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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作方式

第二节 工作方式


  促产增收在黑龙江省税务系统主要分:政策促产、信息促产、资金促产、管理促产、智力促产五种方式。

  一、政策促产

  政策促产就是税务部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经济工作方针,在正确执行税法的同时,适时调整税收政策导向,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生产发展和经济繁荣。
  1986年,黑龙江省各级税务部门不断克服就税收论税收的单纯收入观点,积极促进经济发展,在正确执行税法抓好组织收入的同时,努力培植后续税源,因地制宜的支持发展生产,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通过变通和放宽税收政策,有力地支持了生产的发展和流通的扩大。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便于各地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及时灵活地处理一些减免税问题,为了加强企业减免税的使用管理,提高减免税使用效益,1988年9月20日,黑龙江省税务局为进一步贯彻以法治税精神,有效地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要求,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减免税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用于生产发展的减免税要设立账户,专门记账,不准参与盈余分配,不准用于增加职工工资和奖金,不准搞集体福利,不准上级主管部门平调,企业动用时,必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并按划分税种、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经请示省、市政府同意,适当下放减免税权限。
  上述经过批准的减免税,定向用于支持生产发展,直接转入发展基金账户的,免征所得税和能源交通基金,用于弥补企业亏损的应并入利润科目,相应减少亏损或增加盈利。以上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信息促产

  信息促产是税务部门充分发挥接触企业多、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的特点,积极为企业传递经济信息,帮助企业强化销售,发展生产。
  促产增收工作以来,黑龙江省各级税务部门为企业提供各种有利于发展生产、扩大销售的经济信息7万余条,各级税务部门积极为企业穿针引线,铺路搭桥,对帮助企业处理积压产品活化资金起到了积极作用。使3000多户企业实现了各种形式的经济协作和经济联合,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资金促产

  资金促产是根据一些企业设备陈旧、技术改造任务繁重、资金缺口大,急需在税收上予以支持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税收杠杆,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采取及时批准减免税、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投放小额周转金等手段,在资金方面给予支持,以扶持企业发展生产。
  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以税还贷是指企业用流转税、所得税归还专项生产措施贷款。流转税主要指产品税和增值税。以税来归还银行贷款,等于减少了财政收入。自1979年全面实行基本建设投资“拨改贷”后,涉及面更广。1984年10月实现第二步利改税后,“以税还贷”的内容如下:(1)1983年11月5日以后,企业的各种技术措施贷款,可以用产品税归还,但只限于计划内的制糖工业,以及经国务院和财政部特案批准的项目。此外一律不准用产品税归还贷款。(2)1983年11月5日以前,企业的各种技术措施贷款按下列规定还贷。用产品税还贷的企业仅限于国营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且必须符合国务院规定的,财政部规定的,财政部与专业银行、主管部门联合发文规定的或者部门征得财政部同意发文规定的贷款项目方可用税款归还贷款。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正式发文允许的也可用税款归还。归还贷款的顺序首先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不足部分需用产品税归还的,须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以后,用贷款项目新增的产品税归还。
  税前还贷是指对企业实现的利润,允许先按规定归还各种专项贷款,再计征所得税的办法。税前还贷的办法在初期确实起到了促进企业技术更新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优惠措施的作用已逐渐转为弊多利少,税前还贷办法强烈地刺激了企业投资冲动,不利于控制基建规模,并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
  为了照顾企业资金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促进经济发展,鼓励投资和加速企业技术改造,本着还贷由国家和企业分担,投资增加的收益也由双方共同分享的原则,并对贷款及其归还适当加以控制,我国在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规定,国营企业在归还技措性项目借款和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用该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同时,为照顾集体企业的还贷能力,集体企业新借用的各种技措贷款,在缴纳所得税前允许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60%。
  在企业留用利润不能满足自我进行技术改造和正常所需资金的情况下,税前还贷办法对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投资体制和贷款项目范围失控,基建投资急剧膨胀,贷款和还款数额猛增,国家财政收入受到了直接影响。同时,这种办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完善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而,1994年税制改革后,这一办法已彻底取消。
  小额周转金全称为集体工业企业小额技措周转金,是为了支持集体工业企业购置先进设备和进行技术改造,财政拨留省税务部门管理的资金。周转金为有偿借款,每月按借款总额的0.3%收取占用费。一般用税前利润或减免税还款。为最大限度发挥小额周转金的作用创造了条件,黑龙江省先后对小额周转金的审查发放、管理、回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管理促产

  管理促产是广大税务干部结合税收工作,充分发挥熟悉财务管理知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优势,建议和帮助企业转换内部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1987~1992年,黑龙江省各级税务机关共举办集体企业财会人员培训班750期,培训财会人员达5万人次,提高了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促进了企业的经营管理。

  五、智力促产

  智力促产是税务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发展经济当好参谋和助手,为企业生产发展出谋献策。
  在促产增收阶段,黑龙江省各级税务部门通过促产增收活动,共实现促产项目5万余件,税务部门共向各级政府部门提供有关发展经济方面的调查报告、建议3000多条,绝大部分被采纳,取得明显效果,受到当地政府和企业的好评和称赞。为政府当参谋,为经济建设作出贡献。全省税务促产增收工作的做法和成就多次受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的好评和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