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务违法违章
第二节 税务违法违章
一、违反税务登记法规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必须办理的一项法定手续。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依法履行权利义务的首要环节,也是征纳双方税收法律关系形成的依据和证明。
税务登记制度重要的法律地位和对纳税人管理的特殊意义,客观上要求征纳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任何违法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税务登记中的违法情形
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按过错形式可分为故意责任和过失责任。故意责任,是指征税人或纳税人明知依照税务登记制度负有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的义务,但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过失责任,是指征税人或纳税人不知自己的行为违反税务登记制度的规定而作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又可分为单方法律责任和双方法律责任。前者是指征税人或纳税人单方面的故意或过失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者是指由于征税人和纳税人双方的过错(故意或过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以上各种法律责任往往表现为交叉关系,具体违法情形表现为:
1.征税人单方故意的违法行为。
2.征税人单方过失的违法行为。
3.纳税人单方故意的违法行为。
4.纳税人单方过失的违法行为。
5.征税人过失而纳税人故意的违法行为。
6.纳税人过失而征税人故意的违法行为。
7.征税人和纳税人双方故意的违法行为。
8.征税人和纳税人双方过失的违法行为。
(二)税务登记中的违章处理
1.纳税人的违章处理。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发现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开业、变更、注销、验证、换证等税务登记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对税务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税务人员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擅自办理税务登记或遗漏重要登记事项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的资格,还可同时并处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的经济惩罚。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法规
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行为主要有两类:一是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是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税务机关自检查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或者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的,或者未按规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账本票证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法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以上行为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欠税
(一)欠税的行为
欠税是在应纳税额和纳税期限已经明确的情况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故在超过法定的纳税期限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欠税一般在如下情况发生:一是纳税人如实申报应缴纳税额后,没有按期纳税,特别是由纳税人自核自缴、自我申报的情况下,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在如实申报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二是税务机关通过税务检查,明确纳税人应缴纳税额并通知纳税人后,纳税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另外,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欠税的情况下,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续,致使税务部门无法追缴所欠税款的,属于偷逃税行为。
欠税是纳税人对国家的债务,是国家对纳税人的税收债权。
欠税既影响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损害税法的严肃性,又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此,国务院制定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基本方针,将清缴欠税作为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新《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多项措施以落实这一工作方针。
1.提高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级次,从源头上控制欠税的产生;
2.降低滞纳金加收率,促使欠税者尽早缴纳税款;
3.对逾期未缴、少缴税款的纳税人实施强行执行措施;
4.完善离境清税制度;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对于欠缴税款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出境。自然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中国公民。
5.确定税款优先原则;
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三个方面的税收优先权:一是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二是欠缴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三是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6.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7.建立改制企业的欠税清缴制度;
8.大额欠税企业处分财产报告制度;
9.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制度;
10.扩大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概念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特征
1.客体特征。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同于妨害税收犯罪的共同客体,即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特征。在客观方面,该罪表现为对所欠税款以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的行为。具体说来,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必须有欠税的事实。
(2)行为人必须有实际的逃避行为。
(3)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这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4)无法追缴的欠税数需达法定的量化标准,即1万元以上。
3.主体特征。该罪的主体是欠税人。
4.主观方面特征。该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以逃避追缴欠税为目的。
对于具体犯罪行为而言,上述四个特征是不可分割的,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逃避追缴欠税罪。
(四)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的客观行为是介于抗税与偷税之间的。抗税的行为是公开的,偷税的行为是秘密的,而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既有公开的行为欠税,又有秘密的行为逃避,是公开手段与秘密手段的结合。
(五)逃避追欠税罪的处罚
1.对逃税行为的行政处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2.对逃税行为的刑事处罚
对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处罚,根据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的数额大小,《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两档处罚,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逃避欠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处罚。
五、偷税
(一)偷税的行为
偷税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二)对偷税行为的行政处罚
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所偷的税款,并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偷税行为的刑事处罚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是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规定处罚。
六、抗税
(一)抗税的行为
抗税,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二)对抗税行为的行政处罚
抗税行为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出口企业拒绝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检查,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抗税行为的刑事处罚
犯抗税罪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拒缴的税款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分别以伤害罪、杀人罪处罚;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偷税、抗税是故意违反税法,逃避纳税的行为。偷税、抗税的区别是:前者是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而后者则是采取公开对抗的方式。
七、骗税
(一)骗税的行为
骗税,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二)对骗税行为的行政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或者参与骗税逃税活动的,包括虚开专用发票和以少充多、虚抬价格、假冒或虚报出口,以及在进口中以多报少、假捐赠等逃税行为的,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一律开除公职,对有关负责人予以撤职。
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情节严重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对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
(三)对骗税行为的刑事处罚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以外,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的规定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税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