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1994年8月至2005年12月)
第二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1994年8月至2005年12月)
根据实行分税制的需要,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起将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国家税务局,地区(市)国家税务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
分税制改革实施以后,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地方经济发展战略,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总体要求,坚持“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税收工作宗旨,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全省着力建立和完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主要税种的间接税制统一;全省国税系统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坚持依法征管,大力组织税收收入,实现了国税收入的跨越式增长。
1994~2005年,全省国税系统积极主动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尤其注重用足用好各项关系民生、惠及黑龙江省长远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努力促进黑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建立与税制相适应的税收征管模式。1994年开始实行“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2005年年底,综合征管软件在全省国税系统全面上线运行,税收征管向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迈出实质性步伐。
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首次明确提出将纳税服务工作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更是把纳税服务确定为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黑龙江省国税系统本着“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原则,不断优化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制度、创新服务手段、提升服务质效等便民办税举措,深受纳税人欢迎。
1994~2005年,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取得前所未有的丰硕成果:从起初艰难的经济税源、单纯的管理服务、简单的信息化应用、组织税收收入持续增长、征管服务科学高效、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化、法治化进程持续推进,黑龙江国税事业驶入又好又快发展的快车道,黑龙江国税为保障黑龙江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巨大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