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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加强民主法制建设 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第四节 加强民主法制建设 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一、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黑龙江省第六届、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省在不断深化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有领导、有秩序、分步骤地进行了政治体制的改革,尤其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在进行民主法制建设的过程中,黑龙江省重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人民当家做主、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提供组织保证。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积极组织各阶层人士参政、议政,调动一切力量为本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献策出力。同时,不断加强政法工作,坚持经常性的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促进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加强地方行政和经济立法以及执法监督检查,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严重刑事和经济犯罪活动,努力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妥善解决社会存在的各种矛盾和不安定因素。

  (一)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改进人民代表选举产生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12月26日选举产生了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此,黑龙江省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分设。在此前后,全省各市、县及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相继选举产生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成立以后,均设立了办事机构。同时,改革了人民代表的选举产生办法,将县和乡、镇人民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改为直接选举产生,并且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及人民代表选举产生办法的改革,使人民政权机关更加健全,从体制上保证了人民能够更好地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
  中共黑龙江省委非常重视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建设,积极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工作。1984年3月3日,省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积极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委对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律所赋予的职权积极开展工作,特别是在地方立法和执法检查、监督“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和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在任职的5年间,共举行31次常委会会议,就全省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民族、民政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先后听取了省政府和省法院、省检察院的104项工作报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改革、加速科技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普及法律常识教育、整顿社会治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安全生产、抗灾自救等方面重大问题,作出了32项决议、决定,并与“一府两院”举行了6次联席会议。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在任职的5年中,先后听取了省政府和省法院、省检察院的重要工作报告97项,作出各种决议、决定70项。通过这些活动,较好地反映了人民的意愿,促进了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推动了“一府两院”的工作及全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二)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1983年4月13日至22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本届人民代表917人。会上,省长陈雷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副省长侯捷作《关于我省第六个五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1983年计划安排的说明》;省财政厅代理厅长陈景新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作《关于黑龙江省1982年决算和1983年预算草案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鲁光作《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云鹏作《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健作《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审议批准上述报告并通过了相应的决议。通过了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德尊作闭幕讲话。
  会议选出黑龙江省出席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24人。选举产生了由60人组成的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赵德尊为主任,陈元直、鲁光、王操犁、卫之民、张瑞麟、王金陵、刘恢先、王丕礼、王肇治、王军(女)为副主任。选举产生了第六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陈雷为省长,侯捷、宫本言、王连铮、安振东、何首伦为副省长。选举张厘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选举于健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呈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之后,至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之前,曾对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检察院领导人的任职作了部分调整。1985年5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根据宫本言的请求,决定免去其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同月召开的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根据赵德尊、张瑞麟的请求,决定免去他们分别担任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职务,补选李剑白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振华、张若先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根据陈雷的请求,决定免去其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补选侯捷为省人民政府省长,刘仲藜、靖伯文为副省长;选举贾成文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呈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87年3月,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何首伦辞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的请求,补选其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补选陈云林、杜显忠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三)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1988年1月15日至25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本届人民代表609人。会上,省长侯捷代表省人民政府作题为《深化改革,艰苦创业,为振兴黑龙江而努力奋斗》的工作报告;副省长陈云林作《关于黑龙江省1987年预算执行情况和1988年预算草案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元直作《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厘作《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成文作《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审议批准上述报告并通过了相应的决议。
  会议选出黑龙江省出席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27人。选举产生了由63人组成的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孙维本为主任,王军(女)、何首伦、张若先、王肇治、王玉生、嵇华、赵清景、杜殿武为副主任。选举产生了第七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侯捷为省长,安振东、杜显忠、陈云林、邵奇惠、黄枫、戴谟安为副省长。选举唐兰亭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选举贾成文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呈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七届人大任职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的部分领导人先后作了调整。1989年1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决定,接受侯捷辞去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请求,任命邵奇惠为省人民政府代省长。同年3月,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邵奇惠为省人民政府省长;选举陈烈民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同年4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决定,田凤山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1990年3月,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接受安振东、黄枫辞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的请求;补选安振东、戚贵元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同年8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决定,丛福奎、孙魁文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1991年3月,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补选曲绍文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同年10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决定,免去田凤山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任命周铁农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1992年3月,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补选李根深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二、完善政治协商制度和政协黑龙江省第五届、第六届委员会

  (一)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完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制度,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黑龙江省一直非常重视人民政协工作。从1986年开始,省委曾多次召开全省政协工作会议,总结人民政协工作的经验,研究如何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问题。1988年9月1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印发《关于加强各级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若干规定》,提出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原则、内容、主要形式和方法。《决定》强调,要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充分调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改革、开放和建设中的积极性,促进领导机关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明确指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重要部署和重大措施;重大改革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财政预决算;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和对外交往中的重要问题;重要的地方性法规;重要的人事安排;有关人民生活的重大问题;统一战线内部和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问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恢复工作以后,每年都召开政协全委会,并定期召开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等,积极参与了本省重要的政治、经济事务、重要人事安排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的协商,较好地发挥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职能作用。

  (二)政协黑龙江省第五届委员会

  从中共十二大召开之后至中共十四大召开之前的10年间,政协黑龙江省委共历3届,其中政协黑龙江省委四届一次会议是1977年12月召开的。这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黑龙江省首次召开的政协会议。1983年4月11日至23日,政协黑龙江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哈尔滨举行。本届委员共536人,其中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委员364人,占68%。会议选举李剑白为政协黑龙江省第五届委员会主席,包琮、王明贵、杨子荣、唐连第、王维之、郭守昌、李敏(女,朝鲜族)、黄德馨、傅世英、胡聿贤、洪晶(女)、麻新泉为副主席。选举李剑白等91人为常务委员。本届政协黑龙江省委在任职的5年中,就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国民经济的战略部署、重要人事安排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等,进行各种民主协商80余次,充分发挥了人民政协的整体功能作用。
  1985年5月23日,省政协五届三次会议选举王钊为省政协五届委员会主席,李剑白不再担任省政协主席职务。同年5月,中共中央批准省政协五届委员会副主席王明贵离职休养。1986年5月27日,省政协五届四次会议补选李和为省政协副主席。1987年3月15日,省政协五届五次会议增选宗克文为省政协副主席。

  (三)政协黑龙江省第六届委员会

  1988年1月13日至23日,政协黑龙江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本届委员576人,其中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委员347人,占60.31%,代表性更加广泛,文化素质提高,参政议政能力较强。会议选举王钊为政协黑龙江省第六届委员会主席,张厘、王斐、刘恢先、唐连第、郭守昌、李敏(女,朝鲜族)、黄德馨、傅世英、麻新泉、宗克文为副主席。选举王钊等98人为常务委员。本届政协黑龙江省委积极组织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开展专题调查,咨询服务,科学论证,智力开发,支援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为黑龙江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1990年3月6日,省政协六届三次会议增选黄枫为省政协六届委员会副主席。1991年3月11日,省政协六届四次会议增选全玉祥、孟传生、陈文志为省政协六届委员会副主席。

  三、开展普法教育,加快地方立法

  (一)坚持普法宣传教育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3年4月25日,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安排5月份作为宪法宣传月的请示》,决定对全省人民进行宪法的宣传教育。为了搞好宣传月活动,成立了以赵德尊为组长的省委宪法宣传月领导小组。在宣传月中重点宣传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群众受教育面在城镇达到90%以上,在农村达到80%以上。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增强了宪法观念和公民意识,自觉地把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1984年司法部提出,从1985年开始,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民中开展普及法律常识的活动,称为“一五普法教育”。普及的对象重点是14岁到60岁的全体公民。普及的内容主要是《宪法》、《刑法》、《婚姻法》、《继承法》、《兵役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简称“八法一例”,以后又增加《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改称“十法一例”)。据此,黑龙江省于1984年下半年开始,首先进行了普法工作调查、试点和制定实施方案等准备工作。1985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在五年内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批准了省司法厅提出的普法教育实施方案。同年7月,成立了省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之后,全省各地普遍进行了思想动员和组织培训宣传骨干。到当年底,全省共培训各级普法报告员、辅导员、宣传员6.5万多人。同时,各地、市、县(区)共选择104个基层单位进行普法试点,为全面进行普法教育积累了经验。从1986年开始,“一五普法教育”在全省全面铺开。
  1987年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3月16日,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决议,号召全省人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的基础上,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进一步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为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作出积极的贡献。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普法教育工作,省委于1989年4月至5月期间举办了“省级干部进一步学法讲座”,请法学专家为省委、省顾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的领导干部讲解国家“十法一例”的基本常识。至1990年底,“一五普法教育”结束,全省普法教育对象受教育面在80%以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根据国家部署,从1991年开始进行了“二五普法教育”。1991年3月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实施第二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决议》,决定从当年开始,再用5年时间在全省公民中进行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的第二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3月19日,省委、省政府召开第三次全省法制宣传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学法用法结合,把普法工作提高到新水平。1992年5月,省委普法领导小组召开全省“二五普法”电话会议,提出,普法教育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要为解放、发展生产力和加快黑龙江省改革开放的步伐提供服务。全省普法教育进一步引向深入,与经济建设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通过普法教育,人们的法制观念普遍有了加强,越来越多的人知法、懂法,逐步学会用法制手段处理各种矛盾,对于依法办事,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治安好转,顺利进行改革和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加快地方立法工作

  搞好地方立法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成立以后,即开始着手对原有法规的清理和新法规特别是经济法规的制定工作,提出了“形势急需,条件成熟,量力而行,有所储备”的立法原则,并采取滚动规划的措施,不断加快立法的步伐。1985年1月,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地方经济法规起草、修改、送审、实施工作程序的规定》,使地方立法工作程序更加规范化。1983年至1993年期间,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和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共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69项,其中约半数为经济法规,并有相当数量的有关政治稳定、社会治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精神文明和政权建设方面的法规。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还批准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一批地方法规。在此期间,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了地方行政规章288项。其中,1984年1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由省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个该类地方法规,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规定》、《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都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好评。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对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保持稳定,提供了法律保证,促进了全省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在加快地方立法的同时,省政府还根据国务院的部署,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建国以来本省制定的法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和鉴别工作。到1984年8月,这一工作基本结束。其间共清理省颁布的规范性文件993件,经过鉴别,确定209件继续有效,683件需要废止,101件需要修改。在此期间,各地区、各部门也对本地区、本部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此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黑龙江省对过去颁发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断进行了清理,及时废止已经过时的,修订不够完善的,保证了地方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三)严格执法监督检查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都根据实施法律的情况和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听取和审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1987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黑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情况时,委员们严肃指出,有些地方没有把贯彻这两个法律法规摆上应有位置,没有把教育当作战略任务来抓,有的大城市二部制、大班额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普及初等教育只求速度,忽视质量,甚至个别地方挪用、挤占教育经费,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省政府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批评监督,迅速研究并采取措施纠正了上述问题,促进了《义务教育法》在全省的有效措施。
  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每年都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执法情况进行检查。1988年秋,由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领导亲自带队组成8个检查组,分赴10个地市17个县,检查了12个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通过检查,对增强各级政府领导人员的法制观念,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端正作风,增强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是一个很大的推动。同时,在检查中还纠正了一些违法现象。对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执法机关都能进行严肃处理。例如,原哈尔滨市正阳楼食品加工二厂,为牟取暴利,公然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从1982年1月到1984年11月期间,大量购进不能食用的病害猪肉,加工成肉制品出售,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事发后,在省、市权力机关的督促下,人民法院很快依法对违法人员作出判决,行政机关也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了严肃处理。

  四、严厉打击严重犯罪活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

  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紧急通知》,针对一些干部甚至一些负责干部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把大量国家财产窃为已有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指出这是严重破坏党的威信,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要求全党抓住不放,雷厉风行地加以解决。对那些情节严重的犯罪干部,首先是包括重要职位的犯罪干部,必须依法逮捕,加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要求坚决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央指示精神,中共黑龙江省委立即对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斗争作出部署,并从省到地、市、县普遍成立了贯彻中央紧急通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省抽调上万名干部组成专案班子,对大案要案进行调查研究,集中力量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纪检、政法、工商、财政等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都投入到这场斗争中。到当年12月底,全省仅检察机关受理的各类经济案件即达3163件,立案2025件,结案1731件。全省共立大案230件,其中贪污受贿案件占76%,已查清168件,追缴赃款、脏物计人民币544.95万元。
  1983年,全省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斗争继续进行。9月26日,省委召开会议,贯彻落实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召开的全国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工作会议精神,研究把这一工作不断引向深入的问题。会议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搞好分类,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加强办事机构建设。会后,省直各单位普遍开展了以清理基本建设过程中经济犯罪为重点的“四清四查”活动,即:清施工项目拨款,查是否有吃回扣的问题;清基本建设的往来账目,查基建资金的使用去向;清施工单位手续,查是否有转卖合同,搞黑包工;清劳资账目,查是否有吃空额工资。到1983年底,省委、省政府直属机关共立经济违法案件788起,其中大要案77起,涉及1077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52人,科级干部189人。结案607起,占立案数的76%。
  1984年3月,省委先后召开会议和发出文件,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总结前段工作,把本系统、本单位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深入下去。同年10月,根据中央关于要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的决定精神,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在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办案力量上进行调整,集中力量查处1984年下半年和1985年上半年揭发出来的经济犯罪案件。到1985年底,全省累计立案21787起,其中结案20401起,占立案数的93.6%;共惩处经济犯罪分子11900人,追回赃款3308万元。至此,全省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工作告一段落。

  (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针对全国刑事犯罪活动严重的情况,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要求以三年为期,组织三个战役,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予以坚决打击,以实现社会治安“两年见效,三年好转”的目标。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根据上述决定精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全省社会治安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工作进行了部署。这次打击的主要对象是:(1)流氓团伙分子;(2)流窜作案分子;(3)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和重大盗窃犯;(4)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和制造、复制、贩卖内容反动、淫秽的图书、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的犯罪分子;(5)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分子;(6)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以及其他通缉在案的罪犯;(7)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挂钩信、匿名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残余分子。这场斗争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署、指挥下,采取全党动员、首长动手、层层负责,广泛发动群众,统一组织行动,一个战役一个战役地开展的。
  第一战役从1983年8月到1984年6月末,其间共打了三仗。第一仗全省共收捕犯罪嫌疑人2.8万多人,召开宣判大会287次,受教育群众达500万人。第二仗全省共收捕1.5万多人,破获了一大批案件。第三仗打击重点是内部薄弱面,死角、死面,共捕获犯罪分子1.1万多人。第一战役共收捕犯罪分子54523人,摧毁犯罪团伙3308个。在收捕的犯罪分子中属于中央确定的上述7个方面的重点打击对象30954人。全省共破获各种案件38857起,其中重大、特大案件1827起,收缴各种枪支3303支,子弹3万余发,凶器2万多件,车辆233台,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639.5万元。在收捕的犯罪分子中,已消化处理43925人,其中判刑29490人,占收捕犯罪分子总数的67.1%;劳动教养9095人,占20.7%;少年管教149人,占0.3%;转外省处理1171人,占2.7%;治安处罚1152人,占2.6%;教育释放2868人,占6.5%。经过第一战役,全省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有较大幅度下降,社会秩序明显好转。
  1984年8月,省委召开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对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第二战役作出部署。这一战役从1984年8月开始到1985年11月底结束,共打了四仗,前后共收捕犯罪分子1.8万多人,破获了一批重大、特大案件,缴获了一批凶器和赃款、脏物。1985年国庆节前,全省各地召开公判大会45次,进一步教育了群众,震慑了犯罪分子,遏制了刑事犯罪案件上升的势头。从1986年初到1987年初,黑龙江省又进行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第三战役。1987年5月8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广播表彰大会,表彰了在“严打”斗争中涌现出来的350个先进集体和850名先进个人。至此,历时3年多的“严打”斗争取得重大胜利。此后,黑龙江省继续开展了“严打”斗争,到1987年底,全省共打掉犯罪团伙5700多个,破获重大刑事案件1.4万多起,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通过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基本改变了全省社会治安非正常的状况,使社会治安出现了稳定好转的可喜局面。“严打”三个战役结束后,省委、省政府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继续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一手抓改革、开放、搞活,一手抓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方针,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高度,一如既往地抓好“严打”斗争。

  (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黑龙江省全面推进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1985年12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交流会,明确提出:必须全党动手,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教育的、行政的、道德的、法律的、经济的各种手段的作用,全面进行社会治安治理的系统工程建设。省委、省政府对综合治理工作抓得非常紧,定期进行研究部署,提出阶段性的治理重点和要求。政法机关密切配合,统一行动,不断把治理工作引向深入。特别是1989年底至1991年8月进行的整治社会治安总体战,取得了明显成效。
  1989年12月11日至13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整治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省委副书记、省长邵奇惠在会上发表了《积极投身于整治社会治安的斗争》的讲话。会议宣布了黑龙江省整治社会治安总体方案,决定从当时起到1990年末,把整治社会治安作为全省的一项重点工作认真抓好。12月27日,省政府向全省人民发出公开信,号召全省人民积极投入整治社会治安的斗争,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标本兼治,总体作战,综合治理,奋战一年,使黑龙江省社会治安有明显好转,成为全国社会治安比较好的省份之一的奋斗目标。1990年1月8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整治社会治安电话会议,对第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2月23日,省委、省政府批准《黑龙江省整顿社会治安第二步工作安排》,第二步工作开始进行。3月10日,省政府再次致全省人民公开信,号召全省人民再接再厉,积极参加整顿社会治安工作。3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决议》。同年5月,省委、省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在整治社会治安中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意见》。5月29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整治社会治安工作电话会议,强调贯彻整治社会治安总体作战方案,把整治工作引向深入。7月25日至28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对整治社会治安第三步工作进行了部署。12月12日,省委、省政府发表致全省人民的一封公开信,号召全省人民再接再厉搞好社会治安工作。
  1991年3月14日至18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确定今后一个时期整顿社会治安总的任务和目标,要求常抓不懈。4月3日,为了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省委决定,成立省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到1991年8月,黑龙江省整治社会治安总体战实现预定目标,成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显著的省份之一。在实施整治社会治安总体战的一年多中,全省共排查化解各种纠纷12万余件,有近9万件纠纷解决在基层;经过总体作战,全省治安稳定面比上年初增加了10个百分点,不稳定面减少了10个百分点;直接威胁群众切身利益的多发性案件减少,不仅遏制住了占全省发案三分之一的入室盗窃案大幅度上升的势头,而且比上年下降17.8%。遏制了刑事案件特别是重特大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势头,全省刑事案件比上年下降14.1%,重特大案件下降6.9%。通过加强教育改造工作,失足青少年停止犯罪率达80%以上,改好率达60%以上,“两放人员”改好率达95%以上。在整治社会治安总体作战中,全省建立起一支几十万人的防范队伍,在预防、发现、控制、打击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整治前,70%的群众对社会治安不满意;而在1991年初的问卷中,满意、基本满意的群众达80%。
  此后,黑龙江省本着“巩固、坚持、发展”的指导思想,深入持久地开展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1992年8月1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9月15日,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细则》。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逐步走上经常化、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