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坚持全面对外开放
第一节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坚持全面对外开放
一、农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对原来经济、政治体制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弊端进行必要的改革,已经提到了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上来。
经济体制的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开始并取得突破的。早在1979年,安徽、四川等省的农村就已开始实行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0年5月,邓小平发表《关于农村政策问题》的谈话,推动了农村改革的发展。同年9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肯定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形式。从此,农村改革由局部试验进入全面推广阶段。此后,中共中央发出一系列文件,对农村改革进行部署和安排。黑龙江省农村改革是根据中央要求逐步推进的。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
1981年以前,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要是在农村推行了生产责任制。但是,由于当时省委主要领导人思想还不够解放,在推行生产责任制的过程中,过分强调了“统一”,而没有积极提倡已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的包产到户的“大包干”生产责任制,因而影响了全省农村改革的深入发展。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1号文件,明确宣布: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央文件精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在全省继续推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当年底,全省实行联产承包的生产队已占生产队总数的71.8%,实行小段包工、联质(质量)计酬的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28.1%。但是,实行农田包产到户的生产队仍然局限于贫困地区和生产靠贷款、吃粮靠返销、生活靠救济的“三靠队”。
中共十二大以后,特别是1983年1月1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1号文件以后,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省农村得到迅速发展。中央1号文件指出,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形式,它既可适应当前手工劳动为主的状况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又适应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经过传达学习中央1号文件,加快了全省农村改革的步伐,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迅速发展。到当年底,全省农村基本核算单位已有97.4%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其中包干到户的占87.1%。至此,黑龙江省农村第一步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较大规模商品生产转化,是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农村经济不可逾越的必要过程。因此规定:今后农村工作的重点是,在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提高生产力水平,疏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同年1月中旬,中共黑龙江省委召开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着重讨论了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发展商品生产、搞活农村商品流通等问题。1月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农副产品流通的规定》。5月中旬,中共黑龙江省委召开地、市、县委农工部长工作会议,宣布扩大和保护农民经营自主权的7项措施。到当年底,全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已达98.7%,实行承包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2.7%。从事各种商品生产的专业户32.9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8.4%;专业村1447个,占全省总村数的8.6%。全省农村有经济联合体1.9万个,农民自办家庭农场2200多个。农村自营的拖拉机达12.5万台,占全省拖拉机总数的81.3%。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改革提到了议事日程。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决定撤销原来作为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层单位——人民公社,建立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权;同时决定撤销作为行政机构的生产大队,普遍成立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中央通知精神,黑龙江省在全省农村进行了“政社分设”的改革,到1984年9月,这一工作全部结束。全省农村普遍恢复和建立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同级经济组织,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将农村供销社改“官办”为“民办”,恢复了集体经济的性质,到1988年9月,全省已有290万农民成为供销社社员,占全省农户总数的74.5%。供销社普遍实行了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并且与乡镇企业和农户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10项政策》,决定从1985年起,取消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对粮食、棉花等少数重要农产品,实行尊重农民自主权的国家计划合同收购的新政策,合同收购以外的产品可以自由出售,或以协议价格卖给国家;其余多数产品,逐步放开,自由交易。文件还对农村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乡镇企业、放宽山林政策等作出了规定。这个文件的颁布及10项政策的传达贯彻,标志着以调整产业结构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第二步改革全面展开。根据中央规定,黑龙江省就活跃农村经济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从1985年初开始,调整了农业税政策和农副产品收购政策,进行了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逐步放开了一些农副产品销售价格,农副产品市场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1月9日,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发布了《黑龙江省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决定》,为农村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与此同时,以兴办职工家庭农场为突破口的国营农场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也在黑龙江省全面展开。1985年2月5日,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国营农场办好职工家庭农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国营农场的工人和干部都可以申请兴办家庭农场,实行全民所有、计划指导、独立核算、定额上交、自负盈亏。家庭农场承包的土地15年不变,职工子女有继承经营权;国营农场的农业机械和汽车,可以包给专业户搞代耕服务,也可以租赁经营或作价转让给家庭。到1985年底,全省国营农场系统共建立家庭农场13.64万个,兴办家庭农场的职工和承包耕地的面积,分别达到职工总数和耕地面积总数的90%以上。家庭农场的兴办,改变了过去那种高度集中、单一经营的模式,促进了农场经济的发展。全省森工和营林企业也都进行了改革,全面采取“内包外联”的经营方式,即在内部实行“国家所有,分户经营”的基础上,把承包有余的林地和宜林两荒(荒山荒地)放开,允许各行各业的集体或个人经营。通过这一改革,调动了千家万户兴办林业的积极性,改变了林业部门长期以来独家经营、统得过死的局面。
1986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的1号文件,要求深入进行农村经济改革。1月25日至29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召开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强调完善流通体制,继续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加强农业基本建设,推进农业技术改造,放手发展商品经济。同年5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乡镇企业工作会议,要求加速发展乡镇企业。到1988年底,全省农村产业结构开始发生可喜变化,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全省经济作物播种面积在耕地中的比重,由1978年的13.8%提高到16.4%;林牧渔业产值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由1978年的16.3%提高到26%。乡镇企业总产值达到123.5亿元,比1978年增长7.8倍。
1987年10月,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尚志县(今尚志市)、苇河林业局和绥滨农场3个单位被列为农村改革试验区,开始探索农村改革的新路子。其中,在尚志县进行建立并理顺超越乡镇企业界限的专业公司关系,强化行业管理,强化小城镇综合功能的实验;在苇河林业局进行全面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分配方法,探索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新方式,实行山林综合主体开发的实验;在绥滨农场进行拟订家庭农场章程,逐步使家庭农场规范化,提高土地集约经营水平,发展农工商综合体的实验。1988年,全省农村改革的重点仍然是发展商品经济,搞好集约化经营,发展乡镇企业,并均取得了进展。尤其是国营农场的改革进展明显,到2000年,全省农垦家庭农场已发展到22.4万个,从业人员42万人;土地规模经营总面积达到1488.2万公顷,占承包总面积的51.6%。
二、全面推进城市经济管理体制改革
黑龙江省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是从1979年开始的,但在1984年以前,主要还是属于探索性的改革,其中包括对国营大中型企业进行扩大自主权的试点工作和对部分国营中小型企业实行放开经营,以及在工交企业中推行经济责任制等。
1984年10月20日,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比较系统地提出和阐明了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是全面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1985年3月5日,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中央〈决定〉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意见》,提出要继续搞好简政放权,增强企业活力;全面搞活流通,繁荣城乡经济;开放建筑市场,推进建筑企业全行业改革;合理调整所有制结构,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等。从此,黑龙江省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
(一)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
增强企业活力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围绕这个中心环节,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企业经营方式。早在1979年9月,经国家批准,黑龙江省就开始在42家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第一批试点,试点的内容包括扩大企业在计划调整、产品自销、利润留成、自有资金使用、职工录用、机构设置等11个方面的自主权。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于同年10月下发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试点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并且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使试点企业增加到129家。1980年10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了初步试点的经验,并对全省扩权全面铺开和“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试点作了统筹安排。1984年4月,省委、省政府召开给企业“松绑”放权座谈会,决定下放一批企业由中心城市管理,并从人、财、物、产、供、销6个方面给企业下放了权限,将干部管理任免权、职工招收辞退权、留成资金支配权、职工收入分配权、经营决策权等下放给企业。同年5月,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在10个方面的权限。同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放宽政策的10条措施,要求把应当下放的权限全部下放给企业。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省政府直属工交系统各厅局、公司和各市县政府都提出了本部门、本地区简政放权的措施,使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工作由局部试点转向全面铺开。
1985年3月2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企业活力的暂行规定》,对扩大企业生产计划自主权、鼓励企业多种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等提出进一步要求。同年6月,省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问题的调查报告》,要求各级政府尤其是经济管理部门,一定要把搞活企业作为城市综合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简政放权、扩大企业自主权作为搞活企业的必要前提,从纵向和横向为搞活企业创造外部条件。这些规定和措施的贯彻落实,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有了一定保证。到1985年底,全省半数以上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开始朝着相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方向发展,企业活力增强,经济效益提高。
在扩大国营大中型企业自主权的同时,从1983年开始,对国营小企业实行了放开经营。对放开经营的企业,大部分采取“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办法,也有一部分实行招标承包或租赁经营。1984年放开经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凡国营工业固定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微利或亏损中小企业,国营商业年盈利8万元(哈尔滨市15万元)以下的零售企业都实行放开经营。到当年底,全省工业系统放开经营的企业已达947户,占应放开工业企业的84%;商业企业放开经营的已达3327户,占应放开商业企业的83.1%。放开经营以后,企业有了自主权,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和各种潜力都得到较好的发挥,使一大批中小企业由死变活,转亏为盈。
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谈话以后,黑龙江省对企业的改革进一步深化。同年4月,黑龙江省选择57户企业进行放开经营“10自主”试点。“10自主”即给予企业在人事劳动、内部分配、经营方式、产品定价、计划安排、供销活动、资金支配、投资决策、资产处理、涉外经营等10个方面的自主权。同时,选定18户企业为模拟“三资”企业运行试点单位,选定12户企业为股份制试点单位。各种试点开始在全省有步骤地进行。
(二)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经济责任制
为了改革企业中长期以来党政不分的领导体制,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从1984年5月起,在50户各种不同类型的国营企业中,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试点。这些企业的厂长(经理)或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招聘,或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厂长(经理)对企业实行全面负责管理,具有“组阁”权和生产经营决策权,处于企业的中心地位。1984年10月,省委、省政府又决定,凡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都应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到1985年底,全省工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已达1200多个,占地方预算工业企业的76%。到1987年,全省90%以上的大中型工交企业和85%以上的地方预算内企业都实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
为了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关系,改变多年来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状况,1981年4月召开的全国工交工作会议提出,要在工交企业中全面推行经济责任制。根据国家部署,黑龙江省在国营工业企业中逐步推行了经济责任制。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对企业实行的经济责任制,主要有利润留成、利润包干、以税代利等3种形式;二是在企业内部实行的经济责任制,主要有计件工资、超产奖、指标分解计分奖、定包提成奖、奖金加浮动工资等各种形式。1983年1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当前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同年2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第一书记杨易辰对商业体制改革提出要求:从实际出发,把“包”字请进商店,在企业内部普遍推行承包制,让干部、职工增加内在的动力和活力。以承包为核心的经济责任制在全省工交、基建及商业等战线全面实施。1987年6月,经省计划委员会批准,省直61家大中型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在这项改革中,省财政厅对这些企业逐个核定上交利润基数,按照企业的具体情况,采用了不同的承包经营形式。1991年1月,哈尔滨市开始试行集团总承包,市政府与哈尔滨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和哈尔滨石化集团公司总经理分别签订了为期5年和2年的总承包经营合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大中型企业中不断推行和完善,使这些企业的活力逐步增强,经济效益逐步提高。
劳动工资制度的改革也在逐步展开。1983年在全省开始推行了招工合同制,打破在就业上的“铁饭碗”。从1985年开始,在国营大中型企业中实行了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进而实行企业自主决定分配形式和办法,把职工的报酬与企业的经营成果及个人的劳动贡献紧密挂起钩来。在1987年5月召开的全省劳动会议上,侯捷省长提出,劳动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搞活固定工制度,彻底清除“铁饭碗”的弊端。1988年又提出把乡镇企业有关机制引入大企业,在用工制度上废除终身制,在工资分配上由企业自主决定。从此,改变了原有的固定工制度和统一的等级工资制度。到1992年底,全省合同制职工已达职工总数的17%。
(三)改革计划、投资、财政、信贷体制
在搞活微观经济的同时,黑龙江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计划体制、投资体制、财政体制、信贷体制等宏观经济管理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要求,以及本省具体情况,从1984年开始逐步改革了计划管理体制。一方面下放部分计划管理权限;另一方面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哈尔滨市从1985年1月1日起再次实行计划单列体制,并享受省级经济管理权限。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市陆续实行市管县体制后,对计划管理体制作了相应调整,除松花江、绥化两个地区所辖县外,各县的计划不再由省直接管理。同时,给地市下放了部分经济管理权,将原由省审批的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等分别下放到各地市审批。在生产计划方面,对农业生产计划指标全部改为指导性计划,并将计划指标种类减少;工业生产计划指标一部分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而且计划的品种大大减少。在固定资产投资、物资分配、商业外贸等方面,大都取消了指令性计划,计划的商品品种大为减少,由市场调节的品种显著增加。
财税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80年起对全省72个地市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对绥棱、庆安两县实行“固定分成加增长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从1985年起,又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收支基数逐级核定,一定五年不变,地方超收可以多支,减收要压缩支出。从1988年起,再改行财政大包干的管理体制。
在此期间,对国营企业分步推行了利改税的改革。1983年6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贯彻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规定》,决定从本年6月1日起,对全省3126个国营工商企业实行“以税代利,利税并存”的利改税第一步改革。1984年7月,省政府召开全省第二步利改税工作会议,决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工商企业中普遍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即将税利并存完全改为以税代利,税后利润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实行利改税以后,调整和完善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既搞活了企业,又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信贷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从1980年起,黑龙江省将原来实行的“统收统支”的信贷管理体制,改为在坚持银行业务集中统一的前提下,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新体制。这一改革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但在1983年后又出现了贷款过宽、货币投放过急的新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国家从1984年初开始实行了紧缩银根、稳定货币的方针,并逐步完善了金融体系。同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信贷资金管理体制进行全面改革,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存实贷、相互融通”的新管理办法。据此,黑龙江省从1985年起,全面推行这一新体制,严格控制了信贷规模。以后又实行了“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强化管理、盘活存量、提高效益”的货币信贷方针。全省各金融机构积极挖掘自身潜力,努力盘活资金存量,千方百计增加信贷有效供给,为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发展和改革开放做出了贡献。
通过对以上几个方面宏观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全省的经济管理体制逐渐从直接控制为主向间接控制为主转变。
(四)改革物价管理体制和流通管理体制
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价格改革,主要是改革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和过于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根据中央提出的“调放结合”,即:合理调整价格,逐步放开价格的价格改革方针,1984年以前以有计划的调整价格为主,1984年以后以放开价格为主,放调结合。1984年4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即:对政策允许放开的农副产品,多数品种由经营单位按省规定的作价原则自行定价,少数品种由物价部门制定最高限价;蔬菜中的地产小品种和从外地购进的调剂品种的价格,由经营部门掌握;对654种三类工业小商品价格,实行企业协商定价;对地方生产的钢铁、焦炭等重工业产品,由物价部门根据企业产品成本制定临时价格;对计划外调剂余缺的协作物资,由经营部门自行定价;将一些次要的服务、修理行业和文艺演出门票等的价格,分别下放给各市县决定。通过改革,改变了过去单一的国家牌价的状况,形成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同时并存的、统一与灵活相结合的体系。到1985年底,全省实行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已占60%。同时,提高了农副产品和原材料以及交通货运价格,缩小了农产品与工业品的“剪刀差”,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丰富了市场供应。
在价格改革的同时,对商业体制和物资流通体制进行了改革。按照“大统小放”的原则,逐步放宽了农副产品和工业品的购销政策,改过去长期实行的包购包销为计划收购、合同收购、协商收购、代销和自由购销等多种形式,扩大了市场调节的范围。1984年1月和4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先后发出《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和搞活农副产品流通的决定》和《关于解放思想放宽政策进一步搞活工业品流通的通知》,对搞活流通的有关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省政府一方面将商业二级批发站下放给哈尔滨等4个中心城市管理,实行在同一城市二、三级站合一的体制,减少流通的中间环节;另一方面积极发展集体商业、个体商业,恢复和发展集市贸易。经过多年的改革,黑龙江省的商业结构、购销形式、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在全省逐步形成了以国营商业为主导,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系统流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的流通体系。对全省国营大中型商业和供销企业全面实行承包经营,对小型商业实行放开经营。通过这些改革,官商作风有所克服,商业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所提高。
三、科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一)科技体制改革
黑龙江省科技体制改革是从1984年开始的。当年4月,省政府召开全省科技体制改革经验交流会,省低温建筑材料研究所等5家进行科研机构改革试点的单位在会上介绍了经验。此后,科技体制改革在全省逐步推开。
1985年3月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工作会议,全面讨论了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实施步骤等重大问题。邓小平在会上发表讲话,指出:经济体制、科技体制,这两个方面改革都是为了解放生产力。新的经济体制应该是有利于技术进步的体制,新的科技体制应该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体制。3月13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当前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此后,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条例、规定等,为科技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依据。同年5月,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科技工作会议,对科技体制改革进行了部署,要求当前要着重抓好改革计划和经费管理体制,实行技术合同制;加速技术成果商品化,大力开拓技术市场;搞好横向联合,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全面推行所长负责制;改革农村科技体制;改革科技干部管理制度等。全省科技体制改革从此迈向深入发展的阶段。通过改革,提高了科技投资效益和科研机构自我发展的能力,并开始出现民办科研机构;开拓了技术市场,加强了横向联合;科技人员的管理逐步放活。到1987年,黑龙江省已在212个地市级以上科研所普遍实行了各种形式的责任制,科研机构的活力增强,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研成果向生产转化的速度加快。
1988年7月,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确定实施“科技兴省”的战略方针,提出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地方经济。同年8月29日,省政府颁布《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规定》。内容共有19条,其中包括:扩大科技机构经营自主权,鼓励和支持科技机构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增强科研机构主动面向经济建设的活力,发展集体、个体所有制科研机构,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等。全省科技体制改革深入发展,进一步推动了科技与经济建设的密切结合,加速了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在农村,普遍实施了“星火计划”、“燎原计划”和“丰收计划”,重点抓了集团承包和农科教统筹。到1992年底,全省已有10个县、100个乡全面实施了农科教统筹结合。在城镇,重点推进了科技兴工,开展了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集中力量重点改造了100个大中型企业,采用200项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2534项,新增产值26.1亿元,科技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因素大大提高。
(二)教育体制改革
黑龙江省教育体制改革,首先是下放学校管理权限和扩大学校办学的自主权。对农村中、小学实行了“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在城市积极鼓励企业单位办学,调动地方和企业办学的积极性。从1982年开始在小学进行的语文“注音识字,提前读写”的改革实验,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肯定。1984年6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扩大全日制高等学校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给高等学校在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办学和毕业生分配等方面扩大了自主权。同时,对中等教育的结构进行了调整与改革,一方面压缩普通中学,另一方面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改变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的不合理状况。调整了大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和课程设置,改革了大学和中专招生办法,对高校的科研工作也逐步进行了改革。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教育体制改革的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要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有步骤地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改革高等教育的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相应改革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同社会主义现代化不相适应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与教育办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保证教育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同年5月29日,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发展教育、改革教育体制作为迫在眉睫的战略任务,扎扎实实地抓好。6月28日,省委五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决议》,提出要积极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调整和改革高等教育的层次和专业结构。到1992年,全省已普及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结构有了较大改变,全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数已占高中阶段学生总数的52.9%。高等教育专业结构趋向合理,原来短缺的经济、外语、法律等应用学科在校生数有了较大增长,已建立起一批培养博士和硕士的教学点,学位点数和研究生招生数居全国地方高校前3名。以定向招生为重点的招生分配制度改革,打通了向农村、边远地区和基层输送人才的渠道。
四、党政机关机构改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已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为了适应这一转变,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进行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黑龙江省从1982年2月到1984年末进行了省、地、市、县党政机关机构的改革和精简。
1982年2月,中共黑龙江省委成立了以省委书记李力安为组长的省精简调查领导小组,之后开始调查研究,拟定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并在部分单位进行了内部机构改革试点。1983年1月,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将《黑龙江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上报中共中央、国务院。同年3月,《方案》获得批准。4月18日,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几个问题的通知》。11月24日,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编制委员会《关于核定省级党政机关人员编制方案》。这次改革,省级机关除人大常委会、政协、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外,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由75个减为48个,减少27个,占36%,其中省政府机关工作部门由69个减为41个,减少28个,占41%。人员编制(不含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由8172人减为4900人,除改为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的外,实际精简2088人,占原有编制的30%。一是裁并了性质相近、业务交错、互相重复的机构;二是精简了委、办一级领导层次,由省政府直接领导厅、局;三是简化和紧缩了经济管理部门,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同时,根据“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调整了各部门领导班子,机关组织建设得到加强。在此基础上,对各部门划分了职责范围,建立健全了责任制度。到1983年10月,省级机关机构改革基本结束。
1983年11月24日,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批复精神,批转了省编制委员会《关于地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安排意见》;1984年1月3日,省委、省政府又批转了省编委《关于县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安排意见》,在全省先后进行了地、市、县级机构改革。到1984年底改革基本结束。这次地、市、县级机构改革,一是改革了领导体制。将原由地区领导的部分地级市改由省直接管辖,并在哈尔滨、牡丹江等市实行市管县的领导体制,省直接领导6个地区、10个地级市。二是精简了机构和人员编制。地区党、政、群机构平均精简40%,人员编制平均精简46.2%;市级机构精简25%~30%,人员编制精简35%左右;县级机构精简30%~35%,人员编制精简25%左右。
这次机构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全面改革,对于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这次改革没有完全实现政企职责分开的目标,机构改革以后又陆续增设了一些机构,增加了一些编制,党政机关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转变。
五、实行“南联北开,全方位开放”的方针
黑龙江省的对外开放包括对国外的开放和对国内兄弟省市区的开放,即所谓“北开”和“南联”。通过开放改变了黑龙江经济相对封闭落后的状态,活跃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加强了与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促进了黑龙江经济的发展。
(一)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
经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自1981年开始自营出口贸易。1982年4月,黑龙江省恢复对苏联远东地区的边境贸易。本着“平等互利,互通有无”和“以省内所有,易省内所需”的原则,积极组织了边贸活动,贸易额迅速增加。据1982年至1985年4年的统计,全省边贸进出口价值总额达9228万瑞士法郎。出口的主要商品是省内轻工业品和农副产品,进口的主要商品是木材、水泥、玻璃、化肥等生产资料。边境贸易带动了整个对外贸易的发展,到1987年,全省年进出口总额达到9.6亿美元,比1980年增长6.4倍,年均递增33.2%;直接出口达到8.1亿美元,比1980年增长7.3倍,年均递增35.7%。在全国各省市区出口总额中的位次由1980年的第16位上升到第12位。外贸收购额达到43.8亿元人民币,占当年全省工农业总产值的5.5%,比1980年增长1.7倍,年均递增15.2%。出口商品由200种发展到近400种,其中年出口额在500~1000万美元的商品有10种,1000万美元以上的商品有12种。外贸出口口岸由原来的1个发展到3个;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发展到30多家。外销市场不断扩大,已由1980年的35个国家和地区发展到130多个国家和地区。
1988年初,国务院为促进黑龙江省对外经贸关系发展,给了该省8条政策。黑龙江省抓住这一机遇,积极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提出并全面落实“南联北开,全方位开放”的战略方针,采取措施加快发展对苏边境贸易。经营主体由1个公司发展到180多个公司;贸易层次由省一级发展到省、中心城市、边境市县、行业专业多层次;贸易形式由单一的易货贸易发展到易货贸易、工程承包、劳务输出、合资经营、合作生产、技术进口、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等多种形式,从而使黑龙江省地方边境贸易由外贸出口的补充地位,发展到外贸出口的重要地位和进口的主导地位。到1990年底,全省累计批准对独联体(前苏联)等国家的边境地方经济技术合作项目503项,合同金额5.3亿美元。从多层次、多形式的试验区、开发区起步,先后在牡丹江、黑河、绥芬河、同江等市进行综合改革试点,辟建了3个“通贸兴边试验区”。同时,省与哈尔滨市共同创办了高科技开发区(后改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齐哈尔、佳木斯、鸡西等市地分别提出了自费建立开发区、试验区的方案并逐步付诸实施,还构划并实施了“一点、一线、一面”的开放模式和边境市县的边民互市贸易区、对俄经济技术合作区等方案。从1990年开始,每年都成功地举行了中国哈尔滨边境、地方经济贸易洽谈会(简称“哈洽会”),使黑龙江成为全国对俄贸易的主要渠道。仅1992年举行的第三届“哈洽会”成交额即达60多亿美元。“哈洽会”与“广交会”形成了南北遥相呼应的态势。
进入90年代,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合作领域更加拓宽,投资环境明显改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省实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及时制定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之后,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紧紧抓住这一契机,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决定》,提出要把黑龙江省对外开放推进到新的发展阶段。1992年3月,在全国七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政协新闻中心在北京国际饭店为黑龙江省举行大型记者招待会。邵奇惠省长在会上宣布,黑龙江省将采取13条措施,全方位扩大开放,以成为对俄罗斯和独联体其他国家开放的中心、南联北开的枢纽、东北亚区域合作的前沿突破口。同年5月5日,省委、省政府召开黑龙江省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广播电视大会,宣布省委、省政府为此而作出的14条决定。黑龙江省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不断向全方位深层次推进。到1992年末,黑龙江省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哈尔滨为中心,以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等中心城市为骨干,以沿边市县为前沿的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格局。1992年全省进出口总额在全国的位次由原来的第12位上升到第10位,居19个内陆省份之首。1988年至1992年的5年间,共签订经济技术合同1700项,合同金额27亿美元,分别比前5年增长3.5倍和5.8倍。1992年末,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三资”企业已达1329户,其中已投产开业的573户。智力引进工作有了明显进展,据1985年至1990年6年间统计,全省引进国外智力项目361个,聘请外国技术、管理专家854人,从省内工商企业派出国外实习培训人员140人。
(二)积极发展以南联为主的横向经济联合
1982年2月,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欢迎兄弟省、市、自治区到黑龙江来投资,利用黑龙江的丰富资源,发展轻纺、食品工业。1983年,省委、省政府提出并确立了“南联北开,全面开放”的方针。同年3月,省委书记、省长陈雷率黑龙江省经济技术协作代表团一行25人到上海考察学习,按照互相支援、互利互惠,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与上海市签订了经济联合、技术协作、资源开发、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协议76项。此后,黑龙江省多次组织由省领导率领的代表团,到兄弟省市区进行考察和经贸洽谈,签订各种经贸合作协议。黑龙江省与各省、市、自治区的横向经济联合全面展开,并取得明显成效。到1985年底,黑龙江省已同全国除西藏以外的各省、市、自治区和30多个地、市、县建立了经济技术协作关系,共签订经济协作协议1552项,技术协作协议2207项,引进资金5.9亿元。仅从上海一地引进的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就在省内建立了合资、联营和合作企业11个,开发新产品、改造老产品80多项。
1986年4月,省政府召开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着重研究了当前发展横向经济联合问题,提出要把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作为1986年改革的重点。同年8月,省政府出台《关于发展省际经济联合的优惠办法》。8月25日至9月1日,由省政府主办的国内横向经济联合黑龙江邀请会在哈尔滨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全国27个省市区负责人应邀出席。会议期间达成正式和意向性协议2095项,总金额6.62亿元。其中引进资金4.51亿元,组成新的联合体55个。黑龙江与兄弟省市区的横向经济联合已从浅层次向深层次发展,从单项联合向综合发展,从短期合作向长期有计划有目标合作发展,从双向联合向多向联合发展,从地区合作向国内外相结合方向发展。据“七五”期间(1986~1990)统计,全省共签订各种经济技术合作项目1.7万项,实际引进外省资金13.16亿元;省内融通资金7.08亿元;开发新产品、新品种2240种;扭亏企业610户;交流各种专业人才2.5万多人次;组建各种经济联合组织663个,其中重点企业集团59个;协进协出物资价值总额35亿元。通过横向联合,新增工业产值61.36亿元,新增利税10.4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