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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

第四章 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


  199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明确:个体工商户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按上述规定执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切实抓好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1997年5月,经省编委批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设立了个体税收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