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会计管理
第二节 税收会计管理
一、税金的解缴和退付
(一)税金的解缴入库程序
税金的解缴是通过两个渠道进行的。一是金融系统渠道,二是税务系统渠道。
1.金融渠道上划税金程序
(1)使用缴款书缴纳税款的上划程序
在银行开有结算账户的纳税人(包括缴纳代征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扣单位)缴税时,由纳税人或税务机关根据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填开一式六联税收缴款书,自行送其开户银行,由银行划转国库。
纳税人、代征代扣单位(人)及征收入员自行将现金税款缴银行的,填开税收缴款书,连同所缴现金一起送指定的国库经收处。代征代扣单位(人)及征收人员向税收会计结报的现金税款,由税收会计填开缴款书连同现金税款一起缴入指定经收处。
(2)使用支票缴纳税款的上划程序
纳税人申报时,附应纳税款的等额支票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当日将受理的支票汇总后,填制一式多联的支票清单,附上支票送国库或指定银行,由国库或指定银行将支票送银行票据交换中心,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向纳税人开户行划收税款。
(3)使用信用卡缴纳税款的上划程序
纳税人在缴税前,先在其信用卡账户中存足应纳税款额,缴税时,持卡到发卡行或税务机关划卡,并输入有关纳税信息,然后由税务机关或发卡行填制税款划解清单,随银行划解报单将税款划解国库,发卡行同时将划解信息传税务机关。
2.税务系统上解税金程序
基层税务机关根据国库经收处退回的各种缴款书报查联等上解凭证,定期将税款上解情况汇总整理后编制“上解凭证汇总单”和“待解凭证汇总单”,将其邮寄或派员送交入库单位。入库单位接到“上解凭证汇总单”和“待解凭证汇总单”后,与支库退送的收入日报表和缴款书回执联等入库凭证核对,以确定税金已上解但尚未到达国库的实际在途数。
(二)税金的提退
1.退库的审批权限
从国库退付税金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发生以下应退库的项目,应由县级和县级以下税务机关以及与乡(镇)国库相对应,具有退库审批权的基层税务所进行退库。
(1)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的误收退税由税务机关审批;
(2)征收过程中形成的汇算清缴退税,结算退税,减免退税,调整政策和调整税率退税,由税务机关审批;
(3)出口退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2.退税程序
凡按规定需要审批的提退事项,由退税申请人向基层征收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填报“退税申请书”,基层征收机关审查后签署意见,并按规定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审批机关对符合规定的退税事项,应正式行文,或由主管领导在“退税申请书”上签字。会计部门复核后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对规定不需逐级报批的退税,由退税申请人填报“退税申请书”,税务机关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供有关批准文件,税收会计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二、税收会计制度
税收会计是核算与监督税收资金运动的一门专业会计。它是以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为会计主体,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税收资金及其运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综合的核算与控制,为税收决策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资料,以保证税收政策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和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种税收管理活动。
1986年10月20日,财政部下发《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规定了税收会计机构和人员,制定了《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当时的记账方法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它是以税务机关为会计实体,以税收征解活动为记账主体,采用“收”“付”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全部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收入、资金付出、资金结存三大类。
1991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税收会计改革方案》和《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在全国部分省、市进行试点,非试点单位仍执行原核算办法。黑龙江省鹤岗市被确定为试点单位。
1995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会计改革,印发了《税收会计核算办法》,1986年制定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这次税收会计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了核算范围,延伸核算起点,将核算起点从原来的征收环节开始,改为从申报环节开始,把应征税款、减免税款和欠缴税款纳入会计核算范围,对税金从应征到入库运动的全过程进行核算;二是按每个纳税人设置分户账进行明细核算,加强对每个纳税户的监控管理;三是将“收付记账法”改为“借贷记账法”,使税收会计核算方法更为科学。
1995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印发了《税收会计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总局提出的实现工作重心的“两个转移”为指针,以《税收会计核算办法》为依据,以提高会计运行质量为目的,坚持征管改革、会计改革、计算机应用同步推进和三个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本着明确目标、创造条件、做好准备、稳步推进的思路,建立一个科学严密的会计核算体系。
1998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改名为《税收会计制度》印发全国,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11月25日,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做好原核算办法与新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
《税收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税收会计主体
税收会计主体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即: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混合业务单位。
2.税收会计核算对象
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税收资金可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类:
(1)税收资金的来源形态。指税收资金形成的具体渠道,包括应征税金、多缴税金和暂收款三种。
(2)税收资金的占用形态。指税金形成以后的存在形态,具体有以下八种:
待征税金;待解税金;在途税金;减免税金;入库税金;提退税金;损失税金;保管款。
3.税收会计核算程序
会计核算程序是指在会计核算中,以账簿体系为核心,以会计科目和记账方法为主线,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核算手段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工作组织方式。
按照登记总分类账依据的不同,税收会计核算程序可分为记账凭证核算程序和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两种。
4.税收会计凭证
税收会计凭证是记录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文件。
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税收会计凭证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
原始凭证即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其他凭证。
5.税收会计原始凭证的汇总
为满足入库单位会计核算的需要,《税收会计制度》规定: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必须向入库单位定期(最长不超过10天)编报应征、征前减免、上解、待解、入库、退库等六种原始凭证汇总单。
6.税收会计科目
税收会计科目是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和税收管理的需要,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它是设置账户、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按照提供信息指标详细程度的不同,税收会计科目可分为一级科目、二级科目、三级科目。一级科目是对会计对象具体内容进行总括性分类的项目名称,是会计科目体系的最高层次,又称为“总账科目”;二级科目是对一级科目所反映的税收内容进一步分类的项目,又称“子目”;三级科目是对二级科目所反映的税收内容进一步分类的项目,又称“细目”。二级科目与三级科目,统称为“明细科目”。
7.税收会计账簿
税收会计账簿是指以税收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税收会计科目,运用会计账户形式,全面、系统和连续地记录税收资金活动情况的簿籍。它是编制税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
税收会计账簿的种类:税收会计账簿按其用途划分,可分为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辅助账四种类型。各会计核算单位均应按照《税收会计制度》要求,设置有关账簿,组织会计核算。
三、税收会计报表
税收会计报表是用特定的表式,以税收会计账簿资料为主要依据,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一系列的税收指标,集中反映会计报告期内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书面报告。
《税收会计制度》规定,全国统一的税收会计报表共有十种,即税收电旬报,税收电月报,税收资金平衡表,应征、入库、欠缴、减免、提退税金明细报表,在途税金余额、呆账税金余额明细报表。
四、税收会计电算化
1995年10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税收会计改革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加快计算机应用步伐。1996年,黑龙江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加大了税收会计电算化的投入,使税收会计改革工作得到深化。截至1998年3月末统计,在全系统657个会计核算单位中,有304个单位基本上实现税收会计电算化,占全部单位的46.3%。
2000年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推广应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通知,决定在世行技援项目的城市推广应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下称CTAIS)。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国家税务局被列为第二批推广单位,启动时间2000年4月1日,正式使用CTAIS时间为7月1日。
2003年4月1日,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正式使用CTA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