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 一、粮油流通领域体制改革 1965年,松岭区(林业公司)对机关、团体、企业、旅社、招待所等食堂,办理集体食堂购粮证;凡在集体食堂就餐的职工,均将本人口粮定量迁至集体食堂购粮证上。对机关、学校、厂矿集体食堂,凭粮证或粮票购粮,可供应30%的细粮;对旅社、医院,除供应一部分大米外,面粉任意购买。粮票分全国通用粮票(简称全国粮票)和黑龙江省地方粮票(简称地方粮票),方便粮食供应和流通。
1967年3月6日,由于粮食价格问题,林区正式职工和一年以上合同工每人每月补助0.54元,随工资发放。
1969年,对城镇居民每人每月供应0.25千克豆油,国庆节和春节等重大节日居民每人增供0.05千克豆油;其他如扑打山火、少数民族节日、会议等特殊用油,需提出计划按规定审批。
1972年9月,松岭区对饮食、糕点业用油,实行按比例供应。对饮食业供应食油按购粮量计算,每50千克粮食供应4千克食油;对生产糕点的单位,按用油量的15%供应食用油。
1976年,供应居民的食用粮油每月每人面粉4千克,大米0.5千克,豆油0.25千克,粗粮任选。实行按职工工种和年龄大小分别核定城镇居民口粮供应标准,与以前的供应标准略有变动。
1978年,对饮食业、糕点业以及其他熟食制品用食油,实行核定指标供应。
1980年,全区各粮站、粮库均开始粮油议价销售经营工作,指标由粮食局计调股划拨,货源由粮库供应。3月,松岭区开始经营议价粮油。
1985年,粮食实行“双轨制”,统购统销改为定购定销和议购议销。
1986年,粮食加工厂停办,区粮食管理部门随之停止购入原粮。议价粮销售价格是标准粉0.96元/千克,大米0.96元/千克,绿豆1.96元/千克,豆油3.96元/千克,麦麸子0.26元/千克。大部分高于粮食系统经营的粮油售价。
1987年,粮油贸易公司及其议价粮店改变进货渠道,根据销量自己组织货源,由银行提供贷款进货,实行自购自销。议价粮售价是标准粉1.02元/千克,大米1.12元/千克,绿豆2.54元/千克,豆油4.4元/千克,麦麸子0.32元/千克。
1991年,粮食和食油价格逐渐放开,购入渠道不断变动。
1995年1月,根据粮食企业改革需求,实行政策性和经营性两条路线运行,运行的原则是统一领导,两线运行,明确职责,分别核算,稳定市场,搞活经济。
1998年,全区各粮店经销粮油按销售情况,自行组织货源,自行存贮。
2003年,粮油流通体制是个体经营体制。
1976年松岭区执行城镇居民口粮供应标准情况表 表11-26
单位:千克 项目 | 定量标准 | 项目 | 定量标准 | 特殊重体力劳动者 | 一级 | 27 | 儿童 | 9岁 | 13 | 二级 | 25 | 8岁 | 12 | 三级 | 23.5 | 7岁 | 11 | 重体力劳动者 | 一级 | 22 | 6岁 | 10 | 二级 | 20.5 | 5岁 | 9 | 三级 | 19 | 4岁 | 8 | 轻体力劳动者 | 一级 | 18 | 3岁 | 7 | 二级 | 17 | 2岁 | 6 | 三级 | 16 | 1岁 | 5 | 脑力劳动者 | 15 | 未满周岁 | 3.5 | 大、中专院校学生 | 17.5 | 居民 | 14 | 菜农 |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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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粮油票证管理 1965年,松岭区(林业公司)执行国家“统销”政策,按《黑龙江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和省七类三十一级定量标准和省下达的粗、细粮配备比例,实行对居民定量供应。居民凭本地户口,领取《城镇居民粮油供应证》。为方便流动人口的粮食供应,使用全国通用粮票和黑龙江省地方粮票。领取全国通用粮票,须持有单位介绍信,证明外出人员所去的地点时间,由粮站核实并按每百千克扣食油0.5千克的比例扣后发给;领取地方粮票,数额在供应粮定量内扣减。
1967年,区粮食局和各粮站都设有专、兼职票证管理员。粮食局对各粮站的粮票收、发、库存进行管理,确定定额,超过部分上缴,做到收有凭、支有据,日清月结,定期盘点,妥善保管,票证相符。
1970~1976年,城镇居民持城镇粮食关系转移证明和农民办理农村粮食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和毕业分配,凭有关证明由区粮食局办理迁入、迁出粮食关系转移证明。
1980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1955版的全国粮票,并于同年12月30日前作废。区粮食管理部门收集户口、粮证与底卡相对照,核查三者是否相符,核算销量和存粮是否相符;压缩不合理销量,严格控制商品粮的供应人口;严格集体伙食单位和工商行业用粮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粮食供应站执行国家粮食统销政策和纪律情况。
1992年5月,粮食放开销售,全国通用粮票和黑龙江省地方粮票自行废止。
2001年5月,国家取消粮食供应证。
三、粮油质价管理 1965年,松岭区(林业公司)定量供应的粮油价格比较稳定,均按国家和省、地规定和调整的统购统销价格执行。粮油价格分为统购价、统销价、比例价;粮油差价分为品质差价、水分差价、杂质差价、不完善粒差价、互混差价和其他差价。
1980年,区内各粮食供应站开始议购议销粮油业务。
1986年,粮食质量的各项检验均执行国家标准,收购、调拨、储存、加工、销售、出口等品种执行国家质量标准。集中粮权销售,通过严格控制粮油销售指标进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地制定的销售政策进行集中管理,按政策规定每年进行整销,控制吃商品粮人口。
1991年5月1日,执行国家粮食收购和销售价格的调整,对城镇居民口粮供应做适当调整,对部分品种放开议价经营。
1992年5月,供应城镇居民的口粮价格全部放开,议价供应,形成国有、集体、个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粮油经销市场。
1994年,对粮食经营户投机抬高粮价的不法行为给以打击,恢复城镇居民的粮食供应,凭证到粮店购买,每人每月供应平价粮9千克。
1996年1月,经黑龙江省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松岭区粮油检验监测站成为法定的区内粮油品质和食品卫生检验部门。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中实行粮油储藏检验、粮油调拨检验、粮油加工检验和粮油销售检验。粮、油、盐必须办理许可证或登记证方可经销,不准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短斤少两、掺杂使假。
1999年,保护价收购小麦1 298吨。
2005年,区粮食局进行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把松达商贸公司、诚意食品批发店、鑫源食品批发店、腾龙粮店、兴旺粮店5家经营粮油的个体企业作为非国有粮食经营重点业户,按月上报调入、销售、库存等统计数据。
1965~1993年松岭区部分粮油标准品统销价格五次调整表 表11-27
单位:元/50千克 时间 | 标准面粉 | 大米 | 高粱米 | 玉米碴子 | 玉米面 | 小米 | 大豆 | 豆油 | 1965.04.01 | 20.5 | 15.82 | 8.5 | 8.41 | 7.2 | 9.61 | 11.3 | 78.6 | 1966.08.01 | 18.5 | 17.5 | 11 | 11 | 9.5 | 12.2 | 15.4 | 80 | 1991.05.01 | 28 | 34 | 19 | 19 | 16 | 34 | 45 | 215 | 1992.04.01 | 41 | 51 | 28 | 28 | 25 | 33 | 45 | 215 | 1993.10.01 | 41 | 51 | 28 | 28 | 25 | 33 | 55 | 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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