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制度建设
第二节 制度建设
为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1995年3月7日,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作出《税务人员保持廉洁的暂行规定》后,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制定了《黑龙江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2000年,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制定了《黑龙江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细则对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国税机关、基层单位的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考核办法、奖惩措施做了进一步规定。为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自1997年起,将党风廉政建设及其他税收工作一起实行工作目标管理。2000年以后,对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单项工作责任目标管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一把手”同各市地局“一把手”签订责任状,具体做法是:一是明确责任目标。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带长”的干部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加强案件查处工作,上级交办案件如期查结率达到100%,自办案件如期查结率达到90%以上;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在社会上树立起良好的部门形象。二是明确责任主体,做到了纵横双向落实。纵向落实到底,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以签订责任状的形式,逐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延伸落实到基层征收单位;横向落实到边,按照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划分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班子成员。同时,严格落实了部门责任制,各部门根据所管辖业务范围的工作情况,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完善了管理制度,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了“一岗两责”。三是明确责任奖惩。对落实责任制不力,失职失察,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全省国税系统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入手,实行“一把手”工程,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其他领导各负其责,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做到了党风廉政建设和税收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进一步调动了各级国税机关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为规范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2001年3月,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办法(试行)》,对“两权”监督制约的重点内容及其措施都作了明确的规定。2002年7月,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下发了《加强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制约及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不断充实、完善,增加了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不断完善科学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每年按照上级要求,对一些重点问题认真进行清理检查。
为深入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税、从严治队方针,加强国税干部队伍建设,2000年3月,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国税系统廉政诫勉制度》。制度规定:廉政诫勉对象是全省国税系统的干部;廉政诫勉范围包括职前诫勉、年度诫勉、防范诫勉、责任诫勉。廉政诫勉的目的是通过对其进行警示、规劝、批评等方式,避免和减少干部违纪问题的发生。制度还对廉政诫勉的程序、对诫勉干部的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关,2000年3月,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制定下发了《关于提拔任用干部实行廉政一票否决的规定》。文件规定: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正在立案调查的;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和受党纪处分时间未达到规定时限的;虽未受到查处,但严重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未自查自纠,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致使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行风问题的;有其他不适宜提拔任用情况的拟提拔的,纪检监察部门应提出否决意见。
2002年7月,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下发了《全省国税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开始走向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本着全面真实,注重实效、合法保密,统一规范,促进工作的原则,对国税机关工作职责和范围,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务管理流程和规范,出口退税申报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规范和程序,各项收费标准和依据,违章处罚,服务规范和廉政纪律,干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进一步改进国税机关的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增强国税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加强“两权”监督制约和党风廉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2002年12月,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在全系统实施对领导干部实行“三必谈”“三必做”制度。“三必谈”的内容是:对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必须进行廉政教育谈话;发现领导干部不廉洁行为时必须进行诫勉谈话;对群众有反映的领导干部必须进行警示谈话。“三必做”的内容是:领导干部上任时必须在本部门、本单位做出廉洁承诺;各级国税机关的主要领导年终必须向上级局写出抓党风和自身廉洁情况的总结;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必须按干部管辖权限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会议精神,2003年5月7日,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全省国税系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实施方案》。同5月29日,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下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税收服务工作的意见》。
2004年3月10日,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基层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原则、主要内容、验收标准和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