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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

第四节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


  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简称“三大改造”)是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的基本内容。黑龙江省的“三大改造”是按照中央的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通过合作化的形式实现的。

  一、农业合作化运动

  黑龙江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以农业合作化运动为开端的,其发展过程大体经历了试办、发展、巩固提高、大发展4个阶段。
  试办阶段(1951~1953年)。在土地改革中,广大贫农和下中农虽然获得了土地,但却缺乏发展生产所必需的其他生产资料。于是,部分贫、下中农自发地组织了各种形式的生产互助组,开始较早地走上了互助合作道路。
  黑龙江、松江两省的农业合作社(初级社)是在农业互助组的基础上起步的。1951年两省各试办1个农业生产合作社,1952年发展到165个社。此外,有90%的农民已参加了不同形式的互助组,农业互助合作已经有了一定基础。
  1953年2月,中央公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黑龙江、松江两省按照“省委领导、县委控制、区委试办”的原则,坚持积极谨慎和逐步发展的方针,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松江省试办788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黑龙江省试办了716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是实行土地入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仍为个人私有,支配和使用权为合作社掌握),统一经营,实行土地分红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制度,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经济组织。由于各县委严格掌握办社基础与条件,防止和克服了盲目发展,贪多冒进的情绪,贯彻“积极前进,稳步发展”的方针,因此绝大多数合作社都获得了好收成,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
  发展阶段(1954年)。1953年12月,中央公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黑龙江省委要求在巩固老社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区级试办,实现“数多、质高、成本低”的目标,由于农民要求办合作社积极性较高,而各县、区、村对合作社数量控制较严,因此有的地方出现了未经领导批准的农民自办的“黑社”。
  1954年春,农民要求建社的呼声再次增高,到1954年底,出现了农业合作化的第一个高潮。黑龙江省共建有21643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参加农户570804户,占总农户的34.6%。全省87.2%的行政村有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出现了1847个基本合作化的村,93个基本合作化的区和6个基本合作化的县。这时合作社的质量很高。后来受到毛泽东称赞的双城县希勤村“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经验就是在这个时期形成的。
  巩固提高阶段(1955年1月~9月)。1955年1月,黑龙江省根据中央东北地区应该停止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力转向巩固精神,确定了1955年控制发展、着重巩固的方针,切实按照“生产增加、分配合理、接受国家计划、认真团结并帮助社外农民”的4条标准,将重点放在现有农业生产合作社上,并根据合作化的具体情况,把全省化为5类地区,即基本合作化地区、合作化比重大地区、合作化比重不大地区、少数合作化过猛地区和少数空白村,根据5种情况,分别采取全面整顿、重点提高、适当发展、适当收缩和积极试办的措施。在巩固时期,黑龙江省重点抓了合作社的生产管理和合理计酬问题,这对于保护群众办社积极性,巩固提高合作社、调动社员生产积极性都起了良好作用。
  大发展阶段。1955年7月,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虽然正确阐明了中国农业合作化的历史经验、方针和政策,但错误地批判了所谓“小脚女人”右倾保守思想,把发展合作化速度的正常争论,夸大为两条路线的斗争,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贪多求快、急于求成的“左”倾思想的发展。黑龙江省根据《报告》精神,重点批判了保守思想。实际上黑龙江省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一直是比较正常的,经过一段发展,适时转入巩固也是必要的。毛泽东的《报告》传达到基层后,干部和群众都不愿当“小脚女人”,怕戴“右倾”的帽子,办社积极性骤然高涨,1955年底出现了全省农业合作化第二次高潮。全省各地对合作社的发展指标一再修改加码。黑龙江省提出1956年春耕前全省实现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但形势的发展又一次冲破了计划。到1955年12月中旬,全省就有95%以上的行政村、80%以上的农户加入了初级社。12月8日,黑龙江省宣布,全省基本实现了半社会主义的农业合作化。
  黑龙江省在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同时,已着手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社)。1951年出现了第一个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桦川县星火集体农庄。接着克山县也办了1个集体农庄。1952年高级社发展到14个,1953年发展到5个,1954年发展到13个,到1955年末发展到29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主要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土地无偿归于集体,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折价归社,其支配权、使用权为集体掌握,实行统一经营,集中劳动。集体劳动产品作各种必要扣除外,所余部分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采用劳动日制记工办法进行分配。1955年12月,黑龙江省召开地委、县委书记会议。会议指出,黑龙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应当开始由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向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过渡。同月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对高级社的发展作了具体规划,计划1956年春试办800~1000个高级社,到1956年底发展到3000~4000个,1957年全力发展,至迟争取到1959年实现全省完全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这时全省出现初级社转高级社的热潮,1955年12月23日至29日,仅1周时间,全省就有1800个初级社转入高级社。进入1956年,全省农村掀起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热潮。“社比组好,庄(高级社)比社强”,已成为农村群众的普遍舆论。广大群众、干部迫不急待地、争先恐后要求由低级社转为高级社。有的不经申请,就自行过渡,许多地方开始出现全村一起过渡。后来不少区县也开始整区整县地实现了高级社。此时各级党委已无法控制运动的发展,不得不多次修改发展高级社指标。这样,大约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到1956年2月25日全省参加高级社的农户达到总农户的96.1%,170万农户加入到8280个高级社中。1956年3月2日,《黑龙江日报》以《我省农村已实现了全社会主义的农业合作化》为题报道。
  农业合作化后,黑龙江省大力贯彻了中央颁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并于1956年2月1日下发了《关于高级社若干经济问题处理暂行办法》,对高级社的土地、主要生产资料、公共财产、股分资金、劳动报酬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对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合作社的农业生产,都起了很大作用,对由互助组直接进入高级社的社队是一个重要补课。
  黑龙江省农业合作化运动在1955年上半年以前发展是健康的,体现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但在1955年下半年,全省农业合作化运动出现了发展过快、一哄而起的现象。特别是1956年以后,在全国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声浪中,黑龙江省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已经失去领导,一大批初级社盲目向高级社过渡,而且一些社员也不是出于自愿,一部分高级社不具备条件,使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和高级社的优越性的发挥受到很大影响。

  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黑龙江省对手工业进行改造的基本作法,是组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黑龙江省“一五”计划规定,到1957年全省参加合作社的手工业者要占手工业总人数的31.5%。从1951年到1953年,黑龙江、松江两省在与国计民生关系较大的编织、针织、铁木农具、建筑材料等行业中组织少量的手工业合作组织。对大量未入社的手工业者主要是从供销入手、通过供给原料、收购成品、组织加工订货小组等形式使其与国营经济相联系,摆脱商业资本和高利贷的剥削与控制,为进一步改造打下基础。
  1954年3月,《黑龙江日报》发表了“积极稳步地改造手工业”的社论,号召对全省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此时,全省参加合作社的社员占手工业总人数的12%。合省后,黑龙江省组织大批干部深入手工业系统进行普查,掌握了全省手工业共有62757户,114个行业,生产4万余种产品,产值近3亿元,占省内地方工业总产值的21.7%。手工业合作社基本上采取3种形式:手工业供销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这3种形式包括了手工业改造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全过程。1954年底以前,黑龙江省的手工业合作化运动存在着贪高、贪大的偏向,1954年手工业生产合作组织发展到497个,组织起来的人员15744人。1955年6月,黑龙江省召开手工业工作会议,对手工业的改造提出“认真整顿,巩固现有合作组织,在此基础上积极稳步地进行发展”的方针。要求到1955年底社员数达到21500人,比1954年增加5600人。明确了发展比例,即手工业供销合作社社员占60%左右,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占25%,手工业供销小组不少于15%。并提出把行业改造和对人的改造结合起来的方针。并对手工业生产进行了重点安排,手工业者非常满意。在此方针指导下,各地采取了“普遍贯彻、分批整顿、掌握重点、指导一般”的作法,使整顿、巩固、提高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1955年下半年,在农业合作化高潮的推动下,全省手工业发展迅速,到年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发展1117个,入社人数达到27399人,占手工业总人数28.8%,产值达5323万元。
  1955年12月,第五次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会议提出,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要和农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完成。1956年1月,黑龙江省决定在2月底前完成或提前完成对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要求各地采取深入动员、全面铺开、按行业组织、分业批准的办法,完成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时黑龙江省的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迅速进入高潮。到1956年2月2日,黑龙江省已建立了1345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236个手工业供销小组。至2月末,全省已有96.7%的手工业者参加了各种形式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组织,黑龙江省的手工业改造基本完成。与此同时,渔业、运输业和小商贩等个体经济,也基本上实现了合作化。
  黑龙江省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坚持了自愿互利和由小到大、由少到多、循序渐进的原则,尤其在改造中,注意对广大手工业者的生产安排,使他们摆脱了失业危机,广大手工业者对此较为满意。然而在改造中盲目强调集中生产,一部分服务性手工业合并后,给手工业者生产和居民生活都带来了许多不便。1956年,黑龙江省对各地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进行调整和整顿,对过分集中、过多合并等现象作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使大社、小社、小组独立经营同时并存,集中生产和分散生产并存,统一核算和分别核算同时并存,以有利于发展手工业生产,便利人民生活。

  三、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松江、黑龙江两省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即贯彻党中央关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和平赎买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大体走过了加工定货、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三个阶段。1951~1953年是加工定货、统购包销、经销代销等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时期。开始是在大城市进行,1953年以后,黑龙江、松江两省公营和私营间加工定货包销代购得到迅速发展,已扩展到中小城市私营工业各行业。
  在对私营工商业加工定货、经销代销的同时,已有个别私营企业实行了高级形式的公私合营。1952年8月,哈尔滨义昌泰火磨是第一个公私合营的企业。1953年9月过渡时期总路线公布后,促进了两省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工作。1954年1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关于有步骤地将10个工人以上的资本主义工业基本上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的意见》。根据中央指示,松江、黑龙江两省分别确定根据需要和可能,有重点、有计划、有领导地组建公私合营企业。这一年,哈、齐、牡、佳等城市较大的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私营商业中较大的批发商基本上已被国营商业代替。
  1955年10月到1956年2月是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阶段。
  1955年11月16日,中央通过了《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要求把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推进到一切重要的行业中,分别在各地区实行全部或大部分公私合营阶段。当时黑龙江省根据中央精神,认为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已经到来,并提出1957年实现私营工商业全部合营,将90%以上的私营商业改造为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商业规划。
  进入1956年,全省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变化。1月15日,哈尔滨市张灯结彩,锣鼓喧天。有30个行业1159户自动申请公私合营,齐齐哈尔也于16日沸腾起来。随后,各大、中城市纷纷游行报捷,全省工商业改造进入高潮。在哈尔滨市10个行业、4440户私营工商业全部实现公私合营的第二天,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即宣布全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1月27日,黑龙江省宣布,全省资本主义工商业基本实现了公私合营,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任务。
  合营后,全省各市县相应地建立了工业和商业的专业公司84个,商业总店354个。国家派公方代表1868人,安排私方人员4874名。合营后的企业普遍出现了生产经营的新气象。
  1956年2月17日,黑龙江省召开第三次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会议,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总结。认为黑龙江省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是健康的、正常的,成绩是很大的。同时也指出了运动中的缺点,存在着急于搞经济改组、运用资本家账外资金,过多地并厂并店,把一部分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带进公私合营,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对待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各地根据党的政策,有的当时已解决,有的在后来逐步进行了纠正或妥善处理。这次会议期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规定年息5厘,7年还清,后又延长3年。当时,黑龙江省绝大多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已基本结束,按国家规定,以5%的利率确定了资本家的年息。至此,黑龙江省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基本完成。
  到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已占据绝对统治地位。这是黑龙江地区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尽管运动后期由于过于仓促和粗糙造成的偏差,以致长期遗留了许多问题,但是能够在国民经济增长和广大群众普遍拥护的情况下完成消灭私有这样一个深刻而复杂的社会变革,无疑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的胜利。它为黑龙江省和全国的发展和进步奠定了基础。
  1956年5月28日~31日,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因韩光调北京,免除省长职务,选举欧阳钦为黑龙江省长。7月6日~16日,中共黑龙江省第一届代表大会召开,选举欧阳钦、强晓初、冯纪新、王一伦、王鹤峰、杨易辰、李剑白、陈雷、任仲夷、于杰、于林等11人为省委常务委员。欧阳钦、强晓初、冯纪新、王一伦、王鹤峰为省委书记处书记,欧阳钦为第一书记。由欧阳钦主持黑龙江省政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