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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第六节 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一、农村“四清”运动

  1963年2月11日,中央召开工作会议,毛泽东在会上推荐湖南省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河北省保定地区清理账目、清理仓库、清理财务、清理工分(简称“四清”)的经验,并作出“阶级斗争,一抓就灵”的论断,督促各地注意阶级斗争和社会主义教育问题。
  黑龙江省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对开展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进行讨论,确定每个县选择一个大队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试点。从此农村“四清”摆上了重要工作日程。
  5月20日,中央《关于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即《前十条》)下发。由于过分估计了“当前中国社会中出现了严重的尖锐的阶级斗争情况”,《前十条》提出要重新组织阶级队伍,开展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打退资本主义和封建势力的进攻。
  黑龙江省6月17日制定贯彻执行前十条的计划草案提出,这次农村革命运动的重点是阶级和阶级斗争(包括人民内部矛盾)、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建立贫下中农组织、“四清”和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等问题,并通过这些问题的解决,认真地把农村基层组织整顿好。省委的计划草案发出后,各地召开三级干部会议,帮助犯有“四不清”及其他缺点错误的干部进行“洗手洗澡”,使多数干部提高觉悟,丢掉包袱,轻装上阵,团结对敌。8月4日至9月28日,省委、松花江地委和肇东县委联合组织300多人的工作组,在肇东县四方台公社进行社会主义试点。试点工作比较注意团结干部的大多数,贯彻了“说服教育,洗手洗澡,轻装上阵,团结对敌”的方针。
  9月6日,中央又制定了《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草案)》(即《后十条》)。《后十条》一方面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另一方面又指出“绝大多数农村基层干部都是好的”,要团结95%以上的干部和群众,并规定了依靠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以及正确对待地主、富农子女的政策。
  10月至11月初,黑龙江省两次召开会议,贯彻《后十条》精神。11月20日,黑龙江省委发出《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初步规划和今冬明春的工作安排》,要求全省每个县都要集中力量搞一个公社或一个公社的部分大队试点。同时,在面上进行一般性的社会主义教育。
  1964年9月1日,中央转发桃园经验。9月18日,又发布了《后十条》修正案。《后十条》修正案改变了修改前的《后十条》中依靠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的规定,要求放手发动群众,扎根串连,访贫问苦,从小到大,逐步组织阶级队伍,通过“洗澡、下楼”,首先解决干部中的问题。黑龙江省根据中央提出的“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要求,决定社教运动,在省委统一规划下,由地委领导,以县为单位进行。全省第一次铺开的有阿城、拜泉、庆安、集贤、宁安、爱辉6县和巴彦县兴隆镇公社。共有59个公社、746个生产大队、3918个生产队,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185个,公社直属单位676个,共计5583个单位。全省参加这批运动的工作队员计35673人。每县工作团团长由省级领导分别担任。工作队于10月进点,按照《后十条》修正案要求和《桃园经验》的作法进行工作。由于对阶级斗争估计过于严重,不少地方错误地进行夺权,使不少农村干部受到不应有的打击。1965年1月摸底排队情况认为,六县一社5583个单位中,好的(一类)只有168个,占3%;较好的(二类)有1071个,占19.2%;问题严重的(三类)2348个,占42.1%;烂掉和半烂掉的(四类)1996个,占35.7%。按规定第三类、第四类是属于需要半夺权和夺权的单位,占5583个运动单位的77.8%。被划为三类干部和四类干部占干部总数的1/3。这些人都被揪斗,其中部分人挨打、被体罚,有159人被撤职反省,34人被逮捕、拘留,几个月中竟有49起自杀事件。
  1965年1月,中央发布《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几个问题》(即《二十三条》),规定社教运动今后一律简称“四清”,即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对1964年下半年以来的社教运动中“左”的倾向作了一些纠正,肯定了农村干部中好的和比较好的是多数,要尽快解放大部分干部,逐步实行群众、干部、工作队三结合,反对神秘主义,不搞人海战术。但同时又提出“这次运动的重点是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这样就把斗争矛头指向了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进一步发展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理论。
  1月16日至27日,黑龙江省委召开常委扩大会,交流社教运动的经验,传达《二十三条》。会议要求广泛宣传《二十三条》,整训工作队,必须“以阶级斗争为纲”,以生产为中心,认真搞好社教运动。会后,省委对城乡“四清”运动重新作了部署,采取分期分批的办法在全省逐步铺开。在上述6县又铺开了25个公社,共铺开了84个公社。原已开展“四清”运动的6县一社以《二十三条》精神为指导,对工作队进行了整训,同时根据《二十三条》规定,纠正前段对干部打击面过宽、斗争过火、工作队包办运动、工作办法神秘化和运动脱离生产等偏差。经过纠正,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干部的分类排队情况都有变化,好的和比较好的单位、一类和二类干部所占的比重明显上升。经过宣传动员、揭发批判、组织处理、后期建设等阶段,到6月底,第一批84个公社的社教运动基本结束。
  第二批农村“四清”运动从1965年7月开始,开展运动的有巴彦、木兰、通河、克山、依安、克东、海伦、绥棱、东宁、鸡东、富锦、抚远、饶河、虎林、绥滨、友谊、呼玛等17个县、280个公社、2385个生产队,到1966年3月基本结束。
  第三批农村“四清”运动从1966年1月开始,有呼兰、讷河、嫩江、绥化、铁力、望奎、密山、穆棱、逊克、孙吴、嘉荫等11个县,九三、查哈阳2个垦区及山河劳改农场。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村的“四清”运动转入“文化大革命”运动。

  二、城市“五反”运动

  1963年3月,中央发出《关于厉行增产节约和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的指示》。4月24日,黑龙江省发出贯彻执行“五反”运动的通知,全省“五反”运动正式开始。
  黑龙江省县以上党政机关“五反”运动分两批进行:第一批省、地、市机关从1963年4月开始,第二批县级机关从8月开始。重点是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方法是人人过关,通过“洗手洗澡”,进行自我检查。重点是检查了三年困难时期,各级领导干部多吃多占和“走后门”的问题。1964年初,运动重点又转向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斗争。全省县以上机关揭露出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2894人,经查证核实的案件有1631件,占案件总数的56%,其中有4人是万元以上的案件,这些案件按党纪和法律作了处理。
  黑龙江省的工业企业的“五反”运动,同财贸企业的“五反”同步进行。运动一开始,工业企业和财贸企业存在的严重损失浪费现象被大量揭发出来,工业企业各种浪费价值1.8亿元;财贸企业揭发出各种损失事例60多万件,金额1.8亿元。运动中暴露了财贸企业大量贪污盗窃和投机倒把问题。据1964年1月统计,千元以上案件199起,万元以上案件22起,91个财贸企业摸出有问题的798人,占职工总数的7.6%。各企业针对浪费现象进行了整改工作,建立健全了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据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市206个工业企业统计,工业企业“五反”运动开始后的一个月已节约劳动力1.08万人,全年可为国家多上交利润3731万元。1963年上半年和1962年相比,商业和供销社费用水平下降,资金周转加快。在反对损失浪费的基础上,各工业企业组织干部“洗手洗澡”,狠反官僚主义作风,对群众反映最强烈、影响较广的干部官僚主义作风问题进行了清理和纠正。而后,各工业企业开展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斗争。据12月对全省2234个工业企业统计,参加“五反”运动的80多万职工中,认为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有1万多人,占职工总数的1.3%。这些问题大部分在运动后期进行了处理。处理中有打击面过宽过重的问题。财贸企业在开展“五反”的同时,还开展了进一步代替私商打击市场投机倒把活动的工作。从1963年开始,全省9大城市7月份粮食熟食、肉食两个行业的私商由3月份的3.08%下降为0.74%。在打击市场投机倒把活动中,把一些正当贩运活动也当作投机倒把活动给予了打击,堵住了大量农副产品进入集市贸易的渠道,给群众生活带来了不便。
  1964年9月,黑龙江省根据中央提出的“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要求,统一规划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城市分别开展社教运动。第一批从当年9月至1965年9月,在哈尔滨动力之乡公社(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公社(区)以及其他城市的共189个单位进行,参加运动的工交系统职工8.5万人。1965年1月之后,根据《二十三条》规定,全省城市“五反”运动改称“四清”运动。第二批城市“四清”运动从当年9月起,在926个单位53.2万名职工和街道居民中进行。“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城市“四清”运动中止。
  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虽然在解决干部作风和经营管理等方面起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对社会上阶级斗争形势估计过于严重,把工作中的某些缺点和问题不加区别地都认为是阶级斗争,或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映。这样,就使不少基层干部受到不应有的打击和错误处理,而且使阶级斗争扩大化的理论进一步升级,在党内和整个社会造成了一种十分紧张的气氛。
  在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同时,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对一些文艺作品、学术观点和文学艺术界的代表人物进行了错误的过火的政治批判。在对待知识分子、教学科学文化等问题上的偏差,随着“左”的思想泛滥也愈来愈严重。阶级斗争扩大化思想恶性膨胀,意识形态领域中的过火斗争,最后演变为“文化大革命”的导火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