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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违法违章

第二节 税收违法违章


  一、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发《限期改正违反税法行为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存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3.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4.未按照规定备查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二、账簿、凭证管理违法违章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申报违法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偷、骗、抗税处罚

  凡涉及偷、骗、抗税的税收违法案件,不构成犯罪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41号文件的规定,除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必须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罚款额不能达到一倍以上的,须报请上级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犯有下列税收违法行为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已构成危害税收征管罪,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
  1.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4.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7.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五、欠税处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可以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六、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强制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八、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具体程序:
  1.欠税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又准备出境的,欠税人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填报《阻止欠税人员出境布控申请表》向省级税务机关申请对其实施布控:(1)个人欠税三万元以上;(2)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欠税二十万元以上;(3)拒不办理纳税申报的(无金额限制)。
  布控对象:①欠税对象为自然人的布控对象为当事人本人;②欠税对象为法人的布控对象为法人代表;③欠税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的布控对象为其组织负责人。
  2.省级税务机关接到布控申请后,函请同级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并发出《边控对象通知书》由边检部门阻止当事人出境。
  3.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员具备下列情况者:(1)已缴清全部欠缴税款;(2)已提供相当全部欠税的财产担保;(3)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偿终结的;(4)未办理纳税申报者已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的。申请布控的税务机关立即填报“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申请撤控。
  4.省级税务机关接到撤控申请后,应依照布控程序及时通知省级公安机关及时撤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