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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依法治税

第二节 依法治税


  一、税务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复议工作成为税收法制工作的重点。各地通过举办学习班等多种形式组织干部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使广大税务干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执法水平。同时面向社会广泛宣传“一法两条例”,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新闻媒介宣传税务行政复议的作用和意义,还通过印发宣传单、街头咨询等形式,向广大纳税人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

  二、税收执法检查

  税收执法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地税务部门通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发现纳税人在依法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予以纠正,从而有效保障国家税收法律规章的正确贯彻落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足额入库,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税务部门的税收执法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税务稽查等。从1980年开始,税务部门逐步恢复了对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执法检查。纳税检查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组织纳税人自查和互查。组织纳税人自查和互查是在税务查账中贯彻群众路线的一种形式;纳税人自查,就是在税务机关辅导下,组织财会人员自行检查的一种形式。纳税人互查,就是把纳税单位的财会人员组织起来,按系统、按行业或按片(地段)进行互相检查。在纳税人自查和互查中,税务机关应提出明确的检查要求,发给检查提纲,做好宣传辅导和组织工作。二是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检查是纳税检查的主要形式,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不同做法。日常检查也叫全面检查,即对通过一定方法筛选出来的检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单项检查,如单项税种的检查、发票检查、出口退税检查、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检查等。专案检查是指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等案件的检查。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198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每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黑龙江省各级税务部门积极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领导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收大检查。税收大检查分自查、重点检查和整章建制三个阶段进行。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黑龙江省税务局稽查部门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开展税收大检查,1988~1998年全省重点检查700183户(次),有问题户206603户,占检查户数的29.4%,查补税款132859万元,罚款6615万元。经过深入开展税收大检查工作,不仅有效地打击偷、逃、骗、抗等涉税违法行为,促进全省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的提高,而且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款流失,为平衡黑龙江省各年度的财政预算做出重要贡献。

  三、税收管理

  1987年4月27日,黑龙江省税务局下发《清理各地自行制定减免税规定的通知》,并代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起草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文件。
  1989年3月27日,黑龙江省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工作会议在佳木斯市召开。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决定从1月1日起,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同年4月11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决定黑龙江省教育费附加率从1%提高到2%,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4月30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在《黑龙江日报》、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黑龙江电视台发布《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纳税人申报缴税的公告》,决定从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纳税人申报缴税。5月11日,黑龙江省税务局与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整顿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秩序的通告》。
  1989年8月3日,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在吉林省召开税务工作协作会议。会议认为,要在当地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端正税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和全局观念,正确处理经济与税收、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既要加强管理,防止偷税漏税,又要热情为企业服务积极支持生产发展,充分发挥税收积累资金、调节经济和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等三个重要文件方面,把税收法制工作纳入重点工作中。
  1989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黑龙江省粮食经营补偿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决定从10月1日起,征收粮食经营补偿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1990年,黑龙江省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实施方案》精神,切实做好治理“三乱”工作。省局成立了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地税务机关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做好治理“三乱”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治理“三乱”工作的深入开展。治理“三乱”工作主要清理整顿1989年以来各级税务部门收取使用税务登记工本费、发票工本费和各种税务违章案件罚款情况。同年6月14日,黑龙江省税务系统134个税务治安派出所全部组建完毕,选配干警425人,为全国第一个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建立税务治安派出所的省份。
  1991年4月,按照国家税务局召开的部分省、市、县税务局个体税收工作座谈会的要求,黑龙江省税务局清理挂靠企业,加强税收管理,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税收秩序,增加税收收入。
  1992年4月15日,为加强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全面掌握全省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发案情况,总结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经验教训,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对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上报省局备案。通知对上报备案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都做了明确规定。同年5月,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提出落实意见。要把《解释》作为全年税法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在宣传的基础上,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纳税人普遍进行一次宣传教育,使广大纳税人切实理解和掌握《解释》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纳税。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并对照《解释》的具体规定,对前期查处偷抗税案件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查处偷抗税案件及其他税务违章案件工作制度,以保证依法行政,切实按照《解释》的规定,严肃查处偷抗税及其他税务违法违章案件。
  1992年11月20~30日,黑龙江省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集体企业财务管理专业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会议传达了全国专业会议精神,讨论了所得税管理方面的有关税收政策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管办法,研究部署1993年重点工作。
  1993年7月26日,黑龙江省税务局传达全国税务局长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同年9月3日,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同年9月14~16日,东北三省税收协作会议在牡丹江市召开。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税务局的部分局长及业务处、部分政工处的领导共40余人出席了会议,会议对税收政策、征管措施等多方面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并交流了经验,取得了一些共识。

  四、税收法制建设

  1988年9月20日,黑龙江省税务局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税精神,有效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要求,制定了《黑龙江省减免税管理办法》。同年12月5日,发布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1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细则》。12月30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制定下发《黑龙江省个体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集贸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1月10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就深入学习宣传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下发了贯彻《决定》的紧急通知。同年3月2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召开第十二次协调会,对全省越权放宽的政策进行专题讨论研究,对其中9条作出了纠正决定,对2条提出修改意见,对其中4条责成黑龙江省税务局向国家请示批准继续执行。
  1990年11月3~4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在绥化市召开各地市税政科科长参加的研究检查站征收管理工作的座谈会,各地市的税政、征管科科长及部分检查站站长3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讨论了《黑龙江省税务检查站征收管理办法(草案)》。
  1991年9月9~12日,由黑龙江省税务局和省计委联合召开的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市举行。会议传达了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研究拟定了黑龙江省《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贯彻意见》。同年12月,黑龙江省税务局印发《黑龙江省税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暨全省税法普及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通知》,规划被黑龙江省普法办列入全省“二五”普法总体规划。在全省干部队伍中深入普及《宪法》,强化宪法观念,提高税收征管人员贯彻执行《宪法》的自觉性,同时,有针对地学习国家的基本法律和税法,提高全体税务干部遵守国家法律,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了解和掌握税收基础知识和基本法规,面向全社会大张旗鼓地宣传税法,使企业主管部门、法人代表、办税人员和个体业户了解税法,遵守税法,懂得“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两个最基本的道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社会风尚。在此基础上,抓好中小学生和大专院校学生的税法普及教育,使他们从学生时就开始了解税法,掌握税法,为将来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奠定良好的基础。
  1992年4月,黑龙江省税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抓好〈企业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进一步学好《企业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在税收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教育干部增强法制观念,牢固树立为企业、为基层服务的思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省税务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送政策上门,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促产增收工作,积极支持企业转换机制和放开经营的改革,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扩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认真贯彻税收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服务的指导思想,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政策和权限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发展后劲,大力培植后续税源。同年8月,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明确税务部门是国家的经济执法机关,无论是由机关直接经商、办企业,还是允许在职干部经商、办企业,都容易造成政企不分、以权行商、权钱交易等,产生腐败现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教育广大税务干部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税务干部帮助企业促产增收是分内工作,不得收取回扣、奖金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违者按受贿处理。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一起抓,“两手抓”,做到“两手硬”。要注意把广大税务干部的积极性引导到做好税收工作上来,为全省经济再上新台阶做出贡献。同年8月18~20日,黑龙江省个体税收、地方税和税务治安派出所行政和工作专业会议在牡丹江市召开,会议交流了绥化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等11个单位的典型经验,讨论修改了黑龙江省税务局草拟的《税务治安派出所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地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同年9月16日,全省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动员大会召开。
  1993年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同年7月,黑龙江省税务局传达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在全国税务局长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强调依法治税是建立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依法治税问题,有的同志还缺乏深刻认识,有的同志则在实践中没有坚持。一些税务干部在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原则问题上存有顾虑,表现出消极畏难情绪,因而对违反统一税法的种种做法,态度不够鲜明,纠正也不力。对此,必须按照中央重要决策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持依法治税,站在全局的高度达成共识。税法是指导和规范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法律,任何违反统一税法、自行其是的做法,都不利于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对经济发展全局不负责任的态度。自觉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是贯彻中央重要决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税务干部的神圣职责。各级税务机关对存在的问题绝不能放任自流,要增强信心,顶住压力,排除干扰,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