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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二节 财务管理


  一、会计核算

  全局的会计核算工作,通过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采用复式记账的方法登记账薄,进行成本计算、财产清查,按月、季、年编制会计报表等会计报表核算的专门方法组织会计核算工作。
  1965年,采用报账制,在这一组织形式下,林场既没有完整的账户组织,也没有完整的成本计算。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使用收、付款和转账三种记账凭证。会计核算形式采用汇总记账凭证核算形式。
  1966年,会计核算形式采用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同年,核算体制采用小往来制,将材料的供应业务单独划出,实行分口管理,不通过林场会计核算。在成本计算上,林场核算车间成本。
  1967年,记账方法采用“增”“减”记账法,使用一种记账凭证。
  1970年8月,实行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形式,林场不仅核算完整的产品成本、销售和利润,而且还核算物资储备资金、生产资金、产品资金和结算资金等项内容。
  1973年,取消内部独立核算形式,恢复小往来制。
  1976年,记账方法恢复使用“借”“贷”记账法,使用收、付款和转账三种记账凭证。
  1978年,采用大往来制,林场核算完整的产品成本、销售和利润,资金由财务科统一控制、分配和核算。
  1981年,取消大往来制,恢复小往来制。在成本计算上,林场核算车间成本,林业局核算完整的产品成本、销售和利润。实行利润包干上缴,超支分成的分配体制。
  1982年,恢复使用汇总记账凭证核算形式。平衡关系为资金来源=资金占用。
  1993年7月,实行新的会计制度,企业统一执行并规范实施主管部门制定的森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成本核算办法》。平衡关系变化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1994年,企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并执行“内部银行”管理制度,一支笔批钱制度,财务科长任内部银行行长职务。负责企业内部资金统一调节监督和控制,对外不发生经济往来。同年,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1995年,规定产品销售成本计算方法。把按先进先出法计算,改为按后进先出法计算销售成本和生产成本。
  1997年,林业局印发《企业资金管理办法》。集中管理,实行钱财分离,统一核算和调度资金,把木材销售、结算业务合并归到财务科集中核算。
  1998年10月,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项目会计核算办法》。天然林保护资金通过单独核算,单独设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实行工资核算审批,材料、燃料消耗单独核算,确保天保资金专款专用。
  1999年,执行核算和监督职能,各林场营林大队财务合并到林场财务一本总账,统一进行财务管理与核算。
  2000年,林业局印发《会计人员委派制试行方案》的通知,企业实行财会人员委派制。将绿水、古源、大扬气、壮志、新天5个林场和筑路队、工程处主管会计调到财务科,人员统一由财务科管理和调配。同年,林产工业财务合并到林业局财务科核算与管理。
  2004年9月,控制经费支出,对全区的费用支出进行集中核算,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撤并16个费用支出单位的财务,撤并3个收费单位的财务,撤并2个补亏单位的财务。费用支出单位向集中核算中心报账,实行计划控制,分类管理,由集中核算中心实行财务核算监督。会计核算实行全面电算化管理,设立天保、企财、医疗系统、全球基金结核病控制项目4个账套。
  2005年1月,区(局)成立政府采购办公室,对全区(局)所属各单位购置单位价值500元以上的各类物资、大宗材料、设施设备、办公等用品以区(局)采购的方式招标集中采购。10月,撤销新天、大扬气、古源3个贮木场,保留壮志、绿水2个贮木场。变林场木材成本贮木阶段单一核算为林业局车间成本的集中核算,其票据直接在林业局财务科结算。

  二、成本核算与管理

  全局5个主伐林场均是综合性林场。林场成本核算均包括伐区、运材、贮木场阶段。林业成本管理实行统一计划,成本费用分级分口管理,将成本指标横向分解到各职能科室,纵向分解到各基层单位。各基层单位根据林业局下达的成本、费用指标、实行小指标分解,直接落实到工段和班组,并按期进行考核。
  1968年,木材生产成本为34.72元/立方米。
  1971年,木材生产成本为96.45元/立方米
  1970年8月~1972年和1978~1980年两个时段,各林场进行完整的产品成本核算,其他年度,均进行车间成本核算。
  1971年,木材生产成本为96.45元/立方米。
  1981年,木材采运生产的成本项目有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附加费、委托生产费、生产准备费、修理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更新改造费9项。
  1982年,成本项目改为10项,原工资及附加费项目划分为工资和提取职工福利基金2项,其他8项不变。同年,试行成本、费用、包干,结余分成,超支扣发奖金的办法。
  1985年,锯材生产成本为187.71元/立方米。
  1986年起,核算销售费用。销售成本包括销售产品的工厂成本和销售费,按企业主管部门规定,育林基金在销售收入中列支,产品销售成本计算方法,采用年度先进先出法。
  1987年,成本项目改为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委托生产费、生产准备费、修理费、伐区道路延伸费、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11个项目。试行成本、费用、包干,结余分成,超支扣发奖金的办法不断修改完善和提高。锯材生产成本为321.72元/立方米。
  1988年,林业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将成本费用指标纳入承包经营责任制,定期考核,年终奖惩兑现。
  1989年起,原在育林基金中支出的森林保护费,改在木材销售收入中列支。
  1991年,木材生产成本为105.56元/立方米。
  1993年,新会计制度实行后,执行森工企业成本核算办法。成本采用制造成本法,项目改为林价、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制造费用5个项目。
  1994年起,育林基金按销售收入26%提取,在产品销售成本中列支。
  1995年起,由先进先出法改为后进先出法核算。产品销售成本后进先出法的计算方法,一直延续至2005年。
  1994~1999年,锯材成本在林产工业公司单独核算。
  2000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正常运行后,转入森林管护经营开支,木材成本费用降低。锯材成本又纳入到财务科核算。锯材成本为556.76元/立方米。
  2001年,木材生产成本为251.1元/立方米。
  2002年开始,木材生产成本趋于平稳。
  2004~2005年,林场贮木场成本从林场木材成本中分离出来,直接在林业局财务科核算,核算形式及单独成本项目没有改变。锯材成本为249.71元/立方米。

  三、利润分配

  林业局实现的利润,主要来自产品销售利润,即产品销售收入减销售税金,减产品销售成本和育林费、销售费用后的差额。
  1966年,利润全额上缴。
  1972年,利润亏损300.8万元。
  1973年,利润亏损299.4万元。
  1977年,获取利润156.4万元。
  1978年,实行提取企业基金办法上缴利润。
  1983年,实行利改税制度。
  1987年,获取利润487.5万元。同年,实行企业财务包干,定额上缴(定额拨补)办法上缴利税。
  1990年,利润亏损103.98万元。
  1992年,上缴利税1830万元。
  1993年,新会计制度转换后,利润总额应减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995年,上缴利税712.8万元。
  1997年,实现利润180.5万元。
  2001年,实现利润2481.5万元。
  至2005年,累计上缴利润17690.7万元;企业留利6544.6万元(可供分配利润);累计上缴利税68087.7万元。

  四、资金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

  1967年,全局有固定资产3407.8万元。
  1979年,全区开展清产核资。
  1980年,固定资产报损1187.5万元。
  1990年末,全局有固定资产17407万元,按用途划分为生产性固定资产7916.7万元,其中,房屋及建筑物3337.1万元,森工专用设备858.2万元,通用设备1840.5万元,运输设备1668.3万元,其他212.6万元;非生产性固定资产5548.5万元,其中,房屋5154.2万元,其他394.3万元;林区公路2728.6万元;未使用固定资产1100.9万元;不需用固定资产4.7万元;封存固定资产99.3万元;土地8.3万元。
  1991年,固定资产原值增加948.9万元。
  1993年下半年,执行分类折旧率,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1994年,清产核资增值5659万元(1996年批复并升账)。
  2000年,固定资产原值增加1568.7万元。
  2001~2005年,累计减少固定资产5678.21万元。至2005年末,全局有经营性资产13879.05万元,社会性资产7135.71万元,行政性资产4852.48万元,固定资产总额25867.23万元,其中,房屋及建筑物12743.04万元;在用设备4576.25万元(含运输工具2008.42万元);林区公路7779.08万元;土地768.86万元。

  (二)专用基金管理

  1.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
  1966年起,按木材产量提取更新改造资金,计入木材生产成本。更新改造资金每立方米提取6.5元。
  1975年,更新改造资金每立方米原木按8元提取。
  1981~1985年,每立方米原木提取13元、小规格材和薪材提取5元更新改造资金。1985年以后,按木材产量提取更新改造资金的同时,林业局大修厂和商业局仍然提取折旧基金。按更新改造资金提取的20%上缴林管局。
  1986年,按提取额的10%上缴更改资金。在上缴15%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后,其余部分为林业局留用。
  1987年开始,改变更改资金提取办法,实行折旧制度,房屋及建筑物折旧率3.5%,设备折旧率7.9%。
  1990年,国家按10%征收预算外调节基金。企业留用部分的更改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维持再生产进行。至1990年,累计提取更新改造资金6593.5万元,支用和上缴6257.9万元,年末结余335.6万元。
  1993年7月,执行新会计制度,不再提取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提取折旧在成本费用中核算。同年,提取折旧1092.8万元。
  1997年,提取折旧551.7万元。
  2001年,提取折旧1387.6万元。
  2005年,提取折旧657.1万元。

  2.大修理基金
  建局初期,不计提大修理基金,大修理费用与中小修理费用合并,称为修理费用,按上级核定的比例,每月在成本中预先提取,按计划列支,年终修理费用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1969~1972年,固定资产所需修理费用不分大、中、小修,一律按实际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
  1973年开始,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大修理基金,大修理费用在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大修理基金提存率2%。
  1983年,大修理基金提存率2.3%。
  1987年以后,大修理基金提存率3.5%。全局设备大修理由机交科管理,房屋及建筑物大修理由财务科管理。
  截至1990年,全局累计计提大修理基金4680.1万元,累计支出4260.3万元,年末结余419.8万元。
  1993年7月,执行新会计制度,大修理基金不再提取,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制造费用中核算。
  1994年,发生大修理费用76.27万元。
  1998年,发生大修理费用64.48万元。
  2002年,发生大修理费用30万元。
  2005年,发生大修理费用9.5万元。

  3.育林基金
  1966年起,按木材销售数量计提育林基金。
  1967年,计提标准为每立方米原木和小规格材提取10元,薪材不提取。
  1981年,计提标准为每立方米原木和小规格材提取15元,薪材提取5元。
  1987年,按木材销售额的21%计提育林基金,小杆减半计提,列入销售成本。建局以来,累积提取育林基金9480.3万元,累计支出7970.8万元。
  1991~1993年6月,累计提取育林基金5705.2万元。7月,实行提取林价制度,育林基金不在专用基金中核算。

  4.职工福利基金
  1966年,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13%计提,列入成本。
  1971年,职工福利基金改按11%计提。
  1978~1989年,随着国家不断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先后增加洗理费,价格补贴、冬菜补贴和食品补贴等开支后,再加药品价格上涨,医疗水平不断提高,致使职工福利基金入不抵出,企业用企业基金、企业留利分成来弥补超支,以保证职工享受国家给予的福利待遇不降。
  1993年7月,执行新会计制度,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14%计提,列入成本费用,不在专用基金中核算。

  5.职工奖励基金
  1978~1982年,企业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前提下,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其中20%可作为职工奖励基金。
  1983~1986年,实行利改税制度,企业按规定比例在企业留利中提取职工奖励基金。
  1987年开始,森工企业退出利改税制度,实行财务包干办法,按企业期末职工人数和人均标准,在企业留利中提取职工奖励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主要用于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局、场两级劳模会奖励费,各专项奖励,综合奖,浮动工资,结构工资,基层承包经营单位兑现的分成等。奖金的管理做到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1993年7月,执行新会计制度,职工奖励基金不再提取。

  6.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
  1998年10月,国家对重点林区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执行《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项目会计核算办法》,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以单独核算,单独设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1999年,天保资金完成投入5614.2万元,管护费811.6万元,政策性支出2584.5万元,养老统筹2218.1万元。
  2000年,天保资金完成投入5804.2万元,管护费1686.3万元,政策性支出2671.5万元,养老统筹1446.4万元。
  2003年,天保资金完成投入7243.61万元,管护费1608.2万元,政策性支出2620.36万元,养老统筹1776.3万元,一次性安置1209.76万元,下岗生活补贴28.99万元。
  截至2005年,天保财政专项资金累计支出41871万元,其中,森林管护事业费11868万元,养老保险补助费11944.1万元,政府经费5716万元,公检法经费3563.3万元,教育经费6639.9万元,医疗卫生经费2139.7万元。天保公益林建设资金累计支出4147万元,其中,天然幼林抚育2138.9万元,道路470万元,设施243.3万元,设备243.6万元,封山育林107.9万元,人工造林275.4万元,人工促进更新657.9万元,飞播造林10万元。

1998~2005年松岭区天保资金使用情况表 表12-1

单位:万元

年度

完成投入

管护费

政策性支出

养老统筹

一次性安置

下岗生活补助

1998

5713.8

1099.7

2884.1

1730

1999

5614.2

811.6

2584.5

2218.1

2000

5804.2

1686.3

2671.5

1446.4

2001

8681.13

1534.74

2545.17

1776.3

2225.75

599.17

2002

7861.21

1591.8

2402.52

1776.3

1753.43

337.16

2003

7243.61

1608.2

2620.36

1776.3

1209.76

28.99

2004

5817.71

1698.72

2342.54

1776.3

0.15

2005

4566.54

1839.64

272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