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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理方式

第二节 管理方式


  1965年,农场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与林业公司职工相同。
  1966~1969年,农业生产计划,由公司第三办公室和农业组安排,各农业队生产的粮食除单位留足种子和饲料外,剩余部分由区(林业公司)统一安排;生产的蔬菜主要供给全区(林业公司)各职工食堂,多余部分低价卖给区(林业公司)职工、家属。各公社家属生产队进行农副生产,公社负责解决流动资金,购买种子和生产工具,产品公社包销;家属队队员工资按日1.35~2元计算,每月借资一次,年终结算时按全年总收入提取公积金10%~12%,公益金5%~6%,剩余部分再给队员按工日分配。
  1973年起,由区(局)商业科包销各农业生产单位所生产的春、夏季蔬菜,政策性亏损暂由商业科负责,年终由商业科与地区商业局清结亏损金额;秋菜分配原则是地产地销,产销直接见面,区(局)各单位根据提前统计的职工用菜量,按规定顺序到菜地自收、自运。剩余部分,自行处理或外调。
  1984~1990年,区(局)农业生产实行集体或个体承包,承包方负责交土地费、土地税和设备使用费等,自行解决种子、化肥、雇工等问题,产品自行销售,多种经营科只负责农业技术指导。农业生产单位不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副业生产单位提取总产值的15%为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基金,统一上缴到多种经营科财务股管理。各单位要扩大再生产或搞职工福利待遇时,事先提交书面报告,经林场、多种经营科审批同意后,由多种经营科财务股拨款。
  1991年,区(局)支持和鼓励职工、单位开垦宜农的草甸和林地,并计划为开垦农业耕地每公顷补助机耕费225元(后因资金没到位而取消补贴)。同年,提取公益金238.1万元、公积金47.2万元。
  1992年,各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多种经营公司负责编制发展规划、业务指导、业务检查和按规划组织生产。同年,多种经营公司提取公益金44.1万元、公积金45.2万元。
  1995年,多种经营公司组织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开垦荒山草地,全区(局)农业耕地面积增加。
  1999年,区(局)将集体所有农业队全部转制为个人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拍卖。
  1998~2000年,松岭区委、区政府(林业局)先后印发《松岭区职工自营经济发展基金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松岭区职工自营经济考核评比办法》《松岭林业局发展职工自营经济扶贫基金贷款管理办法》,拨款350万元作为职工自营经济、庭院经济、种植养殖业发展等启动资金。
  2005年,国家免征农业税,实行粮食种植补贴政策,农业委员会(多种经营主管部门)把国家的粮食种植补贴直接发放到农户,种粮户每年每公顷可得补贴150元,这项补贴款农户可持“地照”直接到财政部门领取。同年,区(局)对种植业、养殖业给以倾斜政策支持,粮食种植千亩以上的农户可优先贷款10万元人民币,食用菌种植千袋以上的农户,每袋给以0.1元补贴,并提供摆放场地;养羊、奶牛、黄牛、猪等视规模给予适当贷款、划给草场、提供修建牲畜饲养圈舍木材等;对招商引资来松岭区(局)的多种经营从业人员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农业委员会对种植业、养殖业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协调解决种植户所需的化肥、农药、种子等农用物资及养殖户所需的牲畜良种;农业委员会产业开发部负责管理各种植、养殖企业计划编制、报表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