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三节 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内容
200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对原有的纳税申报内容进行了修改,将纳税申报的新形式法定化,允许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选择自己方便的申报方式。
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明确在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内,还有的部分是随纳税申报表附报的财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
(一)国税各税种申报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
(二)主要税种要求报送的资料
1.增值税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3)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4)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负增加报告表;
(5)自核自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和存根联;
(6)其他相关资料。
2.消费税
(1)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2)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负增加报告表;
(3)自核自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和存根联;
(4)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二、纳税申报方式
(一)直接申报(上门申报)
直接申报,也称上门申报。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1.申请。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审批表”。
2.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报送须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3.核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环节,填置《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连同纳税人送验的资料转送管理环节。核准后,由管理环节制发《核准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纳税通知书》转受理环节,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核准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纳税通知书》,相关资料归档。
(三)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存储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等。例如: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就是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一种形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是以纳税人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机关特定系统,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申报时间。
1.申请。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审批表”。
2.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3.核准。受理环节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连同纳税人送验的资料转送管理环节。核准后,由管理环节制发《核准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纳税通知书》转受理环节,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核准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纳税通知书》,相关资料归档。
三、申报地点与申报期限
国税部门征收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申报地点与申报期限,不同税种有不同的规定。
(一)增值税
1.申报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进口货物,应当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
2.申报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报缴税款期限内如遇公休假日可以按公休假期占用日顺延。
(二)消费税
1.申报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
2.申报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申报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
1.申报期限
纳税人不论经营情况如何,应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年度终了后3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年度、季度财务计划应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纳税人预缴税款采用按月计算的,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纳税申报表办理结算,采用按季结算的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季度纳税申报办理结算。
2.延期申报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按其产品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参照上期的销售利润率和定期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限期缴纳。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申报地点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选定一个营业机构向税务机关申请合并申报,经批准同意后,可采用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该营业机构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对其他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有监督管理责任;二是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2.申报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交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依法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3.延期申报
企业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告的,应当在报送期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四、简易申报
简易申报,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