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处罚
第三节 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和《征管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的处理决定除补交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均属行政处罚范畴,必须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简易程序处罚和一般程序处罚两类:
一、简易程序处罚
适用范围:(1)对个人涉税罚款五十元以下(含五十元);(2)对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涉税罚款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进行处罚。
二、一般程序处罚
适用范围:(1)对个人涉税罚款五十元以上;(2)对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涉税罚款一千元以上;主管税务机关须填报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报请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下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第190号文件第三条之规定对公民涉税罚款二千元以上(含二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涉税罚款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或财产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须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一式两份)予以告知。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三日内可向发出告知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
三、行政处罚听证
经办税务机关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应尽快安排听证事项,向当事人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一式两份)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回避等有关事项。听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税务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税务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税务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有关税收行政复议事项,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执行。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参见国税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