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加强民主法制建设 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第五节 加强民主法制建设 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一、加快地方立法,加强法制宣传和执法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认真贯彻实施“以法治省”的方略,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努力加快地方立法的步伐,制定和颁布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同时,坚持深入开展以普法为重点的法制宣传工作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全体人民的法制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加快地方立法进程
中共十四大以后,黑龙江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了地方立法工作,立法进程明显加快。每年省政府都召开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提出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省政府法制局还曾编制了《1994年至1996年立法工作规划》,保证地方立法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而有秩序地展开。凡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黑龙江省都及时研究制定贯彻施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并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地方法规和规章。1992年至1996年的5年间,黑龙江省共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规章186件,其中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88件;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呈报的本市、县地方性法规18件;省人民政府发布行政规章80件。这些法规、规章,涉及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经济类法规居多,初步形成了保证市场经济体制依法运行的地方法规体系,做到了依法推进各项改革和建设发展。1992年以后先后颁布实施的《黑龙江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细则》、《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黑龙江省城乡集市贸易条例》、《黑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行政执法条例》、《黑龙江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不断制定出台新法规的同时,还对过去颁布的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了认真清理,对同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都及时进行了修改或宣布废止。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黑龙江省坚持了以普法教育为重点的法制宣传工作。从1992年开始,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的“二五”普法教育在全省全面铺开。1994年9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二五”普法工作的决议》,要求全省坚持不懈地搞好“二五”普法工作。1995年9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学习中心组举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讲座,请法学专家讲课,省委书记岳岐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孙维本、省长田凤山、省政协主席周文华等都参加了学习,为全省学法普法带了好头。各级领导干部普遍学习了《社会主义法制若干问题讲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两本书,组织不同层次的公民学习了13个法律、法规。同时,在全省逐步推行了依法治理工作,依法治村、依法治企、依法治县、依法治市工作由点到面逐步推开。1995年是“二五”普法的最后一年,省有关部门组织了“二五”普法验收工作,由13名省级领导干部带队的验收小组分赴各地进行检查验收。全省“二五”普法的普及面已达90%以上,依法治村、民主管理普及面达89%,有59个县(市)、9个市(地)提出了依法治理目标。通过“二五”普法,提高了广大居民的法制观念,增强了各级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
1996年,“三五”普法开始实施。当年7月6日,黑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施〈黑龙江省依法治省方案〉的决议》和关于贯彻落实“二五”普法决议和实施“三五”普法规划的报告。3月24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发出《关于认真组织实施〈黑龙江省依法治省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抓好“三五”普法教育,强化执法力度,加强法律监督。之后,省委又召开全省开展“三五”普法、推进依法治省工作会议,“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省工作全面启动。各市地均制定了“三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理方案,全省共举办各类普法培训班3815期,培训了大批普法工作骨干,为全面开展“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省工作打下了基础。
(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和执法队伍建设
1994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使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化。省人大常委会经常听取省政府关于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并派出执法检查组对全省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对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全面培训和考核,在此基础上签发了执法人员上岗证,坚持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同时建立和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将其纳入省政府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考核评比,使行政机关执法在内部层级监督实现经常化、制度化,从而有效地保证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
中共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加强了对公、检、法、司机关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并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政法部门制定了干警行为准则,定期组织对政法队伍进行整顿,查处各种违纪问题。全面推行了错案追究制,仅1995年全省各级政法部门就追究错案211起,涉及责任者225人,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了处分,问题严重的被开除出政法队伍。1996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黑龙江省追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违法办案责任的规定》,进一步促进了依法办案工作。1996年,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全省开展了集中整顿政法队伍“三不纯”(即思想、作风、成分不纯)问题,全省共查出干警违法违纪案件822起、954人,处理违法违纪干警826人,辞退清调不适合、不适应做政法工作人员1184名,清退擅自招收录用人员217人。全省政法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基层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加强,保证了执法工作的准确和公正。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改革开放以来,中共黑龙江省委在领导全省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一直坚持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取得了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在共产党内、在国家机关中腐败现象还在滋长和蔓延,有些方面还相当严重。腐败现象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因此,在中共十四大召开后不久成立的第七届黑龙江省委,对这一问题十分重视,并首先从自己做起。1993年5月13日举行的中共黑龙江省第七届委员会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七届省委常委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的若干规定》,要求省委常委做到“五个加强”,即: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调查研究,加强思想政治修养,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加强团结合作。此后,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制度,在全省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查处大案要案,纠正不正之风,提高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遏制了各种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廉洁自律和监督制约机制
199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决定在近期内着重抓好三项工作,即: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狠刹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央决定精神,中共黑龙江省委于11月2日作出《关于省级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其中包括:严格控制参加各种庆典、剪彩活动;下基层工作要轻车简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车用车的规定;不准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不得接受外商的资助;坚持勤俭办婚事、从简办丧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给的“红包”等;不准用公款旅游;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教育和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等。同年10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大操大办婚丧事宜的规定(试行)》和《关于不准党政机关干部收受不合理的奖金和各种、“红包”的规定(试行)》。1994年5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准超标准接待的规定》。1995年3月,经省委同意,省纪委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对下检查工作的“八不准”》、《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补充规定》、《关于共产党员参与赌博处分的规定》。1996年10月24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的几项制度》,包括派驻监察员制度;重点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梯级审批制度;重要岗位轮换制度;政务公开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制度;领导干部戒勉谈话制度;廉政考核制度;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省委、省政府、省纪委还制定公布了一些其他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办法等。这些规定、制度,规范了各级领导干部的行为,起到了防范和警戒作用,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使黑龙江省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每年纪检监察部门都组织县以上领导干部召开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做到防微杜渐。同时,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党风廉政先进典型。1993年3月,省委、省政府举办全省党风廉政先进事迹报告会,请5位在困难、金钱、人情、权力与恐吓面前坚持党性原则的廉政典型人物在会上介绍了他们的先进事迹。会后,在全省开展了“学先进、树新风、做贡献”教育月活动。1996年组织全省134万名党员干部参加全国党纪政纪条规知识竞赛活动,提高了党员干部的法纪观念,为进一步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的力度
自1993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4次对反腐败斗争作出阶段性部署。特别是中央果断查处王宝森案件、陈希同问题之后,黑龙江省各级党委、政府反腐败工作力度不断加大。1993年至1996年的4年间,始终抓紧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和纠正不正之风三项工作,并根据中央部署和形势变化不断增加新的内容。
1993年8月21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就进一步贯彻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加强本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问题进行了研究、部署。9月2日至3日,省委再次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强调必须按照中央要求,切实把反腐败斗争这项重大任务抓好,下决心在近期内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9月27日,省政府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部署省政府近期反腐败工作,审议通过了《省政府关于近期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实施意见》,并于9月30日正式下发执行。9月28日,省委决定,从即日起到年末,在省直机关集中进行一次风纪整顿,提高机关干部队伍的素质。11月30日,省委召开全省反腐败工作电话会议,省委副书记马国良在讲话中提出,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反腐败斗争目标如期实现。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1993年反腐败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全省新建和完善廉洁自律方面规定2506个,大多数干部都能按照这些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通过自查自纠,全省县以上领导干部共查出10个方面7055个问题,已纠正2357个。查处大要案工作有较大进展,全省共立案6438起,其中结案6343起;涉及党员干部5536人,其中地厅级干部13人,县处级干部305人;处分党员5088人,其中受撤职以上处分1621人。全省各市地召开公开处理大会164次,处分党员1086人。省纪委召开两次新闻发布会,公开处理违纪案件6起。清理纠正乱收费、公费出国旅游、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等不正之风取得成效,10个重点部门的行业不正之风也大有收敛。
1994年3月24日至26日,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总结前段反腐败工作,提出1994年全省反腐败斗争的任务和要求,强调要继续抓好中央提出的三个方面工作。3月26日,省政府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对政府机关反腐败工作进行了部署。5月28日,省纪委召开全省反腐败专项清理工作电话会议,就清理党政领导干部住房、清理党政机关小汽车和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拖欠、占用企业财物问题进行了部署。1994年全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自查自纠中共查出问题6235个,已纠正5574个。查出违规购置使用的小汽车1474台;违规住房面积16.4万平方米,金额2215.5万元,涉及3238人;拖欠公款603.7万元,涉及331人。上述大部分问题都及时进行了纠正。查处违纪案件工作力度加大,全省共立案6565件,涉及地厅级干部17人,县处级干部304人;已结案6409件,处分党员、干部6526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103万元。继续开展了清理纠正乱收费、公费出国旅游、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拖欠占用企业财物和重点行业的不正之风工作。全省共取消收费项目309项,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2亿多元;清理出有问题出国团组51个,用公款旅游的452人,收缴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27.5万元;清理出党政机关兴办的各类企业4457户,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在企业兼职的2624人,大部分按规定进行了分离脱钩处理;清理拖欠、占用企业财物核款1.5亿元,已清退6585.6万元。
1995年2月19日至21日,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省纪委书记李清林在向会议的报告中指出,黑龙江省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要求继续抓好反腐败三项任务的落实工作,扩大工作领域,延伸工作对象,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7月6日至7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会议,省委副书记、副省长马国良在会上讲话,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抓好中央确定的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清理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清理“小金库”等三项工作。1995年,全省县处级以上干部自查出的问题共15648个,已有92.4%的问题得到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违纪案件6833件,已有98.4%的案件结案;处分违纪党员、干部6805人,其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09人。通过办案共挽回经济损失6006万元。治理公路“三乱”(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和治理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等不正之风有一定成效。为了给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在全省开展了以“反拖拉、反刁难、反梗阻、反勒卡”为内容的执法监察和监督检查工作,全省共查出有关“四反”方面问题7057个,已整改6313个。9月1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受到公开处理的9起拖拉、刁难、勒卡、梗阻案件。此外,还重点检查了执行中纪委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两项规定的情况,发现了一些违规问题,并及时进行了严肃处理。
1996年3月1日至3日,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举行第六次全体会议,对1996年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行了部署。省委书记岳岐峰在会上作了题为《讲政治、讲正气,卓有成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讲话。4月4日,省政府举行第九次全体会议,中心内容是贯彻落实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部署省政府直属机关1996年反腐败工作。省长田凤山在会上作了题为《切实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政府机关反腐败斗争》的讲话,强调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领导干部一定要从政治的高度看待反腐败问题。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1996年黑龙江省反腐败三项工作都取得了成效,尤其是查处大案要案工作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重点抓了狠刹用公款吃喝玩乐风,纠正处理超标准小汽车,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方面以权谋私问题等3项工作。在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查处方面,全省纪检监察部门共立案7270件,已结案7164件;涉及党员、干部7933人,给予党纪处分4626人,其中撤销党内职务171人,留党察看574人,开除党籍756人;给予行政处分3369人。1996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案件5627件,其中立案3807件,分别比上年增加12%和22.6%。大案要案特别是经济案件比1995年有明显上升。省委直接组织查办的省石油公司、国贸城、哈克森、省教委自考办、东京城林业局等5起案件均取得明显进展,到1996年末这5起案件共移送起诉42人,其中厅级干部5人,处级干部。19人,共挽回经济损失1亿多元。在纠正不正之风方面,主要抓了6个方面工作:一是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二是清理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工作;三是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四是清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五是清理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中的“回扣”工作;六是重点部门和行业的纠风工作。通过反腐败斗争,使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满意度有了一定提高。
三、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
1992年,根据重特大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趋势,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从4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为期3个月的“破大案、打团伙”专项斗争,并以此带动“除三害”(反盗窃、禁毒和查禁卖淫嫖娼)斗争的开展。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多次组织不同规模、不同内容的专项斗争,集中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及时破获了“3·15”哈尔滨农业银行动力办事处金库128万元现金被盗案等一批影响大、危害严重的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全省破获杀人、抢劫和2000元以上的盗窃案分别比上年增加9.7%,42%和66%;查破经济犯罪案件2615起,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2亿元。全省共逮捕16115人,劳动教养6267人。经过“严打”,全省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势头得到遏制,综合刑事发案和重特大案件分别比上年下降26.9%和8.2%。
1993年2月27日,省委、省政府召开电话会议,部署3、4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春季攻势”工作。这期间,全省共破获刑事案件5693起,其中特大案件547起,打掉各种犯罪团伙1512个,其中车匪路霸团伙44起,共抓获刑事犯罪分子13188名,有效地震慑了犯罪,稳定了治安形势。10月15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部署“百日攻坚战”电话会议,决定从1993年10月20日至1994年1月末,在全省开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百日攻坚战”,主要任务是挖团伙、抓逃犯、攻大案、打盗车。这期间,全省共打掉各类犯罪团伙4500多个,抓获团伙成员14132名,追捕逃犯4848名,破获重特大案件12759起,抓获各类犯罪分子21531名,缴获各种机动车2043台,军用枪67支,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12亿元。
1994年5、6月份,在哈、齐、牡、佳、大5个大中城市市区开展了局部“严打”斗争;9月以后,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严打整治”战役。全年共破获各种刑事案件47255起,批捕人犯21700人,判处发生法律效力的有罪人犯19728人,收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5亿元。
1995年,重点打击了涉枪暴力犯罪、团伙犯罪、流窜犯罪和杀人抢劫、重大盗窃等犯罪活动。仅在“春季严打攻势”中,就破获重特大案件14612起,收捕犯罪分子20415名;打掉各类犯罪团伙2689个,其中“刀枪炮”团伙52个。加强大案要案侦破工作,及时侦破了一批影响大、危害严重的刑事案件,其中有鹤岗“95·1·28”持枪杀死11人抢劫、爆炸、纵火案,哈尔滨“92·6·25”杀死7人、强奸妇女33名、抢劫财物40万元系列案件,牡丹江“94·4·27”持枪杀死杀伤14人、抢劫敲诈4000元系列案件,肇东“95·11·18”持枪报复杀死32人、杀伤16人案件和大兴安岭森警支队22支手枪被盗案等。全省杀人案件得到有效控制。从7月1日到年底,在全省集中开展了打击经济诈骗犯罪专项斗争,全省共查结案件564起,抓获犯罪分子1143名,处理人犯722名,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4.72亿元。
1996年,继续开展了“严打”斗争,全省集中进行了三个“战役”,共破获重大刑事案件28509起,抓获在册逃犯5727人,打掉犯罪团伙7114个,查获各类犯罪嫌疑人49145人,逮捕19069人,判处有罪人犯10644人,收缴各类枪支58567件,子弹29938发,炸药3.5万公斤。在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方面,突出了查处经济大案要案,治理经济环境,稳定经济秩序。全省查处经济诈骗案件2095起,抓获犯罪分子1450人,批捕175人,劳动教养67人;受理贪污贿赂等经济案件5627起,起诉1500人;全省审结经济案件4507起,判刑4687人,挽回经济损失7647万元。经过“严打”斗争,进一步遏制了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秩序的好转。
(二)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8月通过了《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在“治本”上下功夫。一方面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参与意识和防范意识;开展“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评选活动,提高居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和自觉性。另一方面,注意加强防范组织和队伍建设。1994年,在全省农村推广了绥化地区“三联两全”即“建立警民联防区、治安联防队、10户义务联防组和全方位控制、全天候看护”的社会化防范经验;在10个大中城市建立了以易发案部位为重点、繁华街道为主线、派出所辖区为面,点、线、面结合的巡逻网络;各地普遍建立了外来人口管理机构,加强了对外来人口的管理。1995年,省综合治理领导委员会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创建“平安小区”工作方案》,在全省开展了建设“平安小区”的工作,到当年底,全省已有962个小区达到“平安小区”标准。各地普遍建立了专兼职和义务治安队伍,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制度,省、市(地)、县(市)、乡(镇)党政一把手为本级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签订《责任状》,对达不到治理标准的,实行“一票否决”。对省内重点铁路线进行了护路联防,组织民兵上线护路,保证了铁路运输安全。加强了对军用枪支、易爆物品的管理,减少了被盗案件的发生。认真做好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警卫对象的安全保卫工作,1996年举办的第三届亚冬会安全保卫工作周密、细致,做到了万无一失,为亚冬会的圆满成功做出了贡献。
加强对“两放”人员和有劣迹青少年的帮教和安置工作。1994年全省14个市地都建立了劳改、劳教释放人员三级帮教工作网,设立负责“两放”人员过渡性安置机构1343户,创办安置“两放”人员经济实体88个,安置“两放”人员1415人次,安置就业率达90%。1995年12月,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委员会召开全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促进了这项工作的开展,使“两放”人员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4%以内。一些地方创办了个体劳动者学校、行业青年学校等集中教育场所,对待业人员、个体业者、暂住人员等进行教育。各中小学校普遍开设了法制课,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使“双差生”明显减少。
积极进行专项治理,查禁取缔各种社会丑恶现象。1992年,在全省开展了3次禁毒专项斗争,在大、小兴安岭进行铲除毒品原植物的集中行动,铲除罂粟89.5公顷、1546万株,查处种植和贩卖毒品案件1712起,缴获鸦片4万多克。同时开展了打击卖淫嫖娼、流氓滋扰专项斗争,查获卖淫嫖娼案3224起,卖淫嫖娼者4055人,其中逮捕、劳教、收容教育1514人。此外,破获了一批拐卖妇女儿童案,解救妇女儿童41人。1993年,在继续开展禁毒、禁娼工作的同时,在全省组织开展了3次“扫黄”集中行动,取缔了一批不法书刊发行网点和音像点。1994年,各地以禁毒、禁娼和“扫黄”、“打非”为重点,坚持不懈地开展了查禁、取缔和打击社会丑恶现象的活动,清理整顿了文化场所,净化了社会环境。1995年,黑龙江省制定了《关于开展集中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管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省委、省政府召开电话会议,统一部署组织围剿战役,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协同作战,清查文化娱乐场所、服务场所11万多个,清理整顿和查处违法经营场所7754个,打掉卖淫团伙238个;破获毒品案件113起,收缴毒品3.5万克;对400多人次实行了强制戒毒。1996年,在全省开展了反窃电斗争、治理大庆油田治安秩序以及整顿高校治安秩序和周边环境的工作,均取得明显成效。经过专项治理,全省社会丑恶现象有所收敛,治安秩序逐步好转,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以及人民生产、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了较为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全心全意为群众排忧解难
江泽民曾经指出,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得好,可以增强人民的团结,促进我们的事业兴旺发达;处理得不好,使矛盾激化,小事会变成大事,甚至酿成乱子,就会给我们的社会稳定和事业发展带来不应有的损害”。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黑龙江省在坚持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搞好综合治理的同时,注意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实际问题。
(一)认真做好信访工作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一直把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通过接待人民来信来访,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化解各种矛盾,密切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1994年6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信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当前信访工作的中心任务,认真抓好。1994年仅全省各级劳动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即达8459件次,其中已处理8162件次。全年受理的111次群众集体上访事件,都得到了妥善处理,防止了矛盾激化。各级党委、政府都建立了一把手抓信访工作责任制和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省委、省政府领导经常抽出时间,亲自接待群众上访,对群众信访中所反映的问题,或直接处理或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并随时督办落实,直到问题彻底解决为止。对少数群众在信访中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也能耐心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1996年5月7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信访工作紧急会议,根据上访量大增、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要求各地、各部门用一个月时间,集中领导、集中力量、集中处理存在的信访问题。副省长孙魁文代表省委、省政府与各地市党委、政府(行署)主要领导签订了《信访工作目标责任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全省信访工作紧急会议精神和下步工作意见》等3个文件,同时组成6个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指导,督促落实,有效地遏制了集体上访增多、越级上访增多、农民上访问题突出的势头。1996年,全省各地共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41.5万件,其中90%以上信访事项在当地得到解决;全省各地共发生集体上访7372批,22.9万人次,其中越级进京集体上访10批,到省集体上访295批,95%的集体上访问题已解决在基层;占信访总量10%的举报信访也都得到妥善处理。通过解决信访问题,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二)帮助困难企业和职工解困
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黑龙江省煤炭、森工、军工等行业的许多企业,经常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职工长期领不到工资,生活陷于困境,对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威胁。对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给予了极大关注,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帮助这些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使他们尽快走出困境。一是围绕企业扭亏增盈开展帮扶活动。不仅政府各有关部门把帮助企业扭亏增盈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经常工作,而且群团组织也都积极开展了帮扶工作。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企业开展了“以大帮小”、“以富帮穷”活动,层层制定帮扶目标,逐级签订帮扶责任状,针对企业不同亏损原因,采取为企业招聘人才、协调贷款、开发新产品、开拓产品销售市场、提供信息服务等措施,帮助企业扭亏增盈。1994年,全省工会系统帮扶的763户亏损企业,有309户实现了扭亏为盈,有323户实现了减亏或持平。二是鼓励企业富余人员向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转移。1994年,省劳动局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提出了扶持劳动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富余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发展第三产业。1995年至1996年,仅四大统配煤矿就分流富余人员10.5万人,占应分流人员的40%。省委、省政府在全省推广了鸡西矿务局通过发展非煤、非国有经济,实现自我解困的经验,使各煤矿职工收入不断增加。林区落实“工资田”、“就业田”和“劳保田”85万亩,解决了近7万名职工的就业和工资问题。全省农林系统大力发展职工家庭经济,年产值已达25亿元以上,较好地解决了农林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三是搞好对特困职工的帮扶。1994年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解决企业特困职工生活问题的若干办法》。各地都建立了“特困职工档案”,较准确地掌握了特困职工的数量、结构、分布和困难程度。各级领导建立了对口帮扶特困职工的制度,全省已有近4万名领导干部与4.6万名职工结成对子。到1996年,全省已有10万户困难职工脱贫。各地还建立了扶贫基金和职工储蓄互助补充保险等,并充分发挥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作用,确保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在全省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地方各级财政4年共拿出10亿多元用于解决欠发教师及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问题。
(三)实施“再就业工程”
在进行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过程中,企业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逐年增多。这是企业在深化改革中遇到的一大难题,处理不好将会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抓紧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1995年4月16日下发了《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同年8月1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上述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实施再就业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劳动局先后出台了《黑龙江省实施再就业工程方案》和《关于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在全省采取了组织职业指导、实施转业培训、实行求职面谈和工作试用、开展生产自救等多种办法和途径,以及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帮助失业6个月以上的职工和生活困难的企业富余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在实施再就业的过程中坚持了8个延伸,即:就业安置渠道从过去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向其他各类所有制经济延伸;从第一、二产业向第三产业延伸;从资金密集型向劳动密集型延伸;从境内就业向境外就业延伸;从城镇安置向郊区延伸;从侧重安置失业青年向失业职工再就业延伸;从短期失业救济向抓开发安置延伸;从依赖国家统一安置就业向依靠市场方式就业延伸。1995年至1996年两年,全省通过各种途径共安置企业富余人员95.3万人,分别达到当年已分流富余职工的72.5%和80.1%;先后安置城镇失业人员43.2万人,使城镇登记失业率一直控制在3%以内。此外,加强了城乡劳动力统筹,在农村乡镇建立了劳动就业服务站,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加强了流动劳动力管理,普遍实行了劳动就业证卡制度,较好地解决了民工有序流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城镇就业压力,促进了社会稳定。
(四)开展“送温暖”活动
1994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到黑龙江省考察时,曾要求黑龙江省各级干部,春节要到群众中去谈心服务送温暖,扶贫济困办实事。中央领导语重心长的教诲已成为全省干部的实际行动。1994年新年、春节期间,全省各级政府和工会多方筹集资金8287万元,组织了2.5万多个慰问团组,走访了48万户困难职工家庭;同时,各级党委和政府还组织大批慰问团组到受灾农民家庭进行访贫问苦,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1995年新年、春节期间,全省筹集6981万元资金,走访了12万户贫困职工家庭,为困难职工办好事10万余件,并着重解决了退休职工的困难问题。省民政厅向农村下拨救灾款5631万元,口粮4200万公斤,修复因灾倒塌房屋6.1万间,解决了灾民的生活困难。1996年,成立了由省委、省政府领导为正副组长的黑龙江省“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在全省更深入、更广泛地开展了“送温暖”活动,为困难职工办了大量好事实事。全省还为受灾农民捐献人民币533.1万元,衣物9.7万件,粮食334吨,使受灾群众感受到了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