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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

第十五章 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第一节 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


  一、农村改革的突破与发展

  1982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大,对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给予了充分肯定,强调必须长期坚持下去并逐步加以完善。1983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文件,进一步肯定了以农户或小组为承包单位的联产计酬责任制,要求全面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黑龙江省经过传达贯彻中共十二大精神和中央文件,各级领导的思想得到进一步解放,从而促进了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迅速发展。到当年底,全省农村基本核算单位已有97.4%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其中包干到户的占87.1%。至此,黑龙江省农村第一步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获得了劳动和经营的自主权,使农民的生产成果和利益直接挂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迅速解放了长期被压抑的农村生产力,成为农村改革的突破口。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改革提到了议事日程。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决定撤销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建立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撤销原来的生产大队,普遍建立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到1984年9月,黑龙江省政社分设工作全部结束,全省共建立1164个乡(镇)政府,1.4万余个村民委员会。同时,将农村供销社由官办改为民办,恢复了集体经济的性质。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今后农村工作的重点是:在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提高生产力水平,疏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1月中旬,省委召开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着重讨论了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做好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以上的承包合同的工作和发展商品生产、搞活农村商品流通等问题。1月底,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农副产品流通的规定》。5月中旬,省委召开地市县委农工部长会议,宣布了扩大和保护农民经营自主权的7项措施。到1984年底,全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已达98.7%,实行承包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2.7%;全省从事各种商品生产的专业户已达32.9万户,有专业村1447个。以兴办职工家庭农场为突破口的国营农场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也在全省全面展开。到1985年底,全省国营农场系统共建立家庭农场13.64万个,兴办家庭农场的职工和承包耕地的面积分别达到农场职工总数和耕地总面积的90%以上。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10项政策》,决定从1985年起,取消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对粮食、棉花等少数重要农产品,实行尊重农民自主权的国家计划合同收购的新政策,合同收购以外的产品可以自由出售,或以协议价格卖给国家;其余多数产品,逐步放开,自由交易。文件还对农村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乡镇企业、放宽山林政策等作出了规定。这个文件的颁布和10项政策的传达贯彻,标志着以调整产业结构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第二步改革全面展开。根据中央规定,黑龙江省就调整产业结构、活跃农村经济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速发展乡镇企业和多种经营生产,调整农业税收政策和农副产品收购政策,改革农产品购销体制,放开部分农副产品价格,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市场体系等。1985年1月9日,省政府发布了《黑龙江省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决定》,为农村改革提供了法律保证,促进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到1985年底,全省乡镇企业已达26.1万户,为1978年的10倍;从业人员110.8万人,为1978年的2.3倍;全年营业收入40.1亿元,为1978年的4.5倍。
  1986年以后,黑龙江省农村改革继续深入,一方面继续稳定和完善了土地承包制度,将土地承包期延长到30年;另一方面继续探索改革的新路子,大力发展农村商品经济。1987年,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开办了三个农村改革试验区,即:在尚志县(今尚志市)进行建立并理顺超越乡镇企业界限的专业公司关系,强化行业管理,强化小城镇综合功能的试验;在苇河林业局进行全面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分配办法,探索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新方式,实行山林综合主体开发的试验;在绥滨农场进行拟订家庭农场章程,逐步使家庭农场规范化,提高土地集约经营水平,发展农工商综合体的试验。各项试验均取得进展,并在全省逐步推广。

  二、城市改革的逐步推进

  中共十二大以后,黑龙江省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主要是继续扩大企业自主权,普遍推行经济责任制,并进行以税代利的改革。1984年4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召开给企业“松绑”放权座谈会,决定将一批企业下放给中心城市管理,并从人、财、物、产、供、销6个方面给企业下放权限,将干部管理任免、职工招收辞退、经营决策等权限都下放给企业。同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从10个方面给企业以更大的自主权。在扩大国营大中型企业自主权的同时,对国营小企业实行了放开经营,其中大部分采取了“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办法,少部分则实行招标承包或租赁经营。到1984年底,全省工业系统放开经营的企业已达947户,占应放开企业的84%;商业企业放开经营的已达3327户,占应放开企业的83.1%。从1983年6月至1984年10月,分两步对国营企业进行了利改税的改革,第一步实行“以税代利,利税并存”;第二步则完全改为以税代利,税后利润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发表以后,黑龙江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以城市为中心的全面改革阶段。同年12月,省政府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放宽政策、搞活企业的10条措施,要求把应下放的权限全部下放给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1985年3月5日,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贯彻中央决定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意见》,提出要继续搞好简政放权,增强企业活力;全面搞活流通,繁荣城乡经济;开放建筑市场,推进建筑企业全行业改革;合理调整所有制结构,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搞好城市和县的综合改革试点等。《意见》还对科技体制改革,计划体制改革,价格、财税、信贷体制改革,以及上层机构改革等提出了具体要求。3月23日,省政府颁布《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企业活力的暂行规定》,对扩大企业生产计划自主权、鼓励企业多种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等提出进一步要求。上述《意见》、《规定》下发后,全省各地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一方面从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入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大力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制和股份制;另一方面,积极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普遍实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竞争机制、风险机制和积极引进乡镇企业的管理机制。在企业外部,通过简政放权和各方面改革,为企业发展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全省各类国营企业逐步朝着相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方向发展,企业活力不断增强,经济效益有了提高。
  在搞好企业改革的同时,进行了价格改革。在1984年以前,价格改革以有计划地调整价格为主,重点是调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同时对一部分基础工业品价格和部分运输价格也作了调整。1984年以后,价格改革以放开价格为主,放调结合。1984年4月,省政府决定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改变了过去单一的国家牌价的状况,形成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同时并存的、统一与灵活相结合的价格体系。到1988年底,国家定价的比重已由1984年的73.5%下降到41%,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部分的比重则由26.5%上升到59%。期间,实行了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对搞活经济起了积极作用,但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同时,对商业体制和物资流通体制进行了改革。1984年1月和4月,省政府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农副产品流通的决定》和《关于解放思想放宽政策进一步搞活工业品流通的通知》,逐步放宽农副产品和工业品的购销政策,改变过去长期实行的包购包销办法,实行计划收购、合同收购、协商收购、代销和自由购销多种形式,扩大了市场调节的范围,发育和完善了市场体系。
  逐步推行宏观调控方式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的指示精神,从1984年开始,黑龙江省一方面下放了部分计划管理权限,另一方面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哈尔滨市从1985年1月1日起再次实行计划单列体制。各地级市陆续实行市管县体制后,除松花江、绥化两个地区所辖县外,各县的计划不再由省直接管理。同时,给地市下放了经济管理权。在生产、固定资产投资、物资分配、商业外贸等方面,指令性计划大大减少,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部分大大增加。在金融体制改革上,从1985年1月起,信贷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存实贷、相互融通”的办法,以后又实行了“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强化管理、盘活存量、提高效益”的货币信贷方针。财政体制改革,在总结“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经验的基础上,从1985年起又实行了“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的财政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做到责权利相结合。从1988年起,再次改行财政大包干的管理体制。此外,还在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上进行了重大改革,逐步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格局。

  三、科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黑龙江省从1984年开始进行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同年4月,省政府召开全省科技体制改革经验交流会,5家科研单位在会上介绍了进行科研机构改革试点的经验。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此后,国务院陆续颁布了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条例、规定。同年5月5日至10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科技工作会议,强调科技体制改革必须同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提出,当前要着重抓好改革计划和经费管理体制,实行技术合同制;加速技术成果商品化,大力开拓技术市场;搞好横向联合,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全面推行所长负责制;适应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改革农村科技体制;改革科技干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从此,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到1987年,全省已有212个地市以上科研院所普遍实行了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对内实行课题承包制,对外实行有偿技术转让合同制,科技干部的管理逐步放活,并开始出现民办科研机构。通过改革,科研机构的活力增强,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的速度加快。
  1988年8月2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规定》,提出了改革的19条内容。其中包括:扩大科技机构经营自主权,鼓励和支持科技机构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发展集体、个体所有制科研机构,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等。通过改革,科技事业出现了勃勃生机,仅据1987年至1991年5年统计,全省共举办科技交易会94次,成交技术合同55012件,成交额11.2亿元。1990年全省获奖科技成果达802项,其中获国家级奖21项,获省、部级奖428项。
  教育改革首先是下放了学校管理权限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1984年6月13日,省政府颁布《关于扩大全日制高等学校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给高等学校在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办学和毕业生分配等方面扩大了自主权。同时,对中等教育的结构进行了调整与改革,压缩普通中学,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改变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的状况。调整了大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和课程设置,改革了大学和中专招生办法。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有步骤地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改革高等教育的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相应改革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同社会主义现代化不相适应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与教育方法等。5月29日,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决定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发展教育、改革教育体制作为迫在眉睫的战略任务,扎扎实实地抓好。6月28日,省委五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决议》,提出要积极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调整和改革高等教育的层次和专业结构。经过改革,教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到1992年,全省已普及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结构有较大改变,全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数已占高中阶段学生总数的52.9%;高等教育结构趋向合理,原来短缺的经济、外语、法律等应用学科在校生数有较大增长,已建立起一批培养博士和硕士的教学点,学位点数和研究生招生数均居全国地方高校前3位。

  四、党政机关机构改革

  为了适应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党政机关机构进行改革。黑龙江省省、地、市、县党政机关机构的改革和精简是在1983年到1984年期间进行的。
  198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4月18日,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省级党政机关大体要在6月底前完成精简厅(局、委)、处两级机构,调整领导班子和紧缩人员编制的任务。根据中央批准的《方案》,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由75个减为48个,精简36%,其中省政府机关工作部门由69个减为41个,精简41%;人员编制(不含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由8172人减为4900人,除改为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的以外,精简2088人,占原有编制的30%。这次精简,一是裁并了性质相近、业务交错、互相重复的机构;二是精简了委、办一级领导层次,由省政府直接领导厅局;三是简化和紧缩了经济管理部门,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同时,根据“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调整了各部门领导班子。在此基础上,划分了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了责任制度。到1983年10月,省级机关机构改革基本结束。
  1983年11月和1984年1月,省委、省政府先后批转了《关于地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安排意见》和《关于县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安排意见》。到1984年底,县级以上机构改革基本结束。一是改革了领导体制,将原由地区领导的部分地级市改由省直接领导,并在哈尔滨、牡丹江等市实行了市管县的领导体制。改革后,省直接领导6个地区和10个地级市。二是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地区党、政、群机构平均精简40%,人员编制平均精简46.2%;市级机构精简25%至30%,人员编制精简35%左右;县级机构精简30%至35%,人员编制精简25%左右。
  这次机构改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全面改革,对于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这次改革又带有一定的过渡性,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党政机构的改革也在将继续进行。

  五、实行对外开放的方针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黑龙江省对外开放工作也取得了突破。首先是发展对外贸易。1980年以前,黑龙江省的外贸工作主要是为国家收购出口产品,以及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1981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开始自营出口贸易。当年就与82个国家和地区的近2000户客商建立了贸易往来关系,出口额由上年的9816万美元猛增到13362万美元,增长36.12%。1982年4月,黑龙江省恢复对苏联远东地区的边境贸易,本着“平等互利,互通有无”和“以省内所有,易省内所需”的原则,积极组织边贸活动,贸易额迅速增加。到1985年,边贸进出口总值达到3255万瑞士法郎,比1983年增加1倍多。为了扩大对外贸易往来,于1983年9月和1984年7月分别设立了黑龙江省驻香港外贸机构和纽约中国贸易中心黑龙江进出口部。
  黑龙江省吸收利用外资,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也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发展起来的。1979年到1982年的4年间,全省实际利用外资3455万美元;1984年达到8317万美元,为1983年的4.8倍多。1985年1月21日,省政府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客商投资兴办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办法的若干规定》。到当年11月,省内有关部门共邀请和接待了24个国家和地区的822批、1533人次外商来黑龙江省参观考察或贸易洽谈,外贸出口创汇突破4亿美元。这一年全省签订利用外资协议48项,外资额5275万美元,签订引进技术设备合同65项。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到黑龙江省投资兴办企业,省政府于1986年12月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1987年1月上旬,省政府在哈尔滨召开外商投资座谈会,有24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家客商与会。同年7月,黑龙江省出口商品暨经济技术合作洽淡会在哈尔滨举行,会议期间,出口商品成交额达5006万美元,签订经济技术合作合同30项,总投资额3.85亿元,吸收外资额6323万美元。
  1988年初,国务院为促进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给了黑龙江省8条政策。黑龙江省紧紧抓住这一机遇,积极推进外贸体制改革,并提出“南联北开,全方位开放”的战略方针,使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获得迅速发展。1989年,全省出口总额首次突破10亿美元大关,实际利用外资达1.5亿多美元。从1990年开始,每年举行一次中国哈尔滨边境、地方经济贸易洽谈会(简称“哈洽会”),使黑龙江成为全国对俄罗斯贸易的主渠道。到1990年底,全省累计批准对独联体(前苏联)等国家的边境地方经济技术合作项目503项,合同金额5.3亿美元。
  在对国外开放的同时,黑龙江省还加大了对国内兄弟省市区的开放力度,积极发展以南联为主的横向经济联合。1982年2月,省委、省政府作出决定,欢迎兄弟省、市、自治区到黑龙江来投资,利用黑龙江丰富的资源,发展轻纺、食品工业。到1985年底,黑龙江省已同全国除西藏以外的各省、市、自治区建立了经济技术协作关系,签订经济协作协议1552项,技术协作协议2207项,引进资金5.9亿元。1986年8月,省政府出台《关于发展省际经济联合的优惠办法》。8月25日至9月1日,由省政府主办的国内横向经济联合黑龙江邀请会在哈尔滨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全国27个省市区负责人应邀出席。会议期间达成正式和意向性协议2095项,总金额6.62亿元,其中引进资金4.51亿元,组成新的联合体55个。这次邀请会之后,黑龙江省与兄弟省、市、自治区的横向经济联合进一步向前推进,已从浅层次向深层次发展,从单项联合向综合发展,从短期合作向长期有计划有目标合作发展,从双向联合向多向联合发展,从地区合作向国内外相结合方向发展。据“七五”期间(1986~1990年)统计,全省与兄弟省、市、自治区共签订各种经济技术合作项目1.7万项,实际引进外省资金13.16亿元;省内融通资金7.08亿元;开发新产品、新品种2240种;扭亏企业610户;交流各种专业人才2.5万多人次;组建各种经济联合组织663个,其中重点企业集团59个;协进协出物资价值总额35亿元。通过横向经济联合,新增工业产值61.36亿元,新增利税10.4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