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会计 税收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是指导各级税务机关记载、核算税款征收、报解、退还的工作。具有业务核算(掌握票证、税款、核算、报解、审核、退补等)。统计核算(会计的原始凭证为统计提供了资料)性质的一种特立的专业会计。
税收会计的任务:1.审核税收票证。税收票证是税收会计的主要原始凭证。通过审核,检验税收票证的合理性和数字的正确性。贯彻依法办税、依率计征的原则。2.反映税收收入情况。按照规定的核算方法设置会计账户。通过记账结账、编制会计报表进行会计分析。系统、完整地记录和反映税收资金运动的过程和情况。3.监督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严格执行税款征收、入库和报解制度。监督应收税款及时足额收齐和已收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入库。4.严格收入退库制度。税款一经划入国家金库,就成为国家财政资金,不能随意动用。按照税法规定需要退库的,要严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5.保护税款的安全,与一切违反财经纪律和贪污、挪用、盗窃税款的行为做斗争。
税收会计的特点:税收会计除具有一般会计的特征外,还具有本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具有统一性。税收会计核算和反映的内容是财政预算收入的一个主要部分。必须与财政预算收入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反映的有关内容相一致。2.实行“收付实现制”。以本期或本年实际征收、入库、提退数作为核算基础。3.只核算收支余额。不进行成本核算。不办理预算支出。4.与税收统计之间有着紧密地联系。税收票证既是税收会计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统计的原始资料。税收会计和税务统计都反映税收计划的执行情况,都是编制税收计划所需要的资料。税收会计报表也是税收统计的依据,因此需要口径统一,互相协调。
一、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 税收会计核算对象是税收会计反映记录、计算、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即税收资金的运动。主要包括税款的征收、入库、报解、提退四个环节。
(一)税款的征收
税款的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缴入国家金库经收处的过程。征收税款有三种形式:一是纳税单位或个人直接向国家金库经收处缴纳税款;二是纳税单位或个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将所收款项汇总缴入国家金库经收处;三是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扣税款。由代征、代扣单位汇总缴入国家金库经收处,或向税务机关结报,再由税务机关汇总缴入国家金库经收处。
(二)税款的入库
就是将税款划入国家金库的过程。根据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国家金库以支库为基层库。税务机关组织的各项收入,均以划入支库为正式入库。县(市)区税务局按照支库提供的税收收入日报表及所附专用缴款书,核算税款入库数。
(三)税款的报解
就是各县市(区)局的分局、所根据国库经收处退给的税款缴纳凭证。编制税款征解凭证汇总单,上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据以核算税款征收、上解数。
(四)税款的提退
就是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将税款退还纳税单位或个人,或从税款中提取一定款项的过程。提退主要通过各级国家金库办理。对少量的多征误征的小额退税,可在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内退还。
税款损失的处理也是税收会计核算的内容。
二、税收会计的记账方法 1986~1993年间,黑龙江省税务系统的税收会计制度先后经历了3个改革阶段。即1986年前的单式记账法阶段、1987年起的复式记账法的“收付记账法”阶段和1991年起的复式记账法的“借贷记账法”阶段。
(一)单式记账法
就是对每笔税收资金运动情况,只在一个账户上进行单方登记的一种记账方法。
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到1986年底,按国家税务局的统一部署,黑龙江省税收会计基本上是采用单式记账法。其主要做法是:按照预算科目设立账页。在账页上设置专栏。不设对应科目,不做会计分录。记账时,根据原始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收入退还书等)和原始凭证汇总单(征收、解缴凭证汇总单等)。分别登记账簿的有关专栏。如:根据征收凭证记征收数;根据解缴凭证记解缴数;根据退税凭证记退税数;根据损失税款核销批准文件记损失核销数;最后得出结存数。账簿各栏目及平衡关系是:
征收数-(解缴数+提退数+损失核销数)=结存数
(二)复式记账法
就是对每笔税收资金运动情况,以相等的金额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账户中进行登记的一种记账方法。
黑龙江省税务系统根据上级局的要求,从1987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了复式记账法。基本内容为:
1.全部账户固定为资金收入、资金付出、资金结存3类。将工商税收等各项收入划为资金收入类。将各项收入入库(上解)、各项提退等划为资金付出类,将现金、在途款项等划为资金结存类。
2.以“收”“付”为记账符号。各个账户均划分为“收方”和“付方”两个基本部分。资金收入类增加数记“收”,减少数记“付”。收付数相抵后为收方余额的,反映累计资金收入数。资金付出类账户增加数记“付”,减少数记“收”。付方余额反映累计资金付出数。资金结存类账户增加数记“收”,减少数记“付”。收方余额反映资金实际结存数。
3.记账规则。资金收入类或资金付出类与资金结存类账户发生对应关系时,记“同收同付”;资金收入类与资金付出类账户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记“有收有付”;同类两个账户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记“有收有付”。试算平衡公式为:
资金收入类余额合计-资金付出类余额合计=资金结存类余额合计
(三)借贷记账法
1991年下半年起根据上级局的部署,实行《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办法》规定:税收会计的记账方法一律采用“借贷记账法”。就是以税务机关为会计实体。以税收资金活动为记账主体。采用“借”“贷”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所有账户分为“借方”和“贷方”,左“借”右“贷”。“借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减少。“贷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减少和资金来源的增加。记账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必须按照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或一个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账户的贷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借贷记账法的平衡公式是:
所有账户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所有账户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
或所有资金占用账户余额合计=所有资金来源账户余额合计
三、税收会计的会计科目 税收会计科目是对资金运动内容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是设置账户、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根据税法、国家预算科目和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税收计划管理的需要,设置总账科目和明细账科目。
(一)1987年起,黑龙江省税务系统各市(地)税务机关沿用的县级(含区级)税收会计总账科目和税收会计明细账科目。具体如附表所列:
税收会计总账科目 表1-28-1
级次 | 资金收入类 | 资金付出类 | 资金结存类 | 县区级局 | 1.工商税税收收入 2.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 3.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收入 4.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 5.其他收入入库 6.待整理款项 | 1.工商税收入库 2.国营企业所得税入库 3.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入库 4.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 5.其他收入入库 6.各项提退 7.损失款项核销 | 1.在途款项 2.待处款项损失 | 税务所 | 1.工商税收收入 2.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 3.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 4.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 5.其他收入 6.保管款 | 1.工商税收上解 2.国营企业所得税上解 3.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4.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上解 5.其他收入上解 6.各项提退 7.损失款项核销 | 1.现金 2.待处理款项损失 | 税收会计明细账科目 表1-28-2
总账科目 | 子目(二级科目) | 细目(三级科目) | 1.工商税收收入 2.工商税收上解 3.工商税收入库 | 1.按国家预算收入的“款”“项”级科目设置 2.入库科目还要按照税收电月报内容要求另设子目 | 1.入库科目按预算级次设置 2.收入科目按代征、代扣和集贸市场税收设置细目 | 1.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 2.国营企业所得税上解 3.国营企业所得税入库 | 按国家预算收入的“款”级科目设置 | 入库科目按预算级次设置 | 1.能交基金收入 2.能交基金上解 3.能交基金入库 | 按国家预算收入的“款”级科目设置 | 入库科目按企业隶属关系设置 | 1.预算调节基金收入 2.预算调节基金上解 3.预算调节基金入库 | 按国家预算收入的“款”级科目设置 | 入库科目按企业隶属关系设置 | 1.附加收入 2.附加上解 3.附加入库 | 按附加收入名称设置 | | 各项提退 | 按国家预算收入的“款”级科目设置,工商税收应核算到“项”级科目 | 按退还性质设置,如出口退税,误收退税减免退税,以税还贷,其他退税,代征、代扣手续费和奖金,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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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91年以后,根据国家税务局和黑龙江省税务局的部署,黑龙江省税务系统各市(地)税收会计科目做了重新调整。税收会计科目的设置如下表所列:
税收会计科目表 表1-29
类别 | 总账科目 | 明细科目 | 来源类科目 | 1.应征工商税收 | 按税种设 | 2.应征国营所得税 | 不设 | 3.应征能交基金 | 不设 | 4.应征调节基金 | 不设 | 5.应征其他收入 | 保证金按户设,长款按人设 | 6.暂收保管款 | | 占用类科目 | 1.待征工商税收 | 上解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按户(有些不需要分户的,可以分类设如临商税收等)、税种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税种设 | 2.待征国营所得税 | 上解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按户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设 | 3.待征能交基金 | 上解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按户设(不需要分户的,可分类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设 | 4.待征调节基金 | 上解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按户设(不需要分户的,可分类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设 | 5.待征其他收入 | 上解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按户设(不需要分户的,可分类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设 | 6.减免款项 | 上解单位按税种、基金等设;双重业务单位按税种。基金等。减免性质设;入库单位按税种、基金等,减免税性质设 | 7.上解工商税收 | 按税种设 | 8.上解国营所得税 | 不设 | 9.上解能交基金 | 不设 | 10.上解调节基金 | 不设 | 11.上解其他收入 | 不设 | 12.入库工商税收 | 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有关款项、级次设 | 13.入库国营所得税 | 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有关款项、级次设 | 14.入库能交基金 | 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有关款项、隶属关系设 | 15.入库调节基金 | 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有关款项、隶属关系设 | 16.入库其他收入 | 按收入项目、级次设 | 17.提退款项 | 上解单位按税种、基金等设;双重业务单位按税种。基金等,提退性质设。入库单位按税种、基金等提退性质设 | 18.待处理损失款项 | 按税种、基金等设 | 19.损失款项核销 | 按税种、基金等设 | 20.在途款项 | 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工商税收、国营所得税、基金、其他收入等大类设;双重业务单位按工商税收、国营所得税、基金、其他收入等大类设 | 21.现金(存款) | 分设“待解款项”和“保管款”明细 | 22.待结款项 | 按上解单位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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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会计凭证 税收会计凭证反映税收资金运动,明确经济责任,具有一定格式。作为税收会计核算依据的证明单据,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
(一)原始凭证。包括征收凭证、解缴凭证、提退凭证和其他凭证4种。1.征收凭证,是征收税款的凭证。2.解缴凭证,是税款报解缴入国家金库的凭证。3.提退凭证,是退还税款和提取有关款项的凭证。税收票证中,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属于征收凭证。各类缴款书既是征收凭证,也是解缴凭证。收入退还书和自收税款退还书属于提退凭证。4.其他凭证,有预算科目更正通知书和损失税款批准核销文件(1991年税收会计改革,将原始凭证划为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其他凭证6大类)。
(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对原始凭证进行整理、确定会计分录,据以记账的证明单据。记账凭证按每一会计事项填制,会计分录的对应关系必须明确,并按会计事项发生日期,顺序编号,连同所附原始凭证及时整理,装订保管。
五、税收会计账簿 税收会计账簿是根据会计凭证,全面、连续地记载税收业务的簿册。它是组织税收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环节和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根据税收资金运动和会计核算的需要,一般都设置总账、明细账和辅助账簿。
(一)总账(即总分类账)。按照总分类科目设置账户,序时记录,总括反映税收资金及运动情况。
(二)明细账(即明细分类账)。在总账控制下,根据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逐笔登记,具体反映税收资金收入和付出情况。一般设收入明细账、入库(上解)明细账、提退明细账和征收单位分户账等。
(三)辅助账簿。它是为了弥补总账、明细账中未能反映的具体会计事项的账簿。包括滞纳欠税登记簿、票款结报手册等。
六、税收会计报表 税收会计报表是具体反映各个会计结算期和会计年度税收资金运动的总结性报告,根据总账、明细账和辅助账簿产生。
1987年度,黑龙江省税务系统所辖的县(市)区局的会计报表共有7种,即:
(一)税收电旬、月报;
(二)税收资金平衡表;
(三)税收收入明细月报表(年度决算);
(四)税收入库(上解)明细月报表(年度决算);
(五)各项提退明细月报表;
(六)出口产品退税明细月报表;
(七)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支情况季报表(年度结算)。
1991年新会计制度实施后,按照黑龙江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的部署,全省各市(地)税务局的会计报表增加为13种。即:
1.电旬报;
2.电月报;
3.资金平衡表;
4.应收款项明细报表;
5.入库款项明细报表;
6.在途款项明细报表;
7.欠缴款项明细报表;
8.减免款项明细报表;
9.提退款项明细报表;
10.出口产品退税明细报表;
11.国营企业所得税入库明细报表;
12.能交基金和调节基金入库明细报表;
13.税收提成收入明细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