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收优惠
第三节 税收优惠
1995年,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允许企业每季度抵扣20%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同年12月,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办法。
1999年7月,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同年10月,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同年10月,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中西部地区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法。2000~2003年,全省共有23户企业享受了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2000年4月,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2001年1月,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2000~2003年,全省共有22户企业享受了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抵免所得税额658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