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以票管税
第二节 以票管税
为了加强饮食业税收管理,全省地税系统从1999年开始启用了“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在饮食业实行了“以票管税”的征管办法,即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和上年纳税情况,核定每一纳税期购领发票的数量,第二次领购发票时,缴清上一次领购发票所开具的数额而计算的税金,并依据企业经营规模核定不开具发票的最低税收定额,实行“以票管税”征收和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管办法,纳税征期仍执行按月申报的征管办法。
实行“定额管理与以票管税”相结合的征收办法,即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饮食业经营状况,营业额大小确定不开票营业额,依据适用的综合征收率核定纳税额,按月缴纳应纳税款;开具发票部分,实行“以票管税”办法,定额部分做适当调整。
“以票管税”的征管办法,弥补了原手工填开式发票存在的缺陷,遏制了虚开、代开、转借、开具空白发票及“大头小尾”发票等违法行为,避免了纳税定额核定中的随意性。哈尔滨市、大庆市还开展了发票二次开奖,极大地调动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增加了税收收入。据测算,全省实行刮奖发票办法后,较实行前年增加税收1.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