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税收法制
第六章 税收法制
1994年8月15日,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宣告成立。在成立大会上,省委、省政府领导到会讲话,并为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揭匾。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是省政府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行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省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与同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地方税务局为主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地方税务机关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干部管理、经费开支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实行垂直管理。按照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和财权与税权相统一的原则,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以下税种的征收管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路、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不含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筵席税、地方税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收入。
1994年税务机构分设以来,全省地税系统税收法制建设工作紧紧围绕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心工作,以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为核心,以提高全系统的依法治税水平为目标,通过切实加强税收法制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等措施,狠抓税收法制基础工作,完善税收法制监督机构,使全系统的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建局初期,由于人员较少,部分市、地局没有法制机构,针对这一情况,加强税收法制队伍建设被纳入重要日程,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领导多次敦促各市、地局要将法制部门作为重要综合部门来建设,并要配备税收业务过硬、掌握综合法律知识的骨干人员,以适应税收法制工作的需要。在各级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全省各市、地局及哈尔滨市所属各区局均设立了法制机构,法制机构的人员也都得到了不断的充实和加强。
地税机构组建以来,通过开展税收法制宣传、税收法制培训等工作,不断加强了法制基础工作。加大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地税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全省地税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建局以来,多次组织各市(地)、县局业务骨干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法制局举办的相关法律知识培训,以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举办的系统内法制培训。其中,2000年3月举办的全省地税系统依法治税培训班,全省各市、地、县局主管税收法制工作的局长及市(地)地方税务局法制机构负责人100余人参加了培训班学习。着重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并将讲课录像发至各级地税机关供工作中学习和使用,对提高各级地税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保证国家统一税法的正确贯彻实施,自1995年以来,每年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了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每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都做到了有方案、有总结,并且根据省内实际,确定检查重点。通过全方位自查和重点检查,对各地越权制定税收政策、征收过头税、越权批准缓交税款以及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使用执法文书不正确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纠正,及时整改。通过历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及有效的整改工作,提高了各级政府及部门对税法统一性的认识,强化地税机关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增强了广大税务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使黑龙江省的税收执法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越权制定税收政策现象明显减少,税务干部的税收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全系统的依法治税水平也有了较明显的提高。
在税收执法监督方面通过指导和监督基层局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通过大力抓好新法出台后的贯彻落实工作;通过多次组织全省法规工作人员系统地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了全系统广大干部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对依法解决税收执法争议,合理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工作有了进一步认识,能够积极对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严格依法办理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使全系统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从机构上制约执法的随意性,几年来,按照省政府法制局的要求,在全系统探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从1997年起,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机关率先推行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分解税收执法的岗位职责,制定各环节的工作标准及评分标准,使每个执法人员都明晰自己的职责。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机关率先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不久,各市、县地方税务局陆续推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制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