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
第二节 管理
一、管理体制
松岭区(局)是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财政财务收支以企业财务为主,企业和政府开支(包括人大、政协开支),统由企业财务支付,企业财务由林管局条条管理,各项税收金额上缴地区财政局,松岭区未设一级财政。财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财政财务监督,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社会集团购买力控购工作,国库券及国债认购工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等。
1965年,财政财务监督以企业财务监督为主。通过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发挥监督作用。检查财经工作中是否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1983年8月,财政科对审计科企业内审工作负有监督职责。
1984年,增加2名农业税收专管员,经费由地区财政局拨款。
1985年,松岭区大检办在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松岭区政府双重领导下,行使财政监督与管理的职能。
1988年,开始征收耕地占用税。
1989年,增加重点企业债券和保值公债。
1994年10月,财政四税的征收、财政收费票据和罚没票据的审核与管理从林业局财务科分离,独立开展工作,归属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领导。
1996年9月,松岭区财政局在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和松岭区政府的领导下管理全区财政工作,参与制定地方财税法规,实施财政、财务监督。负责财政四税的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罚没资金和财务的管理、财政收费票据和罚没票据的管理、会计工作管理、劳动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财政监督管理等项工作。
2000年3月,财政罚没收支管理办公室纳入行政管理。
2005年1月1日,原由区房产部门代征的契税、耕地占用税,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二、预算管理
1995年,财政预算坚持“以收定支,不打赤字预算”的原则,加强增值税、营业税和农业税征收管理。
1996年,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超支不补,节支留用”的原则,按分税制安排编制预算管理。在各专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即“收支两条线”。
1997年,完善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基金预算收支列入预算科目。部门、单位不设立行政收费、基金、集资项目。各收费单位的收入资金直接存入财政,由财务机构统一管理,统一上缴财政专户。11月,预算外资金执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对依照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松岭工商银行代收罚款业务。
1999年1月起,全区罚款实行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工商银行为代收代缴机构。代收代缴机构手续费及“代办罚没收据”“缴款书”费用由地区财政局支付。
2004年9月,区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及执法单位的收支全部纳入财政结算中心管理,取消物价局、商业局等47个基层单位的财务银行账户,保留运管站、环保局、土地局、交警队、电视台、医疗保险局6个单位(部门)的财务。结算中心设立预算外资金、预算内资金、社会保障资金、中省直单位资金四套账。同年,利用微机打印输出凭证及账簿。
2005年,结算中心建立结算中心岗位职责、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电算化管理制度、报账工作规则、审核报账办法、文明办公制度、意见反馈制度。
三、会计管理
1984年,执行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1996年,《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废止,松岭区财政局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范松岭区会计工作秩序。
1998年1月,执行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1999~2005年,执行《会计法》。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1994年起,行政事业性预算外资金收费实行分级管理,收费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1997年,对省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1998~2001年,执行行政事业性预算外资金收费票据管理,使用财政部门或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票据,收费票据当年领取,当年使用。
2004年9月~2005年,区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及执法单位的收支全部纳入财政结算中心管理,并取消各单位原有的银行账户,上收单位结余资金28万元。
五、财政监督
1996年,对全区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调查。
1997年,重点检查1994~1996年财政扶贫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情况。
2004年,票据监管中心对200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罚没票据进行年审。组织对全区收费、执收、执罚单位进行的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出相应的处理。对松岭区第一小学财政票据管理混乱,票据丢失严重的问题,下发《关于对松岭区第一小学财政票据丢失进行处罚的通报》,对有关人员给予罚款处理;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票据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由松岭区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监察局4个单位联合组成检查组于6月15~17日对全区各所幼儿园、学前班进行摸底检查,逐一处理检查出的问题。
六、财政税收
1994年1月起,农林特产税改称农业特产税,成为大兴安岭地区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同年,对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按5%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径材免征农业特产税(此政策执行至2000年末)。
1998年9月,执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居民个人购买住宅房屋税率3%,其他均为5%。
2000年11月,对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免征契税。全年完成财政收入358万元,税收收入312万元,非税收入46万元。
2003年,完成财政收入468万元,税收收入365万元,非税收入103万元。
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
2005年,完成财政收入456万元,税收收入380万元,非税收入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