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稽查环节
第三节 稽查环节
税务检查要严格按照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进行。检查计划要科学,选案和审理要准确,执行要坚决,最大限度地减少稽查的盲目性,切实克服只注重检查面而不顾检查效果的弊端。
税务检查的对象由有关部门提出,经主管领导批准,以《税务检(稽)查任务通知书》的方式下达执行。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检(稽)查机关,一份交下达任务部门留存。税务检(稽)查人员个人无权自行确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进行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人员接到《税务检(稽)查任务通知书》以后,要及时向被查对象下发《税务检(稽)查通知书》,属需要调审纳税人账簿、凭证的,要填发《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将账簿凭证送到税务机关。属到户进行检查,要事先通知被查对象,并向其交代检查项目、内容、范围。
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清原因、弄清环节、搞准数据、取全证据、准确定性,按户认真填写税务检(稽)查底稿,并请被查人签署意见,若问题较多或性质严重的,应让当事人填写《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写明存在哪些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事实经过和相关责任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也可以对税务机关指明的问题做出具体答复。
税务检查结束后检(稽)查人员要按户写出《税务检(稽)查报告》。具体内容包括:1.案件来源;2.被查人基本情况;3.检(稽)查时间和所查涉税事项的所属时间;4.主要违法事实及手段;5.检(稽)查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措施;6.违法性质;7.被查对象态度;8.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并附《税务检(稽)查底稿》呈报主管领导。
对检查后补税额在两万元以下(含两万元)及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事项,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税务处理决定书》进行处理。《税务处理决定书》至少一式四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执行部门,一份交核算部门,一份存档。对个人罚款五十元以下(含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罚款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罚款处理;对涉及偷逃、骗、抗税及查补税额超过二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五十元以上,对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罚款一千元以上,以及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涉税案件必须由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和做出处理决定。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县以上税务局局长牵头,吸收稽查、征管、法规等部门成员参加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