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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户政管理

第四节 户政管理


  一、常住人口管理

  1965年5月,松岭林业地区公安局除接收原由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加格达奇公安分局的户政管理工作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为参加开发大兴安岭林区会战的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凭调令和户籍迁移证件登记落户,按常住人口管理。户籍管理工作由林业地区公安局第一、第二派出所负责。
  1970年3月,松岭区(林业公司)迁址小扬气,林海公社以南辖区的户籍管理划归加格达奇区公安局管理,松岭区人民保卫部负责管辖翠峰林场至望峰林场区域内户籍管理工作。各人民公社(林场)相继成立街道办事处和若干个居民委和居民小组,协助各地人民保卫组进行户政管理工作。
  1981年,区公安局开展户口整顿工作,在进行试点、培训骨干的基础上,对全区6177户31573人进行核查。在核查整顿过程中,对项目差错的(除年龄、姓名外),坚持随发现随更正,达到人、簿、册一致。
  1984年,区政府为31户知识分子家庭解决农转非户口307人。
  1987年,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全区各公安派出所按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变动以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和登记,建立底卡,发放户口簿。全区每半年统计1次人口状况和增减情况。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各公安派出所按街道居民委、组划分户籍民警责任区,协助居民委、街道治保会工作人员组织群众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1989年,全区公安系统发现和查处各种违反《户口登记条例》案件17起,处罚26人。
  1990年,区公安局利用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时机,开展户口整顿工作。逐户逐人核查,摸清底数。对整顿中发现的差错,按户口管理政策全部给以纠正。完善迁出、迁入、派出所户籍簿月检查和所、治安科定期检查制度,建立系统的科学户籍管理制度。
  1993年,小扬气镇派出所划分为小扬气镇第一、第二公安派出所,镇所在地以松岭大街为线划为北侧、南侧2个管辖区域(包括户籍管理工作)。
  1996年,小扬气镇的户政工作实行微机化管理。5月,开展户口调查整顿。9月,开展对出生婴儿户籍的清整登记工作。
  1999年,区公安局对户口政策调整,落实婴儿随父随母落户政策,摸清底数,全年办理婴儿落户150名。
  2000年,区公安局开展户口整顿工作,逐户、逐人、逐项入户核查,对有户口无人、有人无户口、手持证件而未落户等问题进行彻底清理。对有户口无人的474户、1483人,全部发出催迁通知书;对有人无户口的538户、1696人发放催迁通知书896份;对应注销而未注销的57人,全部给予注销。同时,对寄住、暂住的465户、1669人进行清整。全区户政管理全部实行微机化管理。
  2001年,开展“人口调查安全防范百日会战”,查清和掌握辖区内实有人口状况,减少失控和漏管。特别是摸底排查1998年以来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状况。通过清理排查,全区共有1998年1月1日以后刑释解教人员79人,其中,排查前掌握的刑释解教人员66人,排查后掌握的刑释解教人员13人,全部录入微机管理。
  2004年,区公安局开展人口信息清理纠错工作专项行动。重点清理纠正派出所人口信息中姓名、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家庭关系、住址等项目登记错误,保证人口信息项目登记准确,不重登、漏登,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公民身份号码分配顺序码登记表》、计算机信息、居民身份证的人口信息项目登记准确一致。全区共清理纠正人口信息登记差错44人,其中,纠正姓名差错32人、纠正年龄差错6人、纠正民族差错2人、纠正婚姻差错1人、纠正家庭关系差错1人、纠正居民身份证号差错2人。
  2005年,区公安局清查居民身份证号,经清查发现重号358人,无证号1人。

  二、暂住人口管理

  1966年,松岭林业地区公安局按照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核定城镇销量指示,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暂住人口、盲目流入人口进行清理和审查。
  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搞活方针,促进城乡人、财、物的流动,松岭区(局)内的外来人口逐年增加,加大管理暂住人口工作量,区公安局加强暂住人口排查工作。
  1986年,松岭区公安局采取对暂住人口发放《暂住证》《催检证》《暂住条》等措施,开展对16~45周岁的暂住人口调查工作。做到来1户查1户、走1人查1人逐人登记,加强对暂住人口的户政管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1988年,对外来人口剧增的状况,区公安局采取用人单位集体登记、发暂住证等办法,采取常检查、抽查,加强暂住人口的防范措施、管理和教育。规定50人以上暂住人口建治保组织,100人以上设专职保卫干事,规范管理制度。
  1991年,配合“反盗窃”专项斗争,开展流动人口清理整顿工作。全区清理流动人口1897人,其中,男983人,女914人。
  1994年,区公安局组织各派出所调查辖区暂住人口情况。全区暂住人口598户、3153人,其中,男1704人,女1449人。
  1995~1996年,区公安局建立6个流动人口管理站,配备工作人员18人,经过细化管理,从暂住人口中发现并查出案件线索2件,逮捕犯罪嫌疑人2人,劳动教养1人。
  1999年,区公安局清理整顿外来人口,对各派出所外来人口登记办证工作进行检查。制定出租房屋管理办法,对全区租赁房屋的98户暂住人口进行清查,掌握暂住人口的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加强暂住人口的管理。全区外来人口1306人,办理证件989人。
  2000年,区公安局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健全管理档案。对全区1306名流动人口全部登记造册;登记出租房屋户128户,发放暂住证998份;掌握务工经商和有经济收入的外来人口状况,落实管理措施。
  2001~2005年,清查流动人口5816人次,清理“三无”人员138人,清理出租房屋423处、683人。松岭区公安局在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清理整顿工作中,先后被省公安厅、行署公安局流动人口领导小组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三、居民身份证管理

  1987年,区公安局成立居民身份证发证办公室。按照公安部文件规定,居民身份证编号采用行政区划代码、出生日期、分配码三结合的方法,由1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即前6位数字是行政区划代码,中间6位数字是出生日期,后3位数字是分配顺序码。分配顺序码的奇数为男性公民,偶数为女性公民,而999、998、997、996顺序号为百岁以上老人的特定编号。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为5项,即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有效期分为10年、20年、长期3种。16~25周岁公民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45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公民发给有效期长期的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发放范围限于居住松岭区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公民;正在服刑、劳动教养和被羁押的人员不予办理;患有精神病或精神痴呆的人缓期办理。身份证领取办法是由各派出所负责办理公民申请和换领。全年发放首批居民身份证2381人。
  1989年,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查验和核查制度。
  1993年,公安户籍部门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的方法和有关规章。
  1996年,区公安局增设“快证”办理业务,对社会实行公示制和承诺制,保证7天内办证人领到身份证。
  1997年5月,松岭区公安户籍部门开展对居民身份证编号的清理纠错工作,发现和纠正部分重号、错号、1人多证号等问题。
  1998年起,公安部门对居民身份证增加防伪措施。
  1999年10月1日起,松岭区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公民身份号码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由18位数字组成: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14位为出生日期码,第15~17位为顺序码,第18位为校验码。取消顺序码中对百岁老人的特定编号。此前颁发的15位编码的居民身份证仍然有效,在有效期内不必换发新证。公民年满16周岁可申领居民身份证。
  2000年,区公安局编制和推广使用公民身份号码,对公民身份号码升位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实行微机、常表和户口簿三对照。年末,完成全区常住人口身份号码升位、编号赋码工作,全区33132人进行微机升位和编号赋码,打印户口簿9377册,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33132张,为群众免费制证4人。先后被黑龙江省和大兴安岭地区授予公民身份证号码编制工作先进单位。
  2004年,核发居民身份证1236张。6月,落实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和大兴安岭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大兴安岭地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松岭区公安局制订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全面组织、领导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
  2005年,松岭区开展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全年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988张。

1987~2005年松岭区办理居民身份证统计表 表15-1

单位:张

年度

数量

年度

数量

1987

2381

1997

1020

1988

2419

1998

1250

1989

1299

1999

620

1990

1008

2000

2163

1991

655

2001

1691

1992

1239

2002

905

1993

898

2003

1295

1994

1027

2004

1236

1995

1028

2005

988

1996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