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税收票证管理
第四节 税收票证管理
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在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的凭证。税收票证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手续,对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刷、领发、保管、使用、结报缴销、作废和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和检查等各环节进行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全国税收征管改革和税收会计改革全面推行的情况,于1997年3月在全国税收票证样式统一的基础上,对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于1998年3月和5月分别颁发了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新的《税收票证统一式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于1999年制定了《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一、税收票证的种类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税收票证种类有税收通用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印花税票、税收收入退还书和小额税款退税凭证等13种。
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有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车船使用税标志、税票调换证、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纳税保证金收据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等六种,这六种凭证虽然不是税款征退凭证,但与税款征退业务密切相关,而且大多具有税收票证的完税证明功用,所以将这些凭证视同为税收票证来管理。
黑龙江省国税系统使用的税收票证种类有:通用完税证、涂碳型通用完税证、POS机完税证、定期定额个体户完税证、涂碳型定期定额个体户完税证、定额完税证(壹元、贰元、伍元、拾元)、限额完税证(叁佰元、伍元两种面值)、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税票调换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自收税款汇总缴款书、通用缴款书、税收(稽查专用)缴款书等17种。
二、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
(一)税收票证的设计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票证的设计按权限分为三类:一是国家税务总务统一设计的票证,主要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印花税票、税收收入退还书、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车船使用税标志、税票调换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纳税保证金收据、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以及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和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共20种。二是省级税务机关统一设计的票证,主要包括:税务与国库联网专用缴款书、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及省级税务机关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票证和章戳。三是其他机关设计的票证。只有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由财政部门制定。
(二)税收票证的印制
税收票证的印制权限也分为三类:一是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的票证,主要有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以及需要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的票证。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样章下发各省级税务机关使用。二是黑龙江省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统一按规定组织印制的票证有:各种税收完税证、缴款书、收据、凭证、证明等。三是其他部门负责印制的票证。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由财政部门印制。
三、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和使用
(一)税收票证的领发
税收票证的领发是税收票证管理的一项日常工作。税务机关领发税收票证必须建立票证领用计划制度,并严格按照票证领发要求和手续进行领发,做到领发有据,责任分明;专人专车领发,保证票证安全;认真清点,防止差错;控制领发数量,防止积压、丢失和消费;发现因印制质量不合格而出现的票证长短,及时处理。
(二)税收票证的保管
税收票证的保管制度和要求可概括为:“一清”“三禁”“四专”“六防”。“一清”即票清离岗;“三禁”即持票人员外出征收税款严禁票证离身、严禁带票回家、严禁带票参加与票证工作无关的活动;“四专”即专人保管、专库、专柜存放、专袋携带;“六防”即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防丢失。
(三)税收票证的使用
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
1.完税证在领用时要认真检查封签是否完整,有无缺页或重号、漏号等情况,发现问题,逐级反映情况,并办理换领或缴销。
2.填开时要按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下发的标准样填写,字迹要清楚,计算要正确,不得涂改、挖补,更不得单页填开或用铅笔填开。
3.完税证要按字号顺序使用,全份一次复写,出现填写错误,要加盖作废戳记,或写明作废字样,全份保管,按规定上缴,不准私自撕毁。
4.除有明确规定者外,必须坚持“一税一票”。要坚决执行下列十不准:
(1)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
(2)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作为转账凭证;
(3)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
(4)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
(5)不准用白条子收税;
(6)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
(7)不准收税不开票;
(8)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
(9)不准跳号使用,必须按顺序使用;
(10)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5.对集贸市场的定额完税证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不得用此证征收固定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
四、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
(一)票证报缴销应遵循的原则
1.及时性原则。即指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向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基层税务机关也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向县级税务机关办理票证结缴手续。
2.连续性原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填票人员应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填开。”因此,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号码必须是连续的。如发现跳号、缺号、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单位领导进行处理。
3.准则性原则。一是结报的税款与实际征收的税款要互相一致;二是登记销号的票证与实际结报的票证相吻合;三是要保证填用的票证符合票证填用要求和会计原始凭证的要求。
(二)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的范围和时限
1.结报缴销的票证范围
(1)已填用的各种自收现金税款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及作废、停用和损失的此类票证。自收现金税款的票证主要是各种税收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
(2)已填用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报查联和完税分割单存根联及作废、停用、损失的这两种票证;
(3)已销售和作废、停用、损失的印花税票;
(4)其他需要缴销的各种票证的相应联次及作废、停用、损失的票证。
2.票证结报缴销的时限
(1)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当日或次日结报税款和缴销票证,并办理税款的汇总缴库手续。
(2)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以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应按规定的限期限额及时结报缴销票证。
(3)扣缴义务人结报税款和票证的期限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
(三)税收票证缴销的程序和手续
票证的结报缴销分两个环节,第一环节是票证填用人员和填用单位向发放票证的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票证;第二个环节是基层税务机关向县级税务机关缴销票证。不同的环节其票证结报的程序和手续也各不相同。
1.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票证
(1)自收现金税款票证的结报缴销。结报缴销前要对票证进行认真的审核,确认无误后根据税收会计核算的要求,对于征收的临时性现金税款,使用定额完税证征收的税款和代征税款,要编制票款结报单。票款结报单一式两份,一份作税收会计凭证;一份作票证资料备查。
(2)各种非现金收款票证的结报缴销。填用人员要按规定要求和期限,持票款结报手册和已填用的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报查联、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存根联,以及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应该缴销的其他票证的相应联次,连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上述票证向税收会计办理票证销号和票证上交手续,双方当面清点无误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3)印花税票的结报缴销。印花税票是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一经销售,即实现了税款的征收。印花税票销售人员应按期将销售印花税票的数量和销售金额汇总填制“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然后持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和票款结报手册,连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销售的印花税票向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
2.基层税务机关向县级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票证
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应将填票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认真审核后,根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按期编报“票证缴销表”一式两份,将需要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存查的票证,如各种完税整、小额税款退税凭证、罚款收据、汇总专用缴款书的报查联及结报一联式定额完税证的票款结报单、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的相应联次按照一定的顺序装订成册,加具缴销票证封面,定期随有关税收会计凭证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县级税务机关收到上缴的票证和缴销表,经核对准确无误后,在“票证缴销表”上签章并退基层税务机关一份。
五、税收票证的作废、损失处理
(一)税收票证的作废处理
票证作废是指对于在领发填用过程中发现的由于印刷问题或在填用过程中出现错误,致使不能正常使用或失去凭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的票证,作为废票不再继续使用。
对于各种原因出现的作废票证,税务机关和票证填用单位(人)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妥善处理,不得自行销毁。
(二)税收票证的损失处理
票证损失是指除印制错误外,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造成的票证短少和毁损。
因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虫蛀、鼠咬、霉毁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票证损失时,由受损单位及时组织清查核查。清查后要逐级上报到有权核销的上级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因被盗、被抢或者其他人为因素造成视同现金管理的各种票证发生丢失时,不论数量多少,都要及时查明丢失票证的字别、号码和数量。丢失人应及时写出丢失报告。如果是被盗、被抢造成的损失,还应及时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缉。经查不能追回的票证,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按规定权限报请核销。对丢失票证的责任人要进行经济赔偿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六、税收票证的审核与检查
(一)税收票证审核
票证审核是指县级以下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税收票证管理制度及国家预算制度,对结报的已填用票证所进行的一种审核。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到征收人员自审、税收会计和票证主管人员复审、分局(所)长抽审、县市局互审和调换票证审核的“五审”制度。计会、监察、税收、征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提高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质量。
审核的方法,按审核步骤分为事前审核和事后审核;按审核时间分为定期审核和非定期审核;按审核范围分为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对票证审核中发现的差错,应及时登记并进行纠正。
(二)税收票证检查
税收票证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对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使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工作进行的清理检查。通过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票证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保证各项税收政策法规和票证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检查的方法主要有自查、互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等四种。
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
1.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每年,地市局每季,县(市)局每月对库存完税证进行一次全面盘点,保证账表与实际相符。
2.基层分局、所票证管理人员,使用人员,代征代扣单位要结合完税证缴销,分别按日、旬、月不同时间进行清点盘查,保证不出差错。
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每年要对个别地市或县(市)局的完税证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以便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4.地市局每半年、县(市)局每季度要对所属局的完税证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个别基层分局、所重点进行换票抽查。
5.各基层分局、所对完税证用票人员的使用情况要进行不定期的换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