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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依据和计算

第三节 依据和计算


  一、退增值税的依据

  外贸企业退税依据进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一)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依据=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依据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依据、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金额/(1+征收率)
  (三)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送出口的货物,退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

  二、退消费税的依据

  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据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

  三、生产企业退税依据及计算

  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3年下发了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明确了“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包括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等内容,这些措施的出台将给外经外贸和财税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