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政法工作
第七节 政法工作
1982年10月,成立区政法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由区委书记兼任),副组长1人(由区政府副区长兼任)。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1人。
1983年6月,改称区政法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处级),副书记1人(正科级),工作人员3人。
1984年4月,撤销区政法委。6月,成立区政法领导小组,设主任1名(副处级),副主任1名(正科级),工作人员4人。下设办公室。
1987年5月,政法领导小组增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各乡、镇成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配备1名工作人员。同年,全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37个。
1988年11月,政法领导(协调)小组更名为区政法办公室。
1989年,召开政法委员会议3次,协调解决有争议的疑难案件2起。同年,印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与6个乡镇(场)28个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年终考核达标率100%。
1988年11月,政法领导(协调)小组更名为区政法办公室。
1990年12月,重新成立松岭区政法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1人(副处级),副书记2人(正科级),工作人员2人。下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同年,召开政法委员会议2次,协调解决有争议的案件1起。
1991年,召开政法委员会议4次,协调解决伤害案件2起。
1993年,召开政法委员会议3次,协调解决伤害、纠纷案件2起。
1995年,召开政法委员会议2次,协调解决敲诈案件1起。同年,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与五镇一场等28个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召开表彰大会,授予11个科级单位为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21人。
1997年,召开政法委员会议2次,协调解决抢劫、伤害案件2起。
1998年,召开政法委员会议4次,协调解决交通案件2起。
2000年,召开政法委员会议3次,协调解决有争议的案件2起。
2003年,召开政法委员会议4次,协调解决上访案件1起。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大会,授予13个科级单位为先进单位、24人为先进个人。
2004年,召开政法委员会议4次,协调解决强奸案件1起。同年,把创建“平安松岭”作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目标责任制,推进创建人民安居乐业、企业平安经营社会环境。
2005年,区政法委编制9人。设书记1人(副处级),副书记2人(正科级),下设综合治理办公室、610办公办室。同年,召开政治委员会议4次,协调解决伤害案件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