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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代理

第二节 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税务代理作为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的组成部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出现而产生的。
  中国的税务代理是在税务咨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91年,黑龙江省在部分地区的征收分局开展了税务咨询工作。1994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制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黑龙江省才开始逐步推进税务代理工作,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1996年5月22日,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从严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代理的紧急通知等文件,并决定成立黑龙江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1998年4月成立了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全省税务师资格认定、批准执业和代理机构等税务代理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2000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取缔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对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实行了彻底脱钩,使税务代理行业朝着规范化的道路健康发展。
  税务代理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推行税务代理制度,选用熟悉财税业务的行家充任征纳双方的桥梁,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协调征纳双方的行为,帮助纳税人准确及时的缴纳税款,并监督纠正征纳双方可能出现的背离税法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以法治税的进程。
  税务代理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之间通过税务代理人这个中介体,形成纳税人、税务代理人、税务机关一条平衡线。纳税人作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体,一方面自觉纳税,同时受到税务机关与代理人的依法监督制约;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征收的主体,一方面严格执法,同时又受到纳税人与税务代理人的监督制约;税务代理人在开展代理业务中,也要受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监督制约。这样形成了一个全方位的相互制约体系,促进了税收征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税务代理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行税务代理制,纳税人可以在税务代理人的帮助下减少纳税错误;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纳税筹划;税务代理人还可以对税收征纳双方的分歧和矛盾依法提出意见进行调解,如确有需要,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委托代为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司法机关申请法律诉讼。这些都切实有效地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代理有利于国家经济改革对外开放,与国际惯例接轨。按国际惯例,外国商人到中国境内经商办企业,首先要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同样聘请税务代理人为其办理税务事宜。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在我国兴办的“三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断增加,税务代理制度的建立,便适应了外国商人的要求,从而更有利于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促进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

  一、注册税务师与税务代理机构

  (一)注册税务师

  1996年11月22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注册税务师身份予以明确。中国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只有取得执业资格并在税务师管理中心登记注册的人员才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一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工作。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实体,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考试机型检查、监督和指导。
  经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且应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非执业或执业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注册权。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1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单位根据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的需要,查询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察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业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件有签字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业注册税务师必须经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培训考试合格,方可通过下一年度的登记注册。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两次以上的,由省级税务师管理中心停止其从业一年以上。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由省管理中心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黑龙江省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为1300多人。

  (二)税务代理机构

  中国唯一可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
  注册税务师开展税务代理业务,首先必须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而不能以个人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办税务事项。
  税务师事务所指专职从事税务代理的工作机构,可以是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的组织,也可以由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师事务所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和经济实体,其收入要依法纳税。
  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要至少5名以上的注册税务师,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至少需要3名注册税务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黑龙江省经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的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有66个。

  二、税务代理的范围和形式

  (一)税务代理范围

  税务代理人要在规定的代理事项内行使代理权限,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中介服务。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代理项目。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8.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9.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税务代理形式

  税务代理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形式是由内容决定的。《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这说明委托与否出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自愿,对委托项目的多少、时间的长短,也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决定。与之相适应的是受托代理形式也随着委托的内容而有所不同。一般说来,按代理纳税事项的数量,可分为单项代理、多项代理、综合代理;按代理纳税事宜的时间,可分为一次性代理、定期代理、常年代理。税务代理采用的形式,是视税务代理的内容和主客观条件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