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治安管理
第二节 治安管理
一、特种行业管理
1974~1979年,松岭区公安局在区内6个火车站分别组织成立护路护线委员会,共同维护铁路运输及通讯线路安全。护路护线委员会协助公安部门侦破盗割铁路通讯线路案件9件(其中重大案件1件),查处站内流氓滋扰群殴案件和石击列车车厢窗户等案件30余件,破坏货车车厢案件1件。
1981年,公安局会同区(局)有关部门订立加强职工俱乐部管理的八条规定。
1982~1990年,出动警力2万余人次维护职工俱乐部场内外秩序,打击和处理流氓滋扰。在区内6个铁路火车站中除小扬气火车站铁路公安机关设有派出所外,其余5个铁路火车站和1个公路客运站均由地方公安局管理站车治安秩序。为维护铁路、公路站车治安秩序,各镇(场)派出所每天派民警到车站(铁路、公路)接送旅客,既协助维护站车秩序,又预防流氓滋扰和堵击流窜犯罪活动,共出动干警6万余人次。
1991年,区公安局开展“打黄扫非”专项活动,对全区的旅店业、文化娱乐场所、发廊等进行治理整顿,对赌博、卖淫嫖娼等治安案件进行严厉打击。
1994年,区公安局对废品收购业中存在的超范围收购状况进行治理整顿。
1996年,区公安局落实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取缔带有博彩性质的电子游戏和经营活动的通知》精神,对全区的44家旅店、5家旧货收购站(点)、7家印刷厂、2家刻字社和舞厅、咖啡屋、游艺厅等娱乐活动场所,会同地方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多次检查整顿工作,纠正违法经营,保障合法经营,先后查处各种违反特种行业管理案件23件,处罚17人。
1997年,区公安局按照《整顿废旧物品收购业的实施方案》,对全区废旧物品收购站(点)进行清理整顿,规范收购项目,取缔有问题和无证经营的4家收购站(点)。对旅店业进行清理整顿,清查15家旅店,查封1家旅店、停业整顿2家旅店;发现安全隐患4处,全部进行整改。
1998年,区公安局对印刷刻字业进行治理整顿,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意识。
1999年,区公安局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对歌舞厅、游戏厅等娱乐活动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对未经批准私自营业、偷设赌场、容留卖淫的娱乐活动场所全部予以查封或停业处理。
2000年,全区有特种行业102家,其中,旅店业17家,废品收购站(点)9家,印刷刻字业4家,歌舞厅30家,修理部18家,大型洗浴9家,网吧11家,音像制品出租4家。有公共场所188家,其中,商店99家,餐饮业62家,美容美发业14家及药店诊所等13家。这些行业和场所全部按照公安部门规定建立健全行业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2001年后,随着歌舞厅、娱乐厅等娱乐活动场所的兴起,赌博、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随之发展、蔓延,污染社会风气。公安机关配合文化部门对娱乐活动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对未经批准私自营业、偷设赌场或容留卖淫的娱乐活动场所全部予以停业或查封。
至2005年,查处卖淫嫖娼案44件,收缴电视机2台、影碟机2台、影碟光盘17盘、淫秽光盘录像带40余张。
二、危险品管理
1970年后,区公安局对需配备枪支的公安、武装、重要物资仓库、银行、厂矿警卫人员,一律进行审查登记,合格的发证发枪。对执行临时任务需要带枪支的,经过逐层审批再暂借使用,完成任务后及时收回归库。及时收回因工作调动或休职的配带枪支人员的枪支,对需配带枪支的新警,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配带、使用、保管武器的常识教育。
1980年,对非猎民用的口径枪、非法狩猎用的枪支进行1次集中收缴。
1984年和1989年分别对辖区内使用的口径枪和猎枪各进行1次集中收缴。对违反狩猎规定私自非法捕杀国家级一、二类保护动物者,不论是否猎民一律予以处罚,没收使用枪支。及时登记检验上级新发或更换的枪支。登记保管收缴的旧式武器,实行枪、弹分库保管。对各单位生产使用的硝酸铵、导火索、雷管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均由区(局)物资部门统一购进、保管。各使用单位,按需要报计划、使用量、指定专业人员运输与使用方可领取;烟花爆竹均由区(局)商业部门统一购进、保管和由其指定商业网点进行销售。尽管有各项管理制度,但在运输、保管、使用等环节仍有执行不严现象,致使爆炸物品仍存在丢失或流失。1989年以前,全区发生枪支丢失、被盗和走火伤人、倒卖破旧枪支案件8件,处罚13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2人。
1996年,区公安局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的通报》精神,开展集中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工作,公安干警通过张贴通告、板报宣传、电视讲话等形式进行宣传,收缴猎枪、小口径枪等枪支51支、管制刀具30把;对公务用武器全面清查、核对、登记,按规定范围发放和管理。
1997年,区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在全区(局)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枪支的清查工作,通过挨家逐户宣传、调查、走访,收缴小口径枪28支、猎枪13支、其他枪支23支;对储藏、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清除隐患,严格管理易燃易爆物品。
1998年,区公安局宣传《公安部关于清查收缴爆炸物品和严厉打击涉及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加强枪支、爆炸物品的管理和清查工作,收缴猎枪、小口径枪等枪支46支、管制刀具8把,民用爆炸器材导火索15米、炸药包2个、雷管7枚。
1999年,区公安局组织3次收缴非法枪支和爆炸物品的专项工作,收缴非法枪支25支;收缴过期导火索30万米、雷管20万枚,并统一进行销毁。
2000年,区公安局按照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公务用枪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对公务用枪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明确公务用枪集中管理的范围、方法,严格佩枪手续。按照《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确保国家安全的通知》要求,组织清理收缴爆炸物品的专项工作,张贴通告340余张,收缴非法枪支19支、管制刀具3把。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大检查3次,消除不安全隐患1处。
2001年,区公安局针对部分单位爆炸物品管理不严,有流散到社会和存在不安全隐患等问题,开展对经营易燃易爆物品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取缔非法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商户15家,统一销毁易燃易爆物品经营管理部门存放的过期报废雷管25万枚、导火索24万米、炸药2.1吨。
2002年,为防止危险品对社会造成危害,区公安局督促区(局)内各经营、存放、使用危险品单位落实岗位责任制,健全危险品管理、使用制度。
2003年,区公安局对爆炸物品的储运、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清理整顿,并收缴非法枪支1支。
2004年,区公安局对涉爆物品的存放单位进行清查,将兴达煤炭公司存放的无号和过期雷管123箱125866枚全部销毁。清查流散流失到居民中的易爆危险品。
截至2005年,区公安局共收缴炸药2000余千克、雷管5000余枚、导火索2000余米。
三、禁毒工作
1989年前,区公安局在每年春秋两季开展检查私种罂粟花及割罂粟制毒活动,发现有种植罂粟现象立即铲除,期间未发现贩毒吸毒现象。个别用于治病所需少量鸦片或其他麻醉剂药品吗啡、可卡因等,必须由医生开处方才可使用,无医生处方,一律禁止使用。
1999年,区公安局在区(局)施业区内发现并铲除罂粟种植地5块,面积0.72公顷,收缴烟膏600克。
2000年,区公安局在区(局)施业区内发现并铲除罂粟种植地47块,面积3.57公顷。立案24件,破案24件,打掉刘某某种毒团伙,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3人。同年,松岭区政府被黑龙江省禁毒委授予黑龙江省禁种铲毒先进单位、区公安局经侦科被大兴安岭地区禁毒委授予大兴安岭地区禁毒工作先进单位;3名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各1次、有3名干警受嘉奖各1次。
2001年6月26日,禁毒大队与有关部门在国际禁毒日组织宣传有关毒品的法律法规、毒品的危害,教育群众自觉抵制和防御毒品侵害。铲除罂粟种植地7块,面积0.29公顷;立案21件,破案21件;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8人(刑拘5人、取保3人),打掉1个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犯罪团伙。
2002年,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立案3件,破案3件,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1人。松岭区政府连续2年被黑龙江省禁毒委授予黑龙江省禁种铲毒先进单位、黑龙江省创建无毒社区先进单位。区公安局禁毒大队被大兴安岭地区授予政法战线先进集体。
2003年,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破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1件,并对犯罪嫌疑人给予处罚。
2005年,没有发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
四、森林保卫
1985年之前,区公安局对区(局)内发生违反《森林法》案件,由局长临时指定干警参加查处。1985年5月,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内部增设森林保卫科,主要负责查处森林火灾原因和盗伐林木、倒卖木材等违反《森林法》构成犯罪的案件。
1996年11月,森林保卫科改称森保大队。
1999年9月,森保大队内增设管护三中队。管护三中队驻防在加呼公路192千米处,实行分班管理、轮流上岗制度,主要职责是对偷拉私运木材的车辆进行查堵及对周边地区林地进行巡护、看护工作。
至2005年,在区防火办和营林处等单位的配合下,查处森林火灾案件216件,捕获跑火犯40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1人,拘留23人,判有期徒刑10人(死刑1人)。查处滥砍盗伐森林案件18起,抓获18人,处以罚款9人。查处盗伐木材案件19起,处罚45人。查处森林刑事案件48起、治安案件64起、林政案件137起。共处罚290人次,其中,判刑8人,拘留5人,警告212人,罚款30.96万元;收缴木材3622立方米。
五、经济建设和文化生活保卫
1982年5月,区公安局增设经济文化保卫科。8月,在古源、壮志2个贮木场成立经警队,编制20人。在较大的厂矿、企事业单位成立9个保卫股,在21个单位设立专(兼)职保卫干事21人。每年调整职工群众治安保卫组织1次。
1983~1987年,区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科每年与37个重点厂矿、企事业单位领导签订《安全防范责任制签订书》43份,签订《更夫守卫人员责任制签订书》42份,签订《财经安全防范责任制签订书》42份,签订《物资仓库安全防范责任制签订书》26份,签订《商店安全防范责任签订书》11份,签订《爆炸物品管理责任制签订书》9份,每项责任制签订书,都同承包单位职工的经济利益挂钩,根据责任签订书条款规定的目标,年终组织联检评审,奖优罚劣。完善防范设施装置。在加强人防的同时,对财物比较集中的商店、仓库、油库、炸药库、财会办公室等,普遍安装窗口铁护栏、防盗铁门、马耳窗,重点部门建设防范围墙,有8个单位安装防火防盗报警装置。
1999年,安徽籍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张某某利用假遗书、假金元宝进行诈骗,2人在区内作案3件,被区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科抓获,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万余元。
2001年,1名犯罪嫌疑人以办退休为名,骗取居民财物,被区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科抓获并查处。
2005年,区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科注意抓好规章制度的执行,加强人防;在不同时期、不同部门,建立健全安全保卫责任制,制定《更夫守卫人员守则》《现金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机关企事业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试行条例》,不断整顿更夫、守卫、财会、保管人员队伍,调整不合格人员584人;建立值班值宿、领导带班制度;建立贵重商品下架保管、货币回笼等责任制度。
至2005年,对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共组织5000人次的地区性安全防范大检查,发现各种隐患漏洞6460处,及时堵塞或限期整改4431处。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976年,松岭镇16个居民治保会主任,都对辖区成年人口提名知人、知原籍、知家庭人口、知经济状况,准确率100%。
1983年4月21日,区公安局成立“严打”斗争作战指挥部,各乡镇公安派出所相应成立作战指挥部,开展专项斗争、专项治理。打击的重点是流氓团伙、盗窃团伙、抢劫团伙;劳改劳教释放解教人员中重新犯罪分子;流窜犯罪活动分子;制造、买卖或偷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组织或进行反革命活动分子;引诱、强迫妇女卖淫与容留妇女奸宿情节严重的犯罪;传授、教唆他人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在“严打”专项斗争治理工作中,抓捕各类犯罪分子163人;打掉犯罪团伙17个,其中,流氓团伙10个、盗窃团伙7个,捕获犯罪团伙成员78人;侦破历年积案80起,其中重大案件18起,协助外地公安机关破案45起;追缴赃款赃物价值71.32万元。
1984年,开展追逃犯、抓流窜、打团伙、破积案严厉打击严重犯罪活动。
1985年,各乡、镇、林场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协助派出所进行治安管理工作。同年,开展堵流窜、搞防范、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整顿音像市场,打击流氓嫖娼、奸宿等特种行业管理工作。
1986年,开展禁赌、防盗、打击流氓滋扰,整顿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的治安秩序工作。
1987年,各公安派出所在居民社区建立42个居民治保会。各项社会治安防范措施都通过治保会向群众宣传,组织群众落实,筑起第一道前沿防范阵地。小扬气、古源、大扬气、劲松、新天等乡镇(场)多数居民治保会都能自动组织夜间巡逻,检查安全防范工作。
1990年,查处各种违反治安管理案件179起,处罚365人。组建社会、学校、家庭三结合帮教失足青少年小组143个,帮教失足青少年143人。
至1995年,先后有45个居民治保会被评为全区公安系统治安防范工作先进集体。
1996年,全区(局)发生治安案件66起,区公安局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81人。
1997年,全区(局)发生治安案件58起,区公安局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96人。
1998年,全区(局)发生治安案件80起,区公安局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112人,其中,行政拘留58人,罚款54人,处罚金4.57万元。
1999年,全区(局)发生治安案件268起,区公安局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382人,处罚金11.18万元。
2000年,全区(局)发生治安案件47起,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79人,罚款4.5万元。受理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7起,全部查结。
2001年,全区(局)发生治安案件87起,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127人,罚款3.45万元。
2002年,全区(局)发生治安案件71起,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121人,罚款3.75万元。
2003年,全区(局)发生治安案件93起,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126人,其中,拘留91人,罚款30人,警告5人。
2004年,全区(局)发生治安案件63起,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105人,罚款3.23万元。受理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6起,全部查结。
2005年,全区(局)发生治安案件72起,处罚治安管理行为人123人,罚款3.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