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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款征收

第四节 税款征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版)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有其应纳税额: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应当设置而未设置账簿的;
  3.虽设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纳税数额,签发《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纳税人作为纳税凭据,一份送核算人员,一份归档。纳税人要持《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交税;对采用定期定额进行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适时调整定额。采用银行信用卡、储蓄卡交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通知书》或有关纳税协议书上注明:纳税人经营有变化应纳税额与核定定额超30%短20%的要主动申请调整定额,否则,少交部分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以偷税论处。
  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实行 “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开缴款书、自行按期到银行缴税 ”的纳税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纳税申报表和到银行缴税的凭证送达主管税务机关;实行邮寄方式缴税的纳税申报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缴税时间以缴税凭证上金库经收处章戳日期为准;实行电话、电子申报交税的纳税人应在征纳双方事先达成协议的交税方式和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双方商定的金融单位设立账户预储税款,由代办的金融单位代为缴纳税款;采用信用卡、储蓄卡交税的纳税人,须先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金融单位办理存款业务和信用卡或储蓄卡,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划卡交税,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若应纳税额与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一致的可不必呈报申报表,由POS机产生的凭证作为纳税申报和完税核算凭证;用公司卡交税的企业,仍需按期申报,税务机关凭企业申报税额,划转税款。其他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填写缴款书,经审核盖章后,再到银行,并将缴款书的第五、六联在规定的时间内呈送主管税务机关。
  各类纳税申报表要一式三份。受理人员将一份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留存,一份送核算人员,一份归档。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因各种不可抗拒的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扣缴税款申报表和代征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同时按上月实际缴纳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税额预缴税款,纳税人应填制 “申请延期申报报告表 ”,交受理人员审核后,呈报主管领导审批,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返给受理人员。两份报告表:一份交申办人留存,一份由受理人员留查。待障碍消除后按纳税申报正常程序办理申报。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需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版)第二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填制 “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 ”一式四份,送受理人员审查后,填制《征管资料传递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连同四份审批表,送上级税务局批准。(1)申请延期缴纳税额在三百万元以下,期限在两个月(含两个月)以内或申请延期缴纳税额在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下,期限二至三个月的由市(县级)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2)申请延期缴纳税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含三百万元)至五百万元以内,期限在两个月内(含两个月)或申请延期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内,期限在二至三个月内的由市(地)一级税务局局长审批。(3)申请延期缴纳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或申请延期缴税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期限在二至三个月内以及同一年度,同一税种的税款,再次申请延期缴纳的由省级税务局局长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批准后四份审批表:一份由批准机关留查,另三份返给受理人员将其一份交当事人留存,一份送核算人员,一份归档。
  税务机关要及时到国库取回税款入库凭证,进行微机入库销号处理或用手工核算,监督税款的入库。
  提取手续费的退税,由税收会计根据扣缴、委托代征的税额和提取比例规定填制“申请()退税审批表”报上管领导审批后,填制收入退还书进行退税。
  汇算清缴或误收退税,申请退税时填写“申请()退税审批表”一式三份,交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进行核对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三份审批表:一份交纳税人留存,一份送税收会计据此填制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一份归档。
  税务机关的微机操作人员或手工作业人员,务必将交来的各类纳税申报、征收凭证及从国库取回的入库凭证等及时输机或进行账务处理,根据需要在征期后规定的期限内打印或填制《逾期未申报清单》《逾期申报清单》《零申报清单》《批准延期申报清单》《欠税清单》《在途税款清单》《缓缴税款清单》等,各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主管领导,一份传给承办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