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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登记

第二节 税务登记


  一、范围和内容

  凡是从事生产经营或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纳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任一种税的纳税人,都要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条例的规定,自领取工商执照或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只承担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也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税款登记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代扣代缴税款证书”,不须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管理一般包括:税务登记(即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册登记(指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停复业登记、扣缴义务人登记、委托代征登记。

  二、开业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要持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负责受理税务登记人员,审查所持证件后,向其发放“税务登记表”。由纳税人按照字迹清晰、项目完整、印章齐全的要求填制交受理人员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受理人员收到填制后的“税务登记表”要于当日填制《征管资料传递单》连同“税务登记表”,传递给审查人员,审查人员要在三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签署意见并填制《纳税管理卡》,而后将“税务登记表”和《纳税管理卡》返给受理人员,呈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确认税务登记符合规定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返给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将其中一份“税务登记表”交纳税人留存,一份连同《纳税管理卡》传递给核算人员,一份归档,同时填写“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一般应在10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2.其他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并经税务机关核定税目税率后,要在30日内持上述文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受理人员审核其所持的证件后,发给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纳税人留存,一份送核算人员,一份归档。其登记办理程序,按税务登记的程序进行,不核发税务登记证。
  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主办商品交易会、订货会、展览会、交流会以及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单位、个人;主办文艺演出、体育以及其他文化艺术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出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等,要持有关证明文件、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受理人员审查证件后,向其发放“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其办理程序按照税务登记程序进行,不核发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按以上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进行,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在办理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及有关表、册上加盖“注册”字样)。

  三、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办理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变更注册内容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经受理人员审查后,发给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一式三份,由申请变更人逐项如实填写,盖齐印章后交受理人员,呈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签批同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返给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将三份申请表:一份交纳税人留存;对因变更税务登记需要修订《纳税管理卡》的,由受理人员按要求进行修订并随同申请表一份送核算人员;一份归档。

  四、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或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以及其他情形,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和变更登记前,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后,应于规定期限(30日内,不需要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在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受理人员发给其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一式三份。申请注销人要按要求填写各项内容,盖齐印章,连同所持证件交受理人员审查。受理人员对应结算清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发票的缴纳(销)进行核对;对应缴回的发票进行盘点收回;对应收回由税务机关发放的证件进行收缴之后,签署注销登记处理的意见,填制《征管资料传递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连同三份申请表传递给审查人员。审查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束审查签署意见后,返给受理人员;呈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签批同时加盖刻有 “注销税务登记 ”字样的专用章,注销其税务登记,退给受理人员;给纳税人签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三份:一份交纳税人留存,一份交核算人员,一份交发票管理人员登记发票购买缴销分户明细账。

  五、停复业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暂停营业时应于公告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算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缴销发票;然后向受理人员申请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经审查后发给其 “停业登记表 ”一式三份。由纳税人按要求填写盖齐印章,交受理人员签署 “按停业处理 ”的意见,填制《征管资料传递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连同 “停业登记表 ”送给审查人员。审查人员对应缴的税款和发票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返给受理人员,呈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签批后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退给受理人员。三份登记表,一份交纳税人作为停业证明备用,一份送核算人员,一份归档备用。复业时,在“复业申请审批表 ”上填明复业事项,交受理人员,审核同意后标明复业字样,一份退给纳税人做复业证明,一份送核算人员,一份存档。

  六、代扣代缴登记

  按照规定,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应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受理人发给其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一式三份。由扣缴义务人逐项填写清楚,盖齐印章,交受理人员,其程序按税务登记程序办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 “扣缴税款证书 ”。

  七、委托代征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经与受托方协商,同意代征税款。委托方和受托方要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一式四份。协议书签订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向受托人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作为代征的法律依据。四份协议书:一份由受托方留存,一份由委托方送核算人员,另两份分别交双方主管机构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