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出口退税程序和方法
第二节 出口退税程序和方法
一、出口退税登记
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登记,是为了确定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符合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条件,能否直接享受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优惠政策。通过出口退税登记,可以确定该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计算方法及出口退税资料的申报录入方式。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才能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经营出口货物业务,并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的批件,这是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最基本的条件。
(二)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因为营业执照是企业得以从事合法经营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即对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的企业单位。
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单位,一般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二、登记的程序
出口退税登记的程序一般分为4个步骤:
(一)出口退税登记申请。企业在获得出口经营权后30日内应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进出口权批文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经审核后原件退回)以及海关注册代码批件,出口企业就出口退税申报方式、退税计算方式提供的书面申请,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
(二)受理出口退税登记。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照登记表中的有关要求,用钢笔或毛笔认真填写,加盖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连同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一并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初审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三)税务机关核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企业的退税登记表经受理后,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逐项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原始附件内容与登记证填列内容一致,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四)出口退税登记资料的电子录入。各级退税机关要将审核无误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资料按规定录入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子系统内的“系统维护”企业代码库中,建立本地区的出口企业管理户库。出口退税政策等如有调整,应及时调整维护代码库。
三、退税登记内容
企业填写项目:企业名称、地址、传真电话、海关代码、纳税登记证号、经济性质、邮编、隶属关系、主管单位、进出口权及经营范围批文号、批准机关、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专营商品、是否分步核算、工商登记证号码、发照日期、有效期、企业法人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姓名及电话、主管外汇管理局等。
其中,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处,由出口企业负责人在本栏内签字或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经办人、负责人、公章处,由办理退税登记的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负责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同时加盖出口企业公章。
税务机关填写项目:退税公式的确立、退税计算方法、申报方式等。
受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的经办人员、科长、负责人、计算机录入人员要分别签字并注明日期。
四、出口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可在报关出口后凭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提出退(免)税申请的一项法定义务和手续,它是税务机关据以审核、批准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依据。货物报关出口后,出口企业如果不提出退(免)税申请,税务部门一律不办理该项货物的出口退(免)税。
(一)外贸企业退税申请
1.申报方式
从1996年下半年,黑龙江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采用电子化管理。由于多数出口企业办税人员没有掌握计算机操作,开始采取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方式,随着企业办税员计算机水平的提高,计算机录入能达到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要求,从1998年开始,黑龙江省采用由企业自行录入的方式申报。
2.申报资料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完税分割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
(二)生产企业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按月据实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并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销售发票与销售明细账、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合同)等凭证,向当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征税机关审核无误并在“申报表”及出口凭证上签署意见后,报市级(含市)以上退税机关审批办理退税。
五、出口退税稽核
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原《出口产品退税稽查核员工作规则》的基础上,重新拟定了《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从而更加完善了出口退税稽核制度。
(一)出口退税稽核制度的内容
1.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出口退税业务量的情况设立出口退税稽核组或专职稽核员,负责监督检查出口企业执行退税政策规定的情况。
2.出口企业必须将退税申请表等有关凭证资料先送经贸主管部门稽核员审核签章后,再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3.各地外贸主管部门选定的稽核员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经上级税贸两家主管部门共同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出口退税稽核员证”者,方能上岗工作。
4.稽查员在办理出口退税稽核工作以前,必须填制“出口退税印鉴卡片”一份送退税机关核对备查,一份自留备查。
5.各稽核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规政策,对由于不正确执行出口退税规定或不认真审核造成退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二)退税稽核具体程序
1.稽核员在受理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单证时,必须建立申报单证的签收制度(包括时间、份数等内容)防止单证丢失。
2.稽核员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有关退税凭证和申报软盘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提出稽核或处理意见。在清算和检查期间,可视情况酌定。
(三)出口退税审核
1.外贸企业审核
对外贸企业审核要清点原始凭证数量,审核凭证的有效性,资料是否完整、规范,单证装订是否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否已经过外经贸部门稽核等。单证和资料审核通过后,将正确的出口企业申报软盘输入退税审核系统,通过计算机进行退税审核。计算机审核完毕后,分户打印出口企业审核疑点表,进货凭证审核通过明细表,出口申报审核退税明细表,并在单证汇总申报表上注明机审结果。计算机审核后打印的审核疑点,如该疑点是因为企业申报不规范、审核或录入误差等原因造成,且确能排除骗税的,退税检查人员或代理人员可根据有关情况复查原始凭证或下户检查,确定是否可人工挑过,并提出调整意见后,送计算机审核人员进行调整。
2.生产企业审核
生产企业退(免)税要经过负责征收的分局进行初审,初审是税务人员对企业的退税申请表和附件进行的全面系统的第一道审核,是出口退税审核的基本环节,直接影响到应退税款的起初性和准确性,除按出口退税政策认真审核报关单、核销单、外销发票、各种申报表等资料以外,还必须经常深入企业对一些不必附送的资料及有关账、册、表进行核对,对审核中发现的疑点要及时调查核实,以保证出口退税的准确。初审人员必须按步骤审核无误后,方可根据政策法规要求,对已审核的退税申请签署初审意见。负责征收的分局进行初审通过后,逐级上报,最后报市或省一级退税部门审批,市或省一级退税部门除对上报资料严格审核外,还要对单证的信息进行核对,信息齐全无误方可审批。
六、出口退税审批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是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的一项审核程序与管理制度,是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对企业退税申请认真审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的要求,作出税款是否退付的最终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必须由省辖市级国家税务局以上(包括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负责。即由省辖市(含)以上国税机关负责人在初审和复审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对出口业务量较大的地区,省辖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必须设立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专门负责本地区的出口退(免)税工作。
黑龙江省对出口退税十分重视,1994年税制改革,成立国家税务局,专门设立了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外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管理全省的出口退税业务,同时,直接办理中省直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审批除哈尔滨市属企业外的其他地市退税业务,对全省的出口退税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从1995年开始,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陆续下放了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四个地市局的审批权限,这四个地市国家税务局分别成立了进出口税收管理机构,对内称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对外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2004年1月1日以后,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将所有审批权限下放到地市,从此,出口退税审批工作由市地国家税务局负责,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对全省的出口退税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在1994年国地税分设前,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这项业务放在一处管理,哈尔滨市设立了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曾经是总局的直属处。
七、出口退税退库
出口退税退库是出口退税程序中的最终环节,出口退税通过企业或代理部门申报、外经贸部门稽核、税务部门审核、审批后,由税务部门办理退库手续。经过计算机审核和人工进一步审核无误,经领导审批后,打印出“收入退还书”,退还书送达当地国库部门,国库部门负责办理退库。对各县(市)的退税企业,则根据审批机关下达的出口退税批复,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等法定税款退付凭证,送达所在地金库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