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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稽查程序

第二节 税务稽查程序


  一、实施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以前,应当先了解被查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稽查方法,然后,根据需要的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和实地稽查等手段进行稽查,稽查结束后要将稽查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人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稽查完毕应当做出《税务稽查报告》或《税务处理决定书》送有关部门审理,批准后执行。

  二、审理

  税务审理人员应当根据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确定稽查情况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是否合乎法定程序;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审理结束时应当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交有关人员执行。

  三、执行

  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
  被查对象没有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规定执行的,税务执行人员应当依法对其应当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填制《查封(扣押)证》《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或者《扣缴税款通知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以后执行。
  被查对象对于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决定,在规定的时限以内既不执行,也不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填制《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协助强制执行。
  对于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税务机关应当在移送以前将其应缴未缴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追缴入库。对于未作行政处理决定,直接由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追缴的税款,应当由税务机关办理补缴税款手续;定为撤案、免予刑事处罚的,税务机关还应当视其违法情节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加收滞纳金。
  全省各级国税稽查部门按照《税务稽查工作操作规程》的规定,实行了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分离的稽查工作体制,按照稽查工作的四环节设置内部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为了规范执法行为,理顺税收执法的工作程序,制定了一系列税务稽查工作制度,如税务稽查公开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检查计划制度、查前告知制度、限时稽查制度、稽查建议制度、案件回访制度、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选案审批制度和工作请示报告制度等。同时,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避免了税收检查中存在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为税务稽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纳税人创造了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法制环境,维护了良好的税收秩序。
  据2003年统计,全省国税共有稽查人员2008名,县以下税务机关实行三分离(或两分离)征管模式专职稽查人员1334人。为了适应稽查信息化建设,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先后举办了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协查系统、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税务稽查案件管理系统等培训班,提高了稽查人员现代化工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