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务管理 一、会计核算 全局的会计核算工作,通过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采用复式记账的方法登记账薄,进行成本计算、财产清查,按月、季、年编制会计报表等会计报表核算的专门方法组织会计核算工作。
1965年,采用报账制,在这一组织形式下,林场既没有完整的账户组织,也没有完整的成本计算。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使用收、付款和转账三种记账凭证。会计核算形式采用汇总记账凭证核算形式。
1966年,会计核算形式采用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同年,核算体制采用小往来制,将材料的供应业务单独划出,实行分口管理,不通过林场会计核算。在成本计算上,林场核算车间成本。
1967年,记账方法采用“增”“减”记账法,使用一种记账凭证。
1970年8月,实行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形式,林场不仅核算完整的产品成本、销售和利润,而且还核算物资储备资金、生产资金、产品资金和结算资金等项内容。
1973年,取消内部独立核算形式,恢复小往来制。
1976年,记账方法恢复使用“借”“贷”记账法,使用收、付款和转账三种记账凭证。
1978年,采用大往来制,林场核算完整的产品成本、销售和利润,资金由财务科统一控制、分配和核算。
1981年,取消大往来制,恢复小往来制。在成本计算上,林场核算车间成本,林业局核算完整的产品成本、销售和利润。实行利润包干上缴,超支分成的分配体制。
1982年,恢复使用汇总记账凭证核算形式。平衡关系为资金来源=资金占用。
1993年7月,实行新的会计制度,企业统一执行并规范实施主管部门制定的森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成本核算办法》。平衡关系变化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1994年,企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并执行“内部银行”管理制度,一支笔批钱制度,财务科长任内部银行行长职务。负责企业内部资金统一调节监督和控制,对外不发生经济往来。同年,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1995年,规定产品销售成本计算方法。把按先进先出法计算,改为按后进先出法计算销售成本和生产成本。
1997年,林业局印发《企业资金管理办法》。集中管理,实行钱财分离,统一核算和调度资金,把木材销售、结算业务合并归到财务科集中核算。
1998年10月,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项目会计核算办法》。天然林保护资金通过单独核算,单独设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实行工资核算审批,材料、燃料消耗单独核算,确保天保资金专款专用。
1999年,执行核算和监督职能,各林场营林大队财务合并到林场财务一本总账,统一进行财务管理与核算。
2000年,林业局印发《会计人员委派制试行方案》的通知,企业实行财会人员委派制。将绿水、古源、大扬气、壮志、新天5个林场和筑路队、工程处主管会计调到财务科,人员统一由财务科管理和调配。同年,林产工业财务合并到林业局财务科核算与管理。
2004年9月,控制经费支出,对全区的费用支出进行集中核算,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撤并16个费用支出单位的财务,撤并3个收费单位的财务,撤并2个补亏单位的财务。费用支出单位向集中核算中心报账,实行计划控制,分类管理,由集中核算中心实行财务核算监督。会计核算实行全面电算化管理,设立天保、企财、医疗系统、全球基金结核病控制项目4个账套。
2005年1月,区(局)成立政府采购办公室,对全区(局)所属各单位购置单位价值500元以上的各类物资、大宗材料、设施设备、办公等用品以区(局)采购的方式招标集中采购。10月,撤销新天、大扬气、古源3个贮木场,保留壮志、绿水2个贮木场。变林场木材成本贮木阶段单一核算为林业局车间成本的集中核算,其票据直接在林业局财务科结算。
二、成本核算与管理 全局5个主伐林场均是综合性林场。林场成本核算均包括伐区、运材、贮木场阶段。林业成本管理实行统一计划,成本费用分级分口管理,将成本指标横向分解到各职能科室,纵向分解到各基层单位。各基层单位根据林业局下达的成本、费用指标、实行小指标分解,直接落实到工段和班组,并按期进行考核。
1968年,木材生产成本为34.72元/立方米。
1971年,木材生产成本为96.45元/立方米
1970年8月~1972年和1978~1980年两个时段,各林场进行完整的产品成本核算,其他年度,均进行车间成本核算。
1971年,木材生产成本为96.45元/立方米。
1981年,木材采运生产的成本项目有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附加费、委托生产费、生产准备费、修理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更新改造费9项。
1982年,成本项目改为10项,原工资及附加费项目划分为工资和提取职工福利基金2项,其他8项不变。同年,试行成本、费用、包干,结余分成,超支扣发奖金的办法。
1985年,锯材生产成本为187.71元/立方米。
1986年起,核算销售费用。销售成本包括销售产品的工厂成本和销售费,按企业主管部门规定,育林基金在销售收入中列支,产品销售成本计算方法,采用年度先进先出法。
1987年,成本项目改为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委托生产费、生产准备费、修理费、伐区道路延伸费、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11个项目。试行成本、费用、包干,结余分成,超支扣发奖金的办法不断修改完善和提高。锯材生产成本为321.72元/立方米。
1988年,林业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将成本费用指标纳入承包经营责任制,定期考核,年终奖惩兑现。
1989年起,原在育林基金中支出的森林保护费,改在木材销售收入中列支。
1991年,木材生产成本为105.56元/立方米。
1993年,新会计制度实行后,执行森工企业成本核算办法。成本采用制造成本法,项目改为林价、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制造费用5个项目。
1994年起,育林基金按销售收入26%提取,在产品销售成本中列支。
1995年起,由先进先出法改为后进先出法核算。产品销售成本后进先出法的计算方法,一直延续至2005年。
1994~1999年,锯材成本在林产工业公司单独核算。
2000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正常运行后,转入森林管护经营开支,木材成本费用降低。锯材成本又纳入到财务科核算。锯材成本为556.76元/立方米。
2001年,木材生产成本为251.1元/立方米。
2002年开始,木材生产成本趋于平稳。
2004~2005年,林场贮木场成本从林场木材成本中分离出来,直接在林业局财务科核算,核算形式及单独成本项目没有改变。锯材成本为249.71元/立方米。
三、利润分配 林业局实现的利润,主要来自产品销售利润,即产品销售收入减销售税金,减产品销售成本和育林费、销售费用后的差额。
1966年,利润全额上缴。
1972年,利润亏损300.8万元。
1973年,利润亏损299.4万元。
1977年,获取利润156.4万元。
1978年,实行提取企业基金办法上缴利润。
1983年,实行利改税制度。
1987年,获取利润487.5万元。同年,实行企业财务包干,定额上缴(定额拨补)办法上缴利税。
1990年,利润亏损103.98万元。
1992年,上缴利税1830万元。
1993年,新会计制度转换后,利润总额应减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995年,上缴利税712.8万元。
1997年,实现利润180.5万元。
2001年,实现利润2481.5万元。
至2005年,累计上缴利润17690.7万元;企业留利6544.6万元(可供分配利润);累计上缴利税68087.7万元。
四、资金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
1967年,全局有固定资产3407.8万元。
1979年,全区开展清产核资。
1980年,固定资产报损1187.5万元。
1990年末,全局有固定资产17407万元,按用途划分为生产性固定资产7916.7万元,其中,房屋及建筑物3337.1万元,森工专用设备858.2万元,通用设备1840.5万元,运输设备1668.3万元,其他212.6万元;非生产性固定资产5548.5万元,其中,房屋5154.2万元,其他394.3万元;林区公路2728.6万元;未使用固定资产1100.9万元;不需用固定资产4.7万元;封存固定资产99.3万元;土地8.3万元。
1991年,固定资产原值增加948.9万元。
1993年下半年,执行分类折旧率,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1994年,清产核资增值5659万元(1996年批复并升账)。
2000年,固定资产原值增加1568.7万元。
2001~2005年,累计减少固定资产5678.21万元。至2005年末,全局有经营性资产13879.05万元,社会性资产7135.71万元,行政性资产4852.48万元,固定资产总额25867.23万元,其中,房屋及建筑物12743.04万元;在用设备4576.25万元(含运输工具2008.42万元);林区公路7779.08万元;土地768.86万元。
(二)专用基金管理
1.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
1966年起,按木材产量提取更新改造资金,计入木材生产成本。更新改造资金每立方米提取6.5元。
1975年,更新改造资金每立方米原木按8元提取。
1981~1985年,每立方米原木提取13元、小规格材和薪材提取5元更新改造资金。1985年以后,按木材产量提取更新改造资金的同时,林业局大修厂和商业局仍然提取折旧基金。按更新改造资金提取的20%上缴林管局。
1986年,按提取额的10%上缴更改资金。在上缴15%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后,其余部分为林业局留用。
1987年开始,改变更改资金提取办法,实行折旧制度,房屋及建筑物折旧率3.5%,设备折旧率7.9%。
1990年,国家按10%征收预算外调节基金。企业留用部分的更改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维持再生产进行。至1990年,累计提取更新改造资金6593.5万元,支用和上缴6257.9万元,年末结余335.6万元。
1993年7月,执行新会计制度,不再提取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提取折旧在成本费用中核算。同年,提取折旧1092.8万元。
1997年,提取折旧551.7万元。
2001年,提取折旧1387.6万元。
2005年,提取折旧657.1万元。
2.大修理基金
建局初期,不计提大修理基金,大修理费用与中小修理费用合并,称为修理费用,按上级核定的比例,每月在成本中预先提取,按计划列支,年终修理费用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1969~1972年,固定资产所需修理费用不分大、中、小修,一律按实际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
1973年开始,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大修理基金,大修理费用在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大修理基金提存率2%。
1983年,大修理基金提存率2.3%。
1987年以后,大修理基金提存率3.5%。全局设备大修理由机交科管理,房屋及建筑物大修理由财务科管理。
截至1990年,全局累计计提大修理基金4680.1万元,累计支出4260.3万元,年末结余419.8万元。
1993年7月,执行新会计制度,大修理基金不再提取,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制造费用中核算。
1994年,发生大修理费用76.27万元。
1998年,发生大修理费用64.48万元。
2002年,发生大修理费用30万元。
2005年,发生大修理费用9.5万元。
3.育林基金
1966年起,按木材销售数量计提育林基金。
1967年,计提标准为每立方米原木和小规格材提取10元,薪材不提取。
1981年,计提标准为每立方米原木和小规格材提取15元,薪材提取5元。
1987年,按木材销售额的21%计提育林基金,小杆减半计提,列入销售成本。建局以来,累积提取育林基金9480.3万元,累计支出7970.8万元。
1991~1993年6月,累计提取育林基金5705.2万元。7月,实行提取林价制度,育林基金不在专用基金中核算。
4.职工福利基金
1966年,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13%计提,列入成本。
1971年,职工福利基金改按11%计提。
1978~1989年,随着国家不断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先后增加洗理费,价格补贴、冬菜补贴和食品补贴等开支后,再加药品价格上涨,医疗水平不断提高,致使职工福利基金入不抵出,企业用企业基金、企业留利分成来弥补超支,以保证职工享受国家给予的福利待遇不降。
1993年7月,执行新会计制度,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14%计提,列入成本费用,不在专用基金中核算。
5.职工奖励基金
1978~1982年,企业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前提下,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其中20%可作为职工奖励基金。
1983~1986年,实行利改税制度,企业按规定比例在企业留利中提取职工奖励基金。
1987年开始,森工企业退出利改税制度,实行财务包干办法,按企业期末职工人数和人均标准,在企业留利中提取职工奖励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主要用于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局、场两级劳模会奖励费,各专项奖励,综合奖,浮动工资,结构工资,基层承包经营单位兑现的分成等。奖金的管理做到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1993年7月,执行新会计制度,职工奖励基金不再提取。
6.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
1998年10月,国家对重点林区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执行《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项目会计核算办法》,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以单独核算,单独设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1999年,天保资金完成投入5614.2万元,管护费811.6万元,政策性支出2584.5万元,养老统筹2218.1万元。
2000年,天保资金完成投入5804.2万元,管护费1686.3万元,政策性支出2671.5万元,养老统筹1446.4万元。
2003年,天保资金完成投入7243.61万元,管护费1608.2万元,政策性支出2620.36万元,养老统筹1776.3万元,一次性安置1209.76万元,下岗生活补贴28.99万元。
截至2005年,天保财政专项资金累计支出41871万元,其中,森林管护事业费11868万元,养老保险补助费11944.1万元,政府经费5716万元,公检法经费3563.3万元,教育经费6639.9万元,医疗卫生经费2139.7万元。天保公益林建设资金累计支出4147万元,其中,天然幼林抚育2138.9万元,道路470万元,设施243.3万元,设备243.6万元,封山育林107.9万元,人工造林275.4万元,人工促进更新657.9万元,飞播造林10万元。
1998~2005年松岭区天保资金使用情况表 表12-1
单位:万元 年度 | 完成投入 | 管护费 | 政策性支出 | 养老统筹 | 一次性安置 | 下岗生活补助 | 1998 | 5713.8 | 1099.7 | 2884.1 | 1730 | - | - | 1999 | 5614.2 | 811.6 | 2584.5 | 2218.1 | - | - | 2000 | 5804.2 | 1686.3 | 2671.5 | 1446.4 | - | - | 2001 | 8681.13 | 1534.74 | 2545.17 | 1776.3 | 2225.75 | 599.17 | 2002 | 7861.21 | 1591.8 | 2402.52 | 1776.3 | 1753.43 | 337.16 | 2003 | 7243.61 | 1608.2 | 2620.36 | 1776.3 | 1209.76 | 28.99 | 2004 | 5817.71 | 1698.72 | 2342.54 | 1776.3 | 0.15 | - | 2005 | 4566.54 | 1839.64 | 2726.9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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