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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征收管理

第一节 征收管理


  1994年8月,国税、地税分设,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的涉外税收征管模式逐步过渡到征、管、查三分离。1996年9月,牡丹江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率先实行了征、管、查三分离。
  199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2001年各地涉外机构的稽查职能逐步分离出去,只保管征收,管理职能。

  一、流转税的征收

  工商统一税

  1.纳税环节和纳税时间
  (1)从事工业品生产的纳税人,采用银行结算方式销售产品的,为银行收到货款划入企业账户的当天,不采用银行结算方式的,由县(市)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会计制度和经营情况决定。(2)从事农产品采购的纳税人,为支付货款的当天。(3)从事外货进口的纳税人,为货物进口或者申报进口的当天。(4)从事商业零售的纳税人,为收到货款的当天。(5)从事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纳税人,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2.纳税期限
  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和经营情况,分别核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一个月为一期,逐期计算。不能按期计算的,按次计算。
  3.缴纳期限
  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在期满5日内缴纳,其余均在纳税期满后3日内缴纳税款,逾期按日加收千分之一滞纳金。
  4.缴纳方法
  工商统一税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自行计算、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缴款书,由纳税人持缴款书向国家金库交纳。
  1985~1993年,全省共征收工商统一税24227.8万元。

  二、所得税的征收

  (一)纳税申报

  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预缴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预提所得税的征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这些机构和场所没有实际联系,根据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中国对这些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这项税收带有估定预征性质,简称“预提税”。
  预提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是源泉扣缴,实际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税改后的征管

  1994年2月2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涉外税收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1994年以后,国税、地税分设后,国税负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