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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金类

第四节 基金类


  一、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黑龙江省从198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1994年1月1日,根据财政部通知,黑龙江省对国有企业停征能交基金。1995年1月1日起,对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停征能交基金。从1996年起全面停征。

  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为了加强宏观调控能力,适当集中部分财力,加强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调节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黑龙江省从1989年1月1日起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一)征集范围及项目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范围及项目表 表2-6

征集范围

征集项目

1.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渔业税及渔业建设附加、盐税提成、集中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公房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2.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工业铁道交通邮电商业事业收入、养路费收入、车辆购置附加费、农林水利气象事业收入、文教科学卫生广播事业收入、科研试验收入、军工科研收益留成、助察设计收入城市公用事业收入国园林收入、房产管理收入、其他事业收入宾馆招待所收入、礼堂收入、机关杂项收入、暂未纳入预算的旅游收入、市场管理收入基建单位其他收入,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3.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

基本折旧基金、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利润留成、企业基金、各种形式的盈亏包干分成收入、实行以税代利企业的税后利润、主管部门的收入,以及其他属于专项基金的项目(以上均包括军工企业)

4.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石油部超产原油的能源基金、交通部远洋船队的盈利、各种以矿养矿和以港养港的收入,以电养电的小水电收入、未列入预算的地方小铁路收入、企业办的招待所和礼堂收入、企业科研收入、铁道客货服务基金、邮电线路改造资金、交通港务费、非旅游部门的旅游收入、各种门票和租金收入、部队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体制的项目。

5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县(市、区)及乡镇所管的集体企业、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主管部门所管理的集体企业,以及预算外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和街道办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其他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二)征收率

  按上述各项目当年收入的10%计征。

  (三)起征点

  凡年应纳调节基金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集体企业单位、私营企业、预算外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足5000元的,免征调节基金,超过的按全额征集。个体工商户当年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不足2000元的,免征调节基金,超过的按全额征集。

  (四)免征项目

  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中、小学校的杂费、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和中专技校学校基金;企业的大修理基金;煤矿维简费和油田维护费;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其他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免征的项目;确属民政部门所办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收入;新菜地开发基金;原由中央财政集中,后来下放给企业的30%折旧基金,但对中央财政未集中过折旧基金的企业不予免征。

  (五)停征时间

  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吉林省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停止征收预算调节基金,1995年1月1日起,对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交调节基金,从1996年1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全面停征。

  (六)政策执行

  1994年5月,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两金”征收业务经费提取比例的通知》。国家调整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征收范围后,与以前年度相比虽然收入总量减少很多,但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仍然很大。按原定比例提取“两金”征收经费,难以保证征管工作的需要。为了促进各级财税部门认真做好“两金”征管工作,确保完成“两金”征收任务,从1994年起“两金”征收经费的提取比例由原来的5%提高到7%。“两金”征收经费提取比例调整后,有关提取、分配、使用等规定,仍按财综字〔1989〕86号文件执行。提取“两金”征收经费是为了加强“两金”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征收任务。此项征收经费只能专项用于“两金”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1994年5月,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根据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于1993年下发了《关于1994年“两金”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停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两金”的欠交清算工作主要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其做好清理欠交和结算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集中力量,认真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停征“两金”的国有企业逐户办理结算。凡属应缴未缴的“两金”款项,要限期追缴入库。
  1997年1月,黑龙江省财政厅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各级国税、财政部门要在1997年3月15日前对欠缴“两金”的企业逐户进行清理,对欠缴“两金”企业的税后利润足以补交“两金”的盈利企业,要制定交款划,限期收缴;对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认真审核如实上报;对微利企业或税后利润不足以补缴所欠“两金”的企业可采取豁免50%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