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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收制度

第一章 税收制度


  1993年12月4日,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意见》。按照新的征管范围划分的规定,黑龙江省国税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收和基金的征收管理: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部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的入地方库)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94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结构性税制改革。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根据分税制的要求,实行国税地税机构分设。1994年8月15日,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到1994年9月14日,全省14个市地、68个县市组建两套税务机构组建工作基本完成。机构分设后,国税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对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经费开支亦实行垂直管理。
  1994年,全省顺利完成了两套税务机构组建工作。机构分设工作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到1994年9月14日,全省14个市地、68个县市组建两个税务机构工作基本完成。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发扬税务系统为国分忧、勇挑重担的优良传统,在分设中顾全大局,服从分配,做到讲效率、讲境界、讲纪律、讲协作,积极加快分设的实施进度,本着先分开、后理顺的原则,逐步解决了分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好分设前后的业务衔接工作,确保了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1994~2005年,全省国税系统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积极推行竞争上岗,促进了干部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通过强化“两权”监督制约坚持依法征税,推进了依法治税。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开展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教育,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了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树立了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全省国税系统紧紧围绕“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始终把握“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按照“围绕个中心、突出两个重点、加强三项建设、提高四个水平”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征管方式改革,创新管理手段,科学分析预测,强化税源管理,实施重点稽查,全力以赴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