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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务行政诉讼

第四节 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在税务纠纷中,与税务机关相对的一方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复议裁决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税务行政诉讼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遵循的原则,除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外,还有只适用于税务行政诉讼的特定原则:
  (一)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税务机关作出的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其原有法律效力不变,仍应予以执行。
  (二)不实行调解原则。人民法院不能主持和协调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来解决税务藏匿,结束诉讼案件。
  (三)被告税务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该原则是指被告税务机关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不举证或举不出证据,将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排斥原告纳税人等举证,只是原告不举证或不能举证时,不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
  (四)司法变更有限原则。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后,只对行政处罚显失公平者,可以判决改变原处罚的内容。

  三、税务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和受理: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撤销之诉,即原告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予以撤销而提起的诉讼。
  (二)请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诉,即原告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三)请求变更之诉,即原告认为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平,请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变更的诉讼。
  (四)请求赔偿之诉,即原告认为被告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税务机关予以赔偿的诉讼。
  (五)受理是诉讼程序的正式开始。受理过程如下:
  1.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在7日内作出审查结果,裁定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应当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税务机关。
  3.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六)审理和判决
  税务行政诉讼由第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审理程序包括:
  1.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即受理过程。
  2.审理开庭审理。这是审理的正式开始。
  3.法庭调查。通常被视为开庭审理的中心环节。
  4.法庭辩论。当事人双方就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
  5.合议庭合议。合议庭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对案件的判决意见,并拟定判决书或裁定书。
  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根据不同情况,判决结果包括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维持、履行、撤销或部分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可依法判决赔偿。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原告或被告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在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即进入第二审程序。
  税务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七)上诉和裁判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二审中,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一审中未出现过的证据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判决。判决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则,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诉讼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但对裁定重审的案件的重审判决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八)执行
  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税务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税务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四、税务行政诉讼任务

  (一)应诉准备

  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及时办理有关事宜,积极应诉。
  税务机关应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1.原告是否是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3.原告因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否经复议程序;
  4.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上述审查内容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并做好各项应诉准备。
  税务机关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一至二名代理人进行诉讼。诉讼代理人可以是税务人员,也可以是律师或其他人员。
  税务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二)答辩状应载明以下内容

  1.法律文书的名称;
  2.应诉税务机关的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
  3.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
  4.原告或上诉人的姓名及案由、案件性质或诉讼请求;
  5.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及所认定的事实;
  6.应诉税务机关的主要观点和诉讼请求;
  7.送达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日期及应诉税务机关的公章;
  8.所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种类、数量等。
  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的同时,还应提交本机关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税务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
  申请证据保全应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说明以下内容:
  (1)需要保全的证据;
  (2)证据的所有人;
  (3)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事实和理由。
  税务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可以在开庭审理之前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
  税务机关的应诉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应当依法到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案卷材料。
  税务机关的应诉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应当针对案情及庭审时可能出现的问题,拟定代理词和法庭辩论提纲。

  (三)参加庭审

  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庭。
  税务机关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开庭审理过程中,应诉人员应当注重仪表,讲究言辞,尊重审判人员,尊重原告,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准许,不得中途退庭。
  税务机关认为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税务机关如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在法庭调查阶段,税务机关应充分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出示证据及陈述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质证,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税务机关在法庭辩论中应围绕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证据效力和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辩论,阐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原告在辩论中提出的问题逐一加以答复和辩驳。
  税务机关的应诉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发现问题及时向法庭提出。
  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原告有未被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另案查处,不得与正处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处理决定并案处理。

  (四)依法上诉

  税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应于接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接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税务机关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包括:
  1.上诉税务机关的基本情况;
  2.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情况;
  3.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理由、事实根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意见;
  5.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税务机关上诉应当按规定预缴诉讼费用。
  原告上诉的,税务机关应参照一审程序办理。
  税务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
  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五)及时应诉

  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原告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税务机关。
  1.诉状再审查。收到起诉状副本以后,税务机关应对原告的起诉按法院审查的几个方面再次审查。因为税务机关本身掌握的材料要较人民法院掌握的更为详尽,能发现诉状中不符合规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对诉状内容经审查有异议的,应及时书面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2.提交答辩书。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书,答辩书的格式如下所示。提交答辩书时,还应附上有关的证据材料、规范性文件、证据印件和其他证据材料。
  税务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书的同时,还应提交本机关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税务机关不提出答辩书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提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税务机关在应诉准备工作中,认为原告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司法机关立案后,若刑事责任的追究可能影响行政案件的审理时,税务机关应对书面形式提请人民法院中止案件的审理。
  4.税务机关对其所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答辩书

  答辩人:省(自治区)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
  被答辩人:姓名(名称)住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业)
  单位住址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因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日向贵院起诉,现对起诉书答辩如下:
  一、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
  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三、税务机关的主要论点和诉讼请求。
  四、其他依据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机关)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六)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判决或裁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行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申请执行时,应予交执行费。
  税务机关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从规定履行期限到期之日起,对该税务机关按日处以50元~100元罚款;
  3.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当事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限为3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判决、裁定中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其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