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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收票证

第四节 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是国家征税的法定凭证。税务机关凭它可以无偿地收取税款,是一种特殊的专用凭证。各种票证(除定额的以外)在填用以前是一种无价证券,具有无限的经济价值;填用以后既是纳税单位或纳税人的完税证明,又是税收会计的原始凭证和税源统计的原始资料。它的主要作用是赋予税款征纳双方以合法手续,并为财政、国库提供法定的收支凭证;证明纳税单位或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是检验其是否按期足额缴纳税款的根据;是考核征收人员是否能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的依据和保证税收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是税务机关征解提退税款的重要凭证和及时反映经济税源变化情况的基础资料。
  1986年10月,财政部检发《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税务局于1987年1月5日编印《税务票证填票须知》。全省各市(地)税务局按照《办法》和《须知》,进一步加强了对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一、税收票证的内容

  税收票证的内容涉及比较广泛,主要有:1.纳税人部分。包括纳税单位和纳税人名称、地址、开户银行、账号、电话、经济性质隶属关系等。2.税源部分。包括税种、类别产品名称、计税单位、计税数量、计税单价、计税总值、营业额、所得额销售收入额、所得税额、税率等。3.税收部分。包括应纳税额、总计金额、扣除金(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减征或抵免税额、附加收入、滞纳金、预算科目等。4.征管部分。包括征收机关(委托代征、代扣单位)、填票人、复核人、填票日期、税款所属期、税款限缴日期及票证专用戳记等。5.其他部分。包括反映收入归属情况的税收机关预算级次收款国家金库部门和国库章戳,收款日期、会计分录、备注,以及个别税收票证的一些特定项目。

  二、票证种类和使用范围

  黑龙江省税务系统使用的票证种类及其使用范围是:
  1.完税证。包括通用完税证、定额完税证和限额完税证,是县区局及其分局、所自收和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扣税款时使用的专用凭证。主要用于征收现金。
  2.印花税票。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印花税的一种有固定面值的有价证券。
  3.税收专用缴款书。纳税单位或个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凭证,适用于征收工商各税。
  4.涉外税收完税证(代缴款书)。征收涉外税收时使用的专用凭证。包括工商统一税完税证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
  5.国营企业所得税缴款书是国营企业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6.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缴款书。各单位向国库经收处缴纳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7.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缴款书。各单位向国家金库经收处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8.一般缴款书。各单位向国家金库经收处缴纳教育费附加、烟酒专项收入,以及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和代征、代扣税款汇总缴入国家金库经收处时使用的缴款凭证。
  9.罚款收据。各县(市)区局及其分局、所向纳税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时使用的凭证。
  10.税票调换证。税务机关用于调换纳税单位或个人完税证收据联的证明。
  11.收入退还收书。向国家金库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专用凭证。
  12.自收税款退还书。税务机关从自收税款中退还纳税人小额税款时使用的专用凭证。1986年后使用的各类税收票证样表附后(见样表1-27)。















  三、税收票证填用要求

  按照黑龙江省税务局统一要求,全省各市(地)税务局对填用税收票证向各县(市)区税务局及其分局(所)提出七条具体要求,要求必须严格执行。1.专票专用。各种完税证和缴款书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不准交替使用。2.先领先用,顺序填开,不准跳号使用。3.按顺序收款开票。其顺序是:计算、收款、开票、复核,将收据联交纳税单位或个人。未收款前不能开票。4坚持一税一票。一张税票只开一个税种。5.复写式及涂碳票证要一次填写,不能分次填写。6.各个栏目填写齐全,字迹要端正清晰,不能漏填、涂改、挖补。7.作废票证要全份注明“作废”字样,按规定办理作废手续,严禁自行销毁。

  四、税收票证管理

  税收票证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缴销、损失核销、查库等各个环节管理的总称。其中除票证印制由省局及国家税务局负责之外,对其他各项,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均建立了统一的管理制度、办法和要求。

  (一)领发

  全省各市(地)税务局与黑龙江省税务局、各市(地)局与各县(市)区税务局在领取、发放税收票证时,都建立了严格的手续制度。包括:(1)领取单位在领取前编造领票计划。(2)使用正式领据,加盖机关及经手人印鉴。(3)当面清点,按规定拆封启用。(4)领取和发放后,及时在票证出纳账上登记字轨号码和数量。

  (二)保管

  (1)实行专人保管、专柜和专库存放,专袋携带。(2)做到防火、防盗、防雷、防鼠、防蛀、防丢失。(3)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带票外出。(4)专职票证人员工作调动要办理好票证交接手续。(5)已填用票证的保管期限和销毁手续要按照规定办理。

  (三)缴销

  已填用票证的结报销账,必须由征收人员和代征、代扣单位、代征人员将票证连同所收税款和票款结报手册向县(市)区局及其分局、所办理缴销手续,分局、所装订成册,按期上报县(市)区级税务局。

  (四)查库

  全省各市(地)局及县(市)区局均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查库制度保证税收票证的账簿和实际相符。做到:(1)票证专管人员经常自行核对;代征、代扣单位和代征人员按期办理票款结报的清点核对。(2)县(市)区级局及其分局、所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盘点。(3)市(地)局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总结票证管理经验健全票证管理制度。

  (五)损失核销

  (1)使用前发现长出票证,由请领单位补办请领手续,增加领用数;发现短少,报原发单位处理。(2)因严重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票证损失时,由受损单位调查属实后,报经县(市)区局,经由市(地)局核实后,报黑龙江省税务局审查,方可核销。(3)被盗、被抢造成票证损失时,须经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证明,由受损单位据实上报处理。因责任事故造成票证损失的查明情况报告市(地)局处理。

  (六)建立账表和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税收票证的管理,各市(地)局和各县(市)区局及其分局、所都设置了账册和报表。一是账册,有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和票款结报手册,及时登记票证的领发、用、存以及作废、上缴、损失、销毁等各项数据,按期结账,据以核对库存数。二是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按月(季年)编制票证用存情况,分别票证名称、上年结存、领取、填用、作废、损失、缴销、结存等栏目详细填写逐级上报。

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表1-30

 票证名称:     单位:     年度     第  页

记账凭证摘

摘要

字别

起止号数

收入数

发出数

开除数

上缴数

结存数

种类

号数

填用数

作废数

损失数

合计

本局所结存

所属结存

份数

其中未结

 

 

 

 

 

 

 

 

 

 

 

 

 

 

 

 

 

 

 

 

 

 

 

 

 

 

 

 

 

 

 

 

 

 


票款结报手册 表1-31

 票证名称:    专管员或代征、代扣单位(人)名称:  
第  页

摘要

领发票证号码

领发数

使用数

上缴数

结存数

领发结存盖章

字别

起止号码

填用数

实征税额

作废数

损失数

 

 

 

 

 

 

 

 

 

 

 

 

 

 

 

 

 

 

 

 

 

 

 

 

 

 


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 表1-32

 编报机关:  
单位:份

票证名称

上年结存

印制

领取

填用

填用作废

损失核销

结存

小计

其中:损失未结

合计

 

 

 

 

 

 

 

 

1.涉外税收票证

 

 

 

 

 

 

 

 

2.各种完税证

 

 

 

 

 

 

 

 

3.各种专用缴款书

 

 

 

 

 

 

 

 

4.自收汇总缴款书

 

 

 

 

 

 

 

 

5.其他各种票证

 

 

 

 

 

 

 

 

备注

 

 

 

 

 

 

 

 


  局长:  处(科)长:  复核:  制表: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五、税收票证检查

  税收票证检查主要是省、市(地)、县(市)区税务局对征收税款单位和个人对领发用、存票证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的清理检查。

  (一)检查的目的

  一是为了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制度保证税票的安全完整。二是严明税纪堵塞漏洞,防止利用税收票证作弊的行为发生。三是严格贯彻执行税收政策,该补税的补税,该退税的退税。四是促进税务干部提高业务水平和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的自觉性。

  (二)检查的内容

  一是核对税票的领发、用、存是否与账面相符。二是检查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税款与存根联数额是否一致。三是检查税收票证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四是是否按照政策规定征收税款有无多征少征等现象。五是有无占压税款舞弊问题。

  (三)检查方法

  一是自查。各县(市)区的分局、所每月至少要自查一次,对自身票证情况进行清理。二是互查。市(地)局组织县(市)区税务机关之间、或各分局所之间对征收单位使用票证情况进行互相清理。三是重点检查。省局、市(地)局及县(市)区局对所属单位选择重点单位,对其税收票证管理、填用情况进行检查。
  税收票证检查结束后,检查部门要向上级写出检查报告;向所属单位通报检查情况。黑龙江省税务局要求所属各市(地)税务局每年必须开展一次票证检查,每次都由市(地)局主管局长牵头,抽调骨干力量,对所辖县(市)区的票证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