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三节 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委托代征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税款申报表、代征税款报告表,并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
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委托代征人的分布情况,建立纳税申报服务厅或受理窗口实行集中征收。
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的期限,依据主管税务机关按各税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核定的期限执行。
二、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一般采取表式窗口申报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也可采取邮寄、电子、电话、IC卡等其他申报方式。采取表式申报的纳税人除有特殊申报要求内容外,均可使用通用“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使用通用申报表的范围,可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