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附加规费类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组建以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在积极履行税收征管职能,狠抓地方各税征收入库的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安排,还承担了有关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增加地方收入,促进各相关事业和工作的开展。
一、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为计征依据,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1994年税务机构分设,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国家税务系统征收按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国家税务系统征收的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1996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意见》规定:教育费附加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从1994年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将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其他地方各税一起,在全省地税系统实行目标管理,年初确定任务目标,年终检查考核,切实推动了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了教育费附加收入的稳定增长。
1994~2005年黑龙江省教育费附加收入统计表 表3-24
年度 | 收入金额(万元) | 比上年同期增长(%) | 1994 | 4703 | | 1995 | 6023 | 28.2 | 1996 | 8047 | 33.6 | 1997 | 44257 | 14.9 | 1998 | 53634 | 21.2 | 1999 | 58218 | 8.5 | 2000 | 78228 | 34.2 | 2001 | 74886 | –4.3 | 2002 | 81106 | 8.3 | 2003 | 85698 | 5.7 | 2004 | 130821 | 52.7 | 2005 | 118893 |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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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减免税规定,参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社会保险费 黑龙江省的社会保险费(含全省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2000年以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2000年9月,省政府以第14号政府令的形式,下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明确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同年10月,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范围的通知》,规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他险种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均处于起步阶段,开展面较小,情况较为复杂,有关政策尚需规范和完善,因此,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待条件成熟时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为适应社保费征缴工作需要,2000年9月,经省编委批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局作为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正式成立,各地市县局也相继成立了社保费征收机构。
为了更好地完成社保费征收工作,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与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建设银行、省工商银行联合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较好地解决了一些交接和征缴中的实际问题,同时建立健全了社保费征管程序和业务流程,并开发了社保费征管软件,为卓有成效地开展社保费征收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2000~2005年黑龙江省社保费收入统计表 表3-25
年度 | 费种 | 收入金额(万元) | 比上年同期增长(%) | 2000 (10~12月) | 基本养老保险费 | 150566 | | 失业保险费 | 2888 | | 2001 | 基本养老保险费 | 611171 | 305.9 | 失业保险费 | 34056 | 1079.2 | 2002 | 基本养老保险费 | 670629 | 9.7 | 失业保险费 | 41047 | 20.5 | 2003 | 基本养老保险费 | 785374 | 17.1 | 失业保险费 | 44931 | 9.5 | 2004 | 基本养老保险费 | 893779 | 13.8 | 失业保险费 | 50896 | 13.3 | 2005 | 基本养老保险费 | 1143835 | 28 | 失业保险费 | 63301 | 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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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纳税人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作为计费依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缴纳期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缴纳地点为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
1997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文件精神,黑龙江省由流转税管理处负责该费的征收管理。为切实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并下达了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计划,层层分解收费任务,把责任落实到人。同时,针对全省文化事业建设费欠费严重的现状,与省委宣传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文化事业建设费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地积极开展清理检查工作,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等单位及歌厅、舞厅、卡,拉OK厅等各种娱乐场所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当年,全省共清理欠费516万元。
1997~2005年黑龙江省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统计表 表3-26
年度 | 收入金额(万元) | 比上年同期增长(%) | 1997 | 495 | | 1998 | 1413 | 185.50 | 1999 | 1456 | 3.0 | 2000 | 1975 | 35.4 | 2001 | 2302 | 16.8 | 2002 | 2574 | 11.8 | 2003 | 2987 | 16.0 | 2004 | 3302 | 10.5 | 2005 | 3589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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