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房产管理
第五节 房产管理
一、住房分配
1965~1972年,松岭区(林业公司)局址所在地职工住房分配由区(林业公司)办公室负责,各公社负责各自职工的住房分配。分配原则即国家、单位投资建住宅,无偿分配给职工居住。
1973年,区(局)房产科成立后,局址所在地职工住房分配由房产科负责,各林场负责各自职工的住房分配。
1987~1994年,改变职工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实施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担负的体制。区(局)颁发《集资分配住宅方案》,改变住房实行实物福利分配方式。集资的标准:两室(40平方米)砖木结构平房住户个人集资1000元,三室(60平方米)砖木结构平房住户个人集资2000元。楼房的标准为:50~60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户个人集资1500元,61~70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户个人集资2000元,71~85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户个人集资2500元,86~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户个人集资3000元。
1995年,松岭区(局)停止福利分配住房。小扬气镇内不再建筑居民平房住宅。
1996~2005年,企业投资建筑的居民住宅楼房,实行按面积购买制。
二、住房租金
1965~1975年,松岭区(局)提供的居民住宅(公房),职工(家属)一律免费居住。
1976年,松岭区(局)开始对职工居住的公房收取租金,收取标准是砖木结构住房每平方米每月收0.12元;大白块结构住房每平方米每月收0.08元。
1977年,住房租金停止收缴。
1987年7月,根据国家关于“以房租养房”的房管政策,区(局)恢复房租费的收缴,并制定《住宅收费标准》,砖木结构平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0.1元,大白块0.05元,集资分配的住房不收取房租费。
1992年7月,砖木结构平房每平方米月租金调整到0.3元,大白块调整到0.15元。
1995年12月,按照以租促售的原则,区(局)又一次调整房租费的收取标准:砖木结构平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调整到0.45元,大白块调整到0.3元,居民住宅楼一层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0.55元,二、三层0.75元,四层0.65元。
1999~2005年,松岭区(局)再次调整房租费的收费标准:砖木结构平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调整到0.8元,大白块调整到0.5元,居民住宅一楼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调整到1元,二、三楼调整到1.2元,四楼调整到1.1元。把集资分配的住房纳入收缴范围内,执行调整以后的标准。
三、产权管理
1965~1972年,松岭区(林业公司)未设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各公社、各单位自行管理房屋产权。
1973年,松岭区(局)住房产权按国家的规定管理。
1992年,房产科对全区(局)9520户住宅全面普查、登记、造册、建档、绘图、产权管理规范化。
1995年,房产科对全区(局)房产证进行复验,复验率60%。
1998年,房产科对全区(局)住房更换全国统一的房产证,房产证更换率80%,对各户进行编管。
2005年,房产科办理房屋产权交易457户。全区(局)居民住宅总户数10616户,面积465221.70平方米,其中,小扬气镇6020户,面积274819.29平方米,(含楼房583户,面积152507.41平方米);古源和劲松镇4596户,面积190402.41平方米。
四、住房制度改革
1992年,制订《松岭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推行住房商品化,改革现行的住房低租金高福利制度,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1995年12月,区(局)制订《松岭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砖木结构平房实行成本价,砖混结构楼房实行标准价(不含建筑年限及环境、质量等因素)。
1999~2005年,松岭区(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林业局缓发的职工工资、医药费及住户个人的集资款均可以抵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