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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检察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79年,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区革命委员会直接交办滥砍盗伐案件1起。
  1982年,受理经济、法纪案件22起。立案侦查6起,被告15人,收缴现金25343.1元,收缴赃物三洋牌12英寸黑白电视机1台、9930型收录机1台、挂钟1座、羊毛皮筒2件。
  1983年,办结经济案件9起11人,其中,起诉案件4起5人,贪污案3起4人,行贿案1起1人,违反财经纪律案1起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365.61元。
  1984年,受理办结经济案件5起,被告人6人。
  1986年,受理经济案件13起,被告17人。立案查处8起12人。年终侦查终结案件8起,结案率100%,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205.46元。受理法纪案件8起9人。立案1起1人,起诉1起1人。
  1987年,受理经济案件5起8人,提起公诉案件2起2人,免诉3人,不予立案1起1人,撤销案件2起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6853.96元。受理法纪案件2起2人,结案1起1人,积存1起1人。
  1990年,受理经济犯罪案件7起,其中,贪污案5起、偷税案1起、受贿案1起。立案查处3起(受贿案1起,贪污案1起,偷税案1起),其余4起案件己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1992年,受理经济案件11起24人,其中,贪污案10件21人,上年结转抗税案1起3人。经调查后,立案2起2人,起诉1起1人,免诉1起1人;其他9起经调查撤案1起1人,不构成犯罪案件5起18人,2起2人正在调查之中,补充侦查1起1人。收缴赃款18943.61元。
  1994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2起,初查后立案4起,其中,贪污案2起,挪用公款案1起,其他1起,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5234元。
  1996年,受理经济案件9起,经调查立案5起5人,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44424.95元。10月,侦破1起原区教委主任贪污1.5万元案件。
  1997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前,经济检察管辖案件范围是贪污案、贿赂案、挪用公款案、偷税漏税和抗税案、假冒商标和伪劣产品案、法人犯罪案以及认为该由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其他案件。
  1998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有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及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财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同年,受理经济案件4起,立案3起3人,其中司法机关人员犯罪案件2起。
  2000~2001年,受理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3起,立案侦查4起4人,其中,贪污大案3起,枉法追诉、裁判案1起,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近100万元。对原区通讯科科长依法进行立案侦查,查办个案涉案金额首次突破50万元。
  2003年,受理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5起,立案3起3人,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万余元。
  2004年,受理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6起,立案4起4人,其中,贪污案件3起3人,渎职侵权案件1起1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万余元。
  2005年,受理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4起,立案3起3人,其中,50万元大案1起,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56万元。受理渎职侵权案件线索3件,立案1起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