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65年5月,松岭区人民法院开始刑事审判工作。
1966年,松岭区人民法院审结刑事案件7起,其中,第一起是周某某失火案的审理,经审判周某某被判处死刑。
1967年,松岭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10起。
1968~1972年,法院干警大部分到平岚“五七”干校学习、劳动,共审理刑事案件50起。
1978年4月,按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原则,抽出人员对1966~1977年审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各类刑事案件143起,其中平反纠正52起。
至1979年,区法院审结刑事案件144起,判处有罪人犯158人,其中,共同犯罪9起23人,重刑面44%。
1982~1983年,区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紧密配合,按照“从严从快”精神,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审理刑事案件41起,判处有罪人犯51人,其中,共同犯罪5起15人。重刑面57%,其中,判处死刑2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15人,5~9年有期徒刑12人。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黑龙江省高院授予黑龙江省法院系统先进单位,被大兴安岭地区法院授予大兴安岭地区法院系统先进单位。
1987~1996年,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审判方式改革”精神,通过在实际工作中摸索和探讨,实现由纠问式审判向诉辩式审判方式的转变。
1980~1997年,审结刑事案件419起,判处有罪人犯507人,其中,共同犯罪71起192人,重刑面28%。
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以“严打”整治斗争为重点,开展“打黑除恶”“缉枪治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打邪制非”等项斗争,严厉打击犯罪分子。松岭区人民法院通过打击贪污、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为林业局挽回经济损失90万元。在打击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犯罪中,为受害人挽回40万元的损失。
2002年,区法院重点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生物、非法制造毒品案件,审理涉毒案件3起,判处有罪人犯6人。
1998~2005年,松岭区人民法院审结刑事案件208起,判处有罪人犯224人,其中,共同犯罪30起76人,重刑面18%。