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物价管理 一、机构 1965~1969年,松岭区(林业公司)未设物价管理部门。
1970~1983年,松岭区(局)的物价工作归计划科管理,配备专职物价员1人。
1984年7月,成立松岭区(局)物价检查分所,设1名所长、2名物价员,与计划科合署办公。
1985年3月,物价管理职能从计划科分出,成立区物价科,物价科设副科长1人,物价员4人。物价科与物价检查所合署办公。11月,标准计量工作从计划科分出,由物价科兼管。
1986年,区工会设立松岭区(局)职工物价监督总站,站长由区工会主席兼任,设1名副站长、2名工作人员;新天、壮志、大扬气、古源4个林场基层工会成立分站。9月,标准计量工作由物价科分出单设。
1988年4月,各乡(镇)相继设立群众义务物价监督站,站长由乡(镇)长兼任。6月,各乡(镇)、商业局、粮食局各配备1名专职物价员,商业、粮食的下设网点和能源、物资、林产工业等有关部门配备1名兼职物价员。12月,物价科更名为物价局,配备局长、副局长各1人。
1996年,物价局划归区经济与计划委员会管理,挂物价局牌子。
2001年5月,物价局为区经济计划局内设机构,保留物价局牌子。
2005年,物价局编制5人,局长、副局长各1人,工作人员3人。
二、价格调控 1970~1978年,区(局)物价管理实行“物价稳定、市场繁荣”原则。价格管理形式以国家定价为主,浮动价、协商定价、议购议销价、集贸市场价为辅。商品价格规定和调整,国家统一定价,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对统购统销的粮、棉、油以及重要的工业品,严格按国家定价执行。
1979~1983年,区(局)对价格体系和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对地方工业产品和服务行业的修理、豆制品加工、白酒、酱油、服装、薄铁加工制品等产品价格,由经营单位申报审批;对饮食业的饭菜、冰棍、香槟饮料等产品价格,则下放给经营者自行定价,物价部门只按作价办法进行监督检查。
1985年,区(局)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
1989年,区(局)商品价格实行国家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管理方式,执行调价备案、提价申报制度。对三类小商品、三类农副产品销售价格全部放开,经营者可根据市场行情自行定价。实施商品标签,标签有3种颜色:国家定价的为红色、国家指导价的为蓝色、市场调节价的为绿色。柜架商品做到一物一签、一签一价。国营市场蔬菜限价营销,政府实行价格补贴。同年,印发《建立春夏菜、肉、蛋、禽生产基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0年,区(局)控制物价上涨。对粮食、物资等批发零售企业开展让利活动,议价粮油销售价格由物价员作价,申报物价局审批;木材销售价格主要按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小材小料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个体经营的饮料、熟食加工等经营者向物价局申报,由物价等有关部门实地核准,按规定作价。日用小工业品由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自行掌握购、销价格。
1993年后,区(局)逐渐放宽物价管理权限,商业、粮食企业的大部分商品价格放开,执行市场调节价。
1998年,区(局)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国家颁布的《价格法》,将35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列为“价格民心工程”,明码标签,有组织地实施监测。
2000年,区(局)物价管理执行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监督、检查、制定和调整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大部分商品放开经营,集市价格属自行管理状态。
2005年,区(局)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为99.9%,零售物价指数为101.3%。
1972~1990年松岭区主要商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表 表4-9
单位:元 年度 | 白市布 (米) | 肥皂 (条) | 火柴 (盒) | 28型飞鸽牌自行车(台) | 猪肉 (千克) | 鸡蛋 (千克) | 带鱼 (千克) | 秋白菜 (千克) | 1972~1976 | 1.16 | 0.46 | 0.02 | - | 1.9 | 1.9 | 1.06 | 0.06 | 1977~1979 | 1.16 | 0.46 | 0.02 | - | 1.9 | 1.9 | 1.08 | 0.068 | 1980~1984 | 1.16 | 0.46 | 0.02 | 180 | 2.36 | 2.4 | 1.74 | 0.052 | 1985 | 1.16 | 0.46 | 0.02 | 186 | 3.1 | 3 | 2.4 | 0.1 | 1986 | 1.16 | 0.4 | 0.03 | 219 | 3.3 | 3 | 2.4 | 0.1 | 1987 | 1.44 | 0.56 | 0.03 | 246 | 3.84 | 3.8 | 2.4 | 0.1 | 1988 | 1.44 | 0.56 | 0.03 | 246 | 4.6 | 4 | 6.92 | 0.1 | 1989 | 2.32 | 0.8 | 0.05 | 246 | 4.6 | 4.7 | 6.92 | 0.1 | 1990 | 2.32 | 0.8 | 0.05 | 246 | 4.6 | 4.7 | 6.92 | 0.1 |
1990~2005年松岭区物价指数统计表 表4-10
单位:% 年度 | 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 | 零售物价指数 | 年度 | 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 | 零售物价指数 | 1990 | 107.3 | 107.3 | 1998 | 102.4 | 101.6 | 1991 | 109.6 | 109.6 | 1999 | 102.2 | 101.5 | 1992 | 110.1 | 110.1 | 2000 | 99.7 | 98.8 | 1993 | 116.4 | 116.4 | 2001 | 100.5 | 105.7 | 1994 | 124.2 | 125.1 | 2002 | 98.3 | 101.3 | 1995 | 113.1 | 111 | 2003 | 101.1 | 101.5 | 1996 | 108.7 | 108.3 | 2004 | 101.6 | 102.1 | 1997 | 103.7 | 104 | 2005 | 99.9 | 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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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检查 1984年4月,物价科联合有关部门对全区物价工作进行大检查。之后每年10月份进行物价大检查。检查分为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平时检查和重大节日检查。检查主要内容是按上级不同时期的不同要求,对部分重要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价格标签与货卡是否对位、度量衡器准确度以及商品帐和价格标签是否一致等。在检查过程中,对模范执行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规定并严格遵守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依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1985年,在物价检查中发现新天粮店卖盐短斤少两,予以149.26元的罚款处分;松岭区林副产品公司违价收购废铜、废铁,予以300元罚款处分;兴安饭店卖水饺不够量,予以430元罚款处分;区烟酒公司卖山楂果酒违价,收缴非法所得272.8元;能源科销售油、煤违价,收缴非法所得15030.18元;物资科销售商品违价,收缴非法收入10642元;供电所违价收费,收缴非法收入23944元。
1986年,在物价检查中发现经营所饭店自行提高啤酒销售价格,处以罚款200元。
1988年,在物价检查中发现壮志青松商店零售商品自行提价,处以罚款500元。古源商店销售啤酒自行提价和部分商品无价格标签的违纪现象,处以没收非法收入和罚款501元。同年,对能源科违价收入的2万元,强制其退还给用户。
1989年,在物价检查中发现大扬气青年队多收装运费1263.6元,全部予以收缴;大扬气镇无证经营豆制品的个体户自行提高售价,处以罚款100元;个体东胜食杂店自行提高奶粉零售价和卖变质饮料,处以罚款100元;翠峰食杂店违价卖烟酒,处以罚款150元。
1990年,新天粮店卖议价粮超利润、卖烧饼短斤少两,处以罚款374元。1985~1990年平均每年检查有价单位176户(次),占有价户数的70%,收缴非法所得和罚款182314.2元。
1991年,组织开展对邮电、工商、计量、电业等部门的收费、电价检查,规范收费行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核发《收费许可证》65个;审核收费项目550个。
1992年,开展服务性收费价格专项检查10次,检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0个,检查收费项目27项,组织、抽调、出动检查人员105人(次)。
1993年,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清理整顿工作,新增6个收费单位、新增收费项目100个,审核收费项目650个,核发《收费许可证》71个。坚持服务性收费价格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治理“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监督检查13次,处罚7户个体经商户。
1994年,开展宣传党的物价方针政策活动和物价大检查,检查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00个。
1997年,与地区物价管理部门联合用1周时间对铁路系统的5个车站进行检查,对超标准收取服务费进行处罚。同年,发放《收费许可证》96个,新增收费单位25个,新增收费项目220个。
1998年,在年度审检中,对2个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提出警告,限期整改。
1999年,年度审检《收费许可证》96个。
2000年,开展教育系统收费专项检查,检查中小学9所、学前班2家,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同年,审核《收费许可证》96个,取消4个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2项。
2001年,对5个卫生院(医院)和13户个体药店开展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对超标准收费、自行提高药品价格、不明码标价等违价行为进行处罚。
2002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实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制度。同年,对资源、营林和通信等部门的收费和服务价格进行检查。
2003年,检查“非典”时期价格动态,确保药品市场价格稳定。
2004年,审核《收费许可证》82个,吊销3个《收费许可证》。同年,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实行“一费制”收费。
2005年,区物价局用3天时间对教育收费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小学9所。对区一中、二中超标准收费予以1.6万元的处罚,上缴地方财政。同年,审验《收费许可证》70个,降低或取消部分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