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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十一章 税务机构和人员

第一节 机构


  中共十四大以后,为了更好地发挥税务职能作用,适应分税制的需要,1993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税务局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同年12月又将国家税务总局升格为正部级机构,同时,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决定在全国省以下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组建两个税务机构,各收各的税,责、权、利明确,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有利于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
  国、地两局人员分配的原则:一是统筹兼顾,有利于工作的原则;二是人随事走,合理搭配的原则,国税人员占60%,地税人员占40%;三是近亲回避的原则;四是离退休干部、遗属自愿选择的原则。按照这四项原则进行了人员分流。

  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机构沿革

  1994年8月,为了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行政级别为正厅级,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人员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内设和下设机构也做了一些相应的改制,消费税处撤销,其业务并到流转税处,税收宣传处撤销,成立税收科研所;稽查大队的成立及改名为稽查大队分局、局等。下设机构为:松花江地区局后撤销并入哈尔滨市局;绥化地区局改为绥化市局、黑河地区局的改为黑河市局、省税务学校改为培训中心。1994年机构改革后,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设9个行政处(室),即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征收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代管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教育处、监察室和机关党委办公室;3个直属机构,即稽查局、进出口税务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处);5个事业单位,即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税收科学研究所、税务杂志社、税务培训中心。下设13个市(地)局、184个县(市、区)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二)根据本省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根据经济税源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省国税系统和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本省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五)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国税系统的税收执法情况;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六)负责全省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七)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八)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的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九)负责全省国税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十)负责全省国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十一)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十二)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十三)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
  2000年,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进行机构改革,机关内设机构由原来的12个减少为9个。
  2005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机关和全省国税系统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其中,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机关于4月末完成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工作,具体是:计划财务处分设为财务管理处和计划统计处;撤销纳税向导杂志社;成立巡视工作办公室;稽查局设内设科室;国际税收管理处更名为国际税务管理处;镜泊湖干休所更名为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镜泊湖培训中心,划归机关服务中心管理。至2005年年底,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机关内设14个行政处(室)、1个直属机构、5个事业单位。

  二、各市(地)国家税务局机构沿革

  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机构改革要求,至1994年9月15日,全省14个市(地)和68个县(市)完成税务机构分设工作。1994年9月19日,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提出《关于制定市(地)县(市)国家税务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各市(地)国家税务局按照这一方案的规定,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呈报各市(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请示,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下达批复方案。各市(地)国家税务局按照“精诚、统一、效能”的原则,从适应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和有利于指导、监督、服务于基层征收单位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出发,既立足于现状,又充分考虑到税收工作的长远发展,在具体设置中,做到了按职能定机构。
  黑龙江省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基本为:办公室、流转税管理科、所得税管理科、涉外税收管理科(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个体税收管理科、征收管理科(含发票管理所)、计划财务科、人事科、教育科、监察室、老干部科;直属机构:稽查分局;事业单位:培训中心、计算中心;机关党委;税务学会、珠算协会、记者站;票证印刷厂。
  1995年,全系统下辖14个市(地)局,72个县级局,137个市属分局,460个县属分局,422个税务所。
  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的批复》,同意原松花江地区国家税务局与原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合并,组建新的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1996年12月新的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组建完成。
  2005年,全系统下辖13个市(地)局、65个县(市)局、74个市属区局、9个市局直属分局、381个县属分局、246个税务所、135个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