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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维护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

第三节 维护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


  一、弘扬“四大精神”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创业时期形成的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北大荒精神和突破高寒禁区精神,是黑龙江省人民创造的宝贵精神财富。“四大精神”作为龙江风貌的集中体现,内涵十分丰富,概括起来就是:立足本职、为国争光的爱国敬业精神;不怕困难、拼搏实干的艰苦创业精神;解放思想、敢闯敢试的开拓进取精神;胸怀全局、兴国富民的顾全大局精神;不图名利、忘我工作的无私奉献精神。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在带领全省人民进行“二次创业”的伟大斗争中,始终把提倡和弘扬“四大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来抓,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
  1990年2月,江泽民总书记视察大庆期间曾亲笔题词:“发扬大庆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努力。”他说:大庆创造的精神财富,我们应当十分珍惜。他号召全国各行各业都要学习大庆精神和铁人精神。大庆在弘扬大庆精神和铁人精神方面走在了全省前头。为使大庆精神和铁人精神弘扬光大,大庆树立了“新时期铁人”王启民等一批新典型,在全市开展了比学赶帮的活动。坚持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了大批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促进了物质文明建设的全面发展,成为在全省第一个进入小康社会的城市。黑龙江垦区通过弘扬北大荒精神,加速了垦区的二次开发,到2000年,全垦区第三产业和非国有经济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已突破40%,垦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在木材产量逐年调减、销售收入逐年减少的情况下,发扬突破高寒禁区的精神,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逐步摆脱了经济危困局面。全省各地把弘扬“四大精神”同“三爱、三德”(即爱国家、爱集体、爱社会主义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结合起来,同创建文明城市、村镇和单位结合起来,涌现出像林业老英雄马永顺、勇斗歹徒光荣献身的王艳春、孔繁森式好干部林正书、全国优秀工人孙俊福、人民好法官王恩广、新时期铁人王启民、献身国防现代化的模范干部苏宁以及全国公安战线的一面旗帜——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东莱派出所等大批英模人物和先进集体。1996年,省委组织由十余名英模组成的“艰苦创业、奉献人生”报告团,到全省各市地作巡回报告,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有力地促进了“四大精神”在全省的弘扬光大。同时,在全省广泛开展了以创造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文明城市建设活动,以“讲精神文明,比科技进步,建文明新村”为主要内容的文明村镇建设活动,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要内容的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继续开展了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提高了全省人民的文明素质。1999年,在中央文明委首次表彰中,黑龙江省有2个文明城市、12个文明村镇、22个文明行业、22个文明单位共58个单位受到表彰,受表彰单位数居全国各省平均数之上。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凝聚人心、振奋精神、鼓舞斗志、催人上进的重要作用,为实现省委提出的“二次创业、富民强省”战略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开展“三讲”教育

  中共十四大以后,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继续抓了党风廉政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1993年5月,刚刚诞生的中共黑龙江省第七届委员会即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讨论通过了《关于七届省委常委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的若干规定》,要求省委常委做到“五个加强”,即: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调查研究,加强思想政治修养,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加强团结合作。此后,省委、省政府、省纪委以及省监察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制度,不断完善了廉洁自律和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制度建设,规范了各级领导干部的行为,起到了防范和警戒作用,提高了他们的廉洁自律意识,使全省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得到加强。纪检监察部门每年都组织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召开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自查自纠,起到了防微杜渐的作用。同时,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党风廉政的先进典型,提高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保持党的优良作风、坚持勤政廉政的自觉性。
  1993年8月,江泽民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腐败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肌体的病毒,要把反腐败斗争长期坚持下去。会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提出要抓好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廉洁自律、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狠刹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等三项工作。黑龙江省坚持贯彻中央决定,认真做好反腐败斗争的三项工作,尤其是在查处大案要案方面取得显著成果。从1993年起,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每年立案数都在6000个以上,其中当年结案90%左右;处分党员干部每年大体在六七千人上下,其中有部分地厅级和县处级领导干部。1996年前后查处的省石油公司、哈尔滨国贸城、哈克森、省教委自考办、东京城林业局等5起大要案,共移送起诉42人,其中地厅级干部5人、县处级干部19人,共挽回经济损失1亿多元。在纠正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没,利用职权刁难勒卡和谋取私利,以及各种行业不正之风等方面也取得进展,使不断滋生蔓延的不正之风得到遏制。
  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根据中央部署,黑龙江省从1999年7月开始,自上而下、分期分批地开展了“三讲”教育。首先进行的是省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三讲”教育,中央派出巡视组进行直接指导。接着在市地和部分省直厅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进行“三讲”教育,省委派出巡视组分别到各单位进行指导。从2000年初开始,全省各县(市、区)及省直其余厅局普遍进行了“三讲”教育,省委和地市委分别派出巡视组进行指导。此后,还在部分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进行了“三讲”教育。一个领导班子集中开展学习教育的时间,一般为2至3个月,大体都经过了思想发动、学习提高,自我解剖、听取意见,交流思想、开展批评,认真整改、巩固成果四个阶段。到2000年秋,全省“三讲”教育基本结束。通过“三讲”教育,较好地解决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了领导干部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造世界观的自觉性,提高了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基本实现了“思想上有明显提高、政治上有明显进步、作风上有明显转变、纪律上有明显增强”的目标。

  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为了给改革和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让人民都能过上安宁的生活,黑龙江省坚持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并通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努力消除一切不安定因素。根据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部署和全省治安形势,每年都适时开展了春季“严打”和冬季“严打”斗争,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重点打击了涉枪暴力犯罪、团伙犯罪、流窜犯罪、杀人抢劫、车匪路霸、吸毒贩毒、重大盗窃犯罪等,破获了大批重大刑事案件,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1998年10月至1999年2月,在打击走私、盗抢机动车犯罪的专项斗争中,全省共破获涉车案件105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78名,缴获各种机动车1333辆。在公安部的评比中,列全国第6名。1999年,为确保建国50周年和澳门回归庆典活动的绝对安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先后开展了“打击走私、盗抢机动车犯罪”,“破大案、打团伙、保平安”,“网上追逃”和“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
  在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方面,重点打击了走私、经济诈骗、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仅据1999年统计,全省公安机关即依法查处了走私、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2200起,挽回经济损失1.9亿元;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662件,挽回经济损失1.3亿元。经过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改善了经济环境,稳定了经济秩序,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条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决定,在党的十四大以后,黑龙江省继续开展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省政府印发了《黑龙江省实施〈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细则》;省综合治理办公室等部门制定了《黑龙江省贯彻中央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等法规及文件,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强化,并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各地普遍建立了综合治理领导和协调机构,健全了专兼职和义务治安队伍,实行了综合治理责任状制度,完善了各种防范措施,广泛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积极进行了专项治理,先后开展了禁毒专项斗争,打击卖淫、嫖娼、流氓滋扰专项斗争,打击侵财犯罪专项斗争,清理整顿营业性舞厅、歌厅、电子游戏厅、营业性录放像室专项斗争,反窃电专项斗争等,集中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均取得明显成效。
  从1998年开始,在全省逐步建立了“打、防、控一体化”治安体系。1998年,省综合治理办公室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组织试点,总结了五条“打、防、控”建设的经验,即党政群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治理责任链条;刑户巡三警联手,形成“3113”警务体制;打防控手段并用,形成围剿犯罪之势;警企民携手共建,形成安全创建热潮;产服管紧密结合,形成新型治安产业。1999年,在全省推广了南岗区的经验,“打、防、控一体化”建设在全省全面启动,逐步形成了一个“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起作用,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反映快速、打击有力、防范严密、控制有效”的工作机制。同时,在全省城乡广泛开展了创建安全小区(村屯)的工作,加强了村党支部、居(村)委会、治保会、调委会和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在全省形成了有效的安全防范网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通过并公布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黑龙江省及时和严肃地开展了同“法轮功”组织的斗争。通过综合治理,全省社会治安状况趋于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