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出口退税范围

第一节 出口退税范围


  第一类,经对外贸易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分支机构。
  第二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第三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
  第四类,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类,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企业。
  第六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
  第七类,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第八类,指定退税企业。
  出口退税工作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黑龙江省主要企业有粮油进出口公司、机构设备进出口公司、化工进出口公司、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冶金进出口公司、纺织进出口公司等。主要产品:粮油、机电产品、化工产品、土畜产品、工艺品、轻工业品、冶金产品、纺织品等。
  黑龙江省出口产品不仅销往相邻的国家,如俄罗斯等,也大量销往东南亚、欧洲、美洲、非洲等许多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