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1965年5月1日,组建松岭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6人。
1967年12月29日,松岭区法院实行军事管制。
1970年5月,军管会撤销,成立松岭区(林业公司)人民保卫部,保卫部设有审判组,法院工作由审判组接替。
1973年3月,重新组建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3个部门。
1979年9月,松岭区人民法院由科级建制升格至副处级建制,股级庭长、审判员升格为科级庭长、审判员。
1983年,松岭区人民法院增设经济庭。
1984年,松岭区人民法院增设接待执行庭。
1986年8月,松岭区人民法院增设劲松法庭。同年,设立行政审判庭。
1991年9月,松岭区人民法院接待执行庭分为告诉申诉庭和执行庭。
1996年7月,松岭区人民法院成立研究室。
1997年12月,松岭区人民法院成立审判监督庭,告诉申诉庭改为立案庭。
1999年9月,松岭区人民法院成立法警大队。
2000年,松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更名为执行局。
2003年,松岭区人民法院经济庭改为民商庭。
2004年,松岭区人民法院成立纪检监察室。
2005年,松岭区人民法院编制为29人。设1科、3室、8庭(局),即政工科、办公室、研究室、纪检监察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民商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劲松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